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对我国的启示(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 1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中小企业4200万家,从业人员达2.89亿人,其制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我国GDP的55%,缴纳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7.5%,他们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实力单薄,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本文在介绍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之上,简要谈谈我国应该如何运用税收手段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部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方式的可选性: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②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降低税率: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3)减轻对企业投资的税收:①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②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得到的损失可以用来对抵从别的来源所得到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对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①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②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按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
(2)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准备金制度: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2)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3)鼓励再投资方面: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4)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