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袁头币"在国内银元流通中取得了主币地位
辛亥革命发生以后,最初由于战争的 影响 , 中国 的 金融 市场、币制及货币流通一时呈现十分混乱的局面。当时通行的银元就有10多种,其中外国银元有鹰洋、站人、本洋等;本国银元有广东、湖北、江南、安徽等各种龙洋和吉林币、东三省币、奉天币、造币厂币、北洋币、大清银币等。由于银元种类繁多,各地钱庄借机对各种银元价格抬高或抑低,从中渔利,不仅使人民遭受 经济 损失,而且给 社会 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严重阻碍经济交流和经济 发展 。
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划一银币,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
根据这一规定,于1914年12月及1915年2月, 先后由造币总厂及江南造币厂开铸一圆银币,币面镌刻袁世凯头像,俗称"袁头币"或"袁大头"。这种新银币,式样新颖,形制划一,重量、成色与法定重量均不逾3‰。所以发行以后,人民乐于使用,不论通商口岸及内地, 均能顺利通行。
"袁头币"发行流通后,首先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取代了龙洋地位,以新币行市代替了龙洋行市。(龙洋是清末各省所铸银元的总称。最先是由广东造币厂使用机器制作,形制、大小轻重仿墨西哥"鹰洋"制造,正面有汉文和满文,背面四周有 英文 、省名和重量,中央有蟠龙须,故称龙洋)。辛亥革命以后,原来上海银钱业所开的银元行市,即洋厘价格(即金融市场上银元折合规元的行情。例如,洋厘7225钱,意即每银元一元可折合规元七钱二分二厘半。当时银元和银两并用。对外贸易、批发和大宗交易等一般用银两 计算 ,而以银元支付。银元一元能折付银两若干,即以洋厘为折算率。洋厘每日由钱业公会分早、午两市开出,视当时市场上银元供需情况而涨落),每市分鹰洋、龙洋(江南、湖北、广东、大清银币)两种,大约以标准的鹰洋为主,龙洋减小二毫半或一毫一忽半,无正式行市的杂色银元兑换时,则需多少不等的贴水。"袁头币"在各地顺利发行后,中国、 交通 两行便与上海钱业公会协议,从1915年8月取消了龙洋行市。过了两年,即1917年, 北洋政府财政部又作出新规定:一切税项均应以国币计算税率,各一元新主币通行省份,征收税款应以该项主币为本位,新主币较多的地方,应专收该项主币或代表该项主币的银行钞票。在新主币少的地方,可按市价搭配收取旧银元、银角、铜元、制钱等。在银元充足的地方,税收机关不得收用生银。通用银元为数不多的地方亦应限制收用生银。至于外国银行钞票则不许收受,对外国银元,非不得已时亦不许收受。这一措施,无疑增强了"袁头币"的流通地位和流通力度。
1914年的《国币条例》还规定铸造银、铜辅币,实行十进位的辅币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圆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关于银辅币,规定铸造总重三钱六分的半圆银币,成色均为银七铜三。铜辅币则有二分、一分、五厘、一厘铜币。银、铜辅币均为有限法偿货币,规定有一次授受的数额限制。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十进位的银铜辅币制度并未能实现。
关于一向带有辅币性质的小银币,辛亥革命以后,各省仍在继续铸造。最初推行尚顺利,后因造币厂贪图厚利,便尽量滥铸,铸发数量日多,供过于求。于是商人暗开行市,辅币的面额价值难以维持,因而,1923年以后银铺币的十进位制度被破坏了,不起作用了。
关于另一种带有辅币性质的铜元,辛亥革命以后,各省便纷纷设局开铸。由于铸造的铜元种类众多,重量、成色各异,因而铜元价格也是因时因地而异,行使范围也受到限制。如四川的大铜元只能在该省内流通;各省所铸当十、当二十铜元也多不能出省流通,甚至有的只能流通于小范围的数埠。加上政局动荡,各自为政,使铜元的十进位制度也完全被破坏了。
尽管这个时期银元本位制度和十进位的银铜辅币制度未能建立起来,但在国内流通界却发生了一个凸显变化。这就是国内流通界本国银元趋于统一,"袁头币"成为银元流通中的唯一主币。就是说,清朝末年各地流通的成色杂乱的银元,以及深受外商银行支持的并借以居奇的鹰洋,都逐渐从流通中被排除而趋于消失,而"袁头币"则成为国内一切支付大小交易中起唯一主币作用的银元。这一变化,无疑是我国近代货币流通史上的一个重要进步。
二 纸币流通及其特点
北洋政府时期推行的仍是以银元为主、两元(银两、银元)并行、银元铜元和纸币并用的货币制度。关于银元、铜元的流通情况前面已作了论述,下面着重介绍纸币发行和流通中的有关 问题 。
民国元年(1912年)清帝逊位,各处大清银行均改为中国银行。同年12月,财政部呈准由中国银行发行兑换券,明确规定:完纳各省地丁、钱粮、厘金、关税,购买中国铁路、轮船、邮政等票及交纳电报费,发放官俸、军饷以及一切官款出纳及商民交易,皆一律通用,不得拒收及折扣、贴水,并按券内地名,由各地中国银行随时兑现。根据当时财政部1913年4月新订的《中国银行则例》规定,该行享有代理国库, 经理和募集公债,特准发行钞票,铸造银币等权力,事实上已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银圆票有壹圆、伍圆、拾元、贰拾元各种,自1914年铸发"袁头币"以后,即发行有票面印明"兑付国库"字样的钞票。中国银行还曾发行铜元票,由该行北京、河南、南京、江西、张家口等分行发行,自1918年后,即逐渐并于各地的平市官钱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