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及控制(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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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如何进一步将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并成为发展中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了业内的重要话题之一。在发展的同时,规避其衍生的潜在金融风险也成了我们保证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现阶段,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制度性风险,切实有效的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无疑将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是衔接投资者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在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长期以来,期货公司的财务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来规范,财务行为相对混乱,财务关系不明确,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形成商品期货市场风险乃至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投机的市场,风险控制始终是期货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特别是在期货公司自身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财务上的风险最终可能进一步演变成一种金融风险。目前期货市场正在高速发展,对于期货公司而言,能否形成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监控体制将是直接关系到期货交易乃至期货公司能否正常开展和运行的关键。针对目前期货公司现状,笔者从实务角度就期货公司几个重要的财务风险点的产生及如何应对进行分析和研究。

  期货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

  期货市场的运作是以期货公司为中介进行的,期货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外界条件变化或者内部自身原因,会遇到各种风险,加之期货业本身是个高风险行业,使得期货公司遇到风险的概率更大。而在期货公司内部,最大的风险是来自于财务部门的风险。财务部门的风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它的产生通常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一、法规风险

  1税法方面的不确定性定位所致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监管。规定中明确指出: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本规定外另有规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因此,正确核算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是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已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但至今期货公司的会计处理仍按相关规定归类于餐饮服务行业,而正是定位上的不明确使得期货公司在应计纳税税额的问题上存在不合理性。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该风险准备金应在成本中列支,理论上来讲就应该税前列支,即期货公司的毛利润按照33%缴纳所得税。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应当作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而在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并缴纳所得税,只会进一步恶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所以在目前没有法规改变的情况下,很多期货公司都作出了一些“变通”的操作,变相扩大经营成本,减少毛利润额以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期货公司是根据手续费收入来缴纳营业税的,根据财政部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手续费收入的核算是期货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即手续费净收入。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作为计税依据,而不能扣除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即不能以手续费净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是以手续费净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甚至有些期货公司将经纪人的返佣也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了。

  关于居间人手续费返佣税前列支问题,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居间人手续费返佣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大多数期货公司把居间人的手续费返佣作为劳务费在税前列支,有的公司甚至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期货公司营业部的纳税问题,由于期货公司营业部不是独立法人,财务上也不是独立核算,所以大多数期货公司营业部在总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但是根据营业税属地缴纳原则,营业税应在营业部所在地缴纳,而且所得税如果在总部所在地缴纳也必须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可执行。事实上现在大多数营业部是在总部所在地纳税。

  2银行规定将抑制“洗钱”带来的风险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三项规定,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这一措施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在银行、股市和期货领域实现了实名制的并轨,历来困扰中国金融市场的实名制有名无实的问题,将在它的源头得以解决。实名制的施行,将更好地体现期货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有利于整个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际经营中,有的期货公司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为了争取客户,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条例规定在客户存入期货保证金时仔细检查资金来源以及核对姓名真伪,只要有钱进来就收;在客户提取保证金时也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期货公司有可能成为“洗钱”的场所之一,成为金融市场巨大的风险隐患。

  二、管理风险

  1公司本部的管理风险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早期曾有过的暴利现象,不少金融机构、现货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不规范性大大增强。这使得期货市场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使原本经营风险就很大的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风险扩大化。同时迅速发展的机构和业务与近乎空白的经验之间的矛盾是期货公司管理滞后的一个实际问题。而管理滞后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意味着内控风险、事务风险、经营风险等极易发生。这类风险的产生,固然有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它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机构自身。期货公司必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途径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目前相对各大期货公司而言,制度上的不完善、结构上的欠缺以及相关政策的相互制约使得期货公司本身在运行中就存在极大的自主性和随机性,因此,管理上就缺乏有效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而面对高速发展的期货市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的相关制度的出台无疑将是从根本上根除管理风险的必要前提。

  而《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的出台无疑具有积极的规范指导作用,其中提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将为期货公司管理提供方向。

  2各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

  公司本部的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制度的制定上,而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则主要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上。对于期货公司各分支机构而言,无序性和自主性是其管理上的主要弊端。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设立的公司各营业部由于其严格的按要求进行运作,故相对而言其风险存在很大的可控性。但由于公司本身出于对营业成本的控制,可能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或对各种管理制度形式上执行成分居多,因此如何完善其机构上的缺陷将是其从根本上规避风险的首要问题。

  目前期货公司与各地相关机构和人员联合设立营业网点已是一种普遍行为,但由于网点本身运作的理念与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相对期货公司今后的发展而言,风险存在的最大隐患或许主要来自于此。为追求最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期货公司对各营业网点的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无主性和随机性在各营业网点中普遍存在,同时专业人士的缺乏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也是其运作中的主要弊端。由于合同双方的执行者主要是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因此直接执行权利和义务的仍然是期货公司,故如何保障期货公司和营业网点间的合作,将是期货公司尤为需要关注的重点,其中合作对象的选择或许将是遏止此种风险的关键。但由于其合作的特殊性,市场体制上的既有缺陷,使得此种风险仍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长期存在。

  三、资金风险

  1自有资金的风险

  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服务性行业,由于其特具的行业背景以及较强的专业性,使其进军金融业进行投资行为具有极大的便利,但目前我国的期货公司整体规模都在3000万——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这与证券公司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注册资本金相比显然抗风险能力太弱,而投资行为失败与否对其资产质量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如何保证资本金的充足应当是当前每家期货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同时,期货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以用来抵御市场不可测或不可抗拒的风险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这部分资金不同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整个期货公司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