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币制和纸币的流通(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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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袁头币"在国内银元流通中取得了主币地位

  辛亥革命发生以后,最初由于战争的 影响 , 中国 的 金融 市场、币制及货币流通一时呈现十分混乱的局面。当时通行的银元就有10多种,其中外国银元有鹰洋、站人、本洋等;本国银元有广东、湖北、江南、安徽等各种龙洋和吉林币、东三省币、奉天币、造币厂币、北洋币、大清银币等。由于银元种类繁多,各地钱庄借机对各种银元价格抬高或抑低,从中渔利,不仅使人民遭受 经济 损失,而且给 社会 经济生活带来许多不便,严重阻碍经济交流和经济 发展 。

  北洋政府为了整顿币制,划一银币,于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决定实行银本位制度。《国币条例》规定:"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为圆","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即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贷币。

  根据这一规定,于1914年12月及1915年2月, 先后由造币总厂及江南造币厂开铸一圆银币,币面镌刻袁世凯头像,俗称"袁头币"或"袁大头"。这种新银币,式样新颖,形制划一,重量、成色与法定重量均不逾3‰。所以发行以后,人民乐于使用,不论通商口岸及内地, 均能顺利通行。

  "袁头币"发行流通后,首先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取代了龙洋地位,以新币行市代替了龙洋行市。(龙洋是清末各省所铸银元的总称。最先是由广东造币厂使用机器制作,形制、大小轻重仿墨西哥"鹰洋"制造,正面有汉文和满文,背面四周有 英文 、省名和重量,中央有蟠龙须,故称龙洋)。辛亥革命以后,原来上海银钱业所开的银元行市,即洋厘价格(即金融市场上银元折合规元的行情。例如,洋厘7225钱,意即每银元一元可折合规元七钱二分二厘半。当时银元和银两并用。对外贸易、批发和大宗交易等一般用银两 计算 ,而以银元支付。银元一元能折付银两若干,即以洋厘为折算率。洋厘每日由钱业公会分早、午两市开出,视当时市场上银元供需情况而涨落),每市分鹰洋、龙洋(江南、湖北、广东、大清银币)两种,大约以标准的鹰洋为主,龙洋减小二毫半或一毫一忽半,无正式行市的杂色银元兑换时,则需多少不等的贴水。"袁头币"在各地顺利发行后,中国、 交通 两行便与上海钱业公会协议,从1915年8月取消了龙洋行市。过了两年,即1917年, 北洋政府财政部又作出新规定:一切税项均应以国币计算税率,各一元新主币通行省份,征收税款应以该项主币为本位,新主币较多的地方,应专收该项主币或代表该项主币的银行钞票。在新主币少的地方,可按市价搭配收取旧银元、银角、铜元、制钱等。在银元充足的地方,税收机关不得收用生银。通用银元为数不多的地方亦应限制收用生银。至于外国银行钞票则不许收受,对外国银元,非不得已时亦不许收受。这一措施,无疑增强了"袁头币"的流通地位和流通力度。

  1914年的《国币条例》还规定铸造银、铜辅币,实行十进位的辅币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圆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关于银辅币,规定铸造总重三钱六分的半圆银币,成色均为银七铜三。铜辅币则有二分、一分、五厘、一厘铜币。银、铜辅币均为有限法偿货币,规定有一次授受的数额限制。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十进位的银铜辅币制度并未能实现。

  关于一向带有辅币性质的小银币,辛亥革命以后,各省仍在继续铸造。最初推行尚顺利,后因造币厂贪图厚利,便尽量滥铸,铸发数量日多,供过于求。于是商人暗开行市,辅币的面额价值难以维持,因而,1923年以后银铺币的十进位制度被破坏了,不起作用了。

  关于另一种带有辅币性质的铜元,辛亥革命以后,各省便纷纷设局开铸。由于铸造的铜元种类众多,重量、成色各异,因而铜元价格也是因时因地而异,行使范围也受到限制。如四川的大铜元只能在该省内流通;各省所铸当十、当二十铜元也多不能出省流通,甚至有的只能流通于小范围的数埠。加上政局动荡,各自为政,使铜元的十进位制度也完全被破坏了。

  尽管这个时期银元本位制度和十进位的银铜辅币制度未能建立起来,但在国内流通界却发生了一个凸显变化。这就是国内流通界本国银元趋于统一,"袁头币"成为银元流通中的唯一主币。就是说,清朝末年各地流通的成色杂乱的银元,以及深受外商银行支持的并借以居奇的鹰洋,都逐渐从流通中被排除而趋于消失,而"袁头币"则成为国内一切支付大小交易中起唯一主币作用的银元。这一变化,无疑是我国近代货币流通史上的一个重要进步。

      二 纸币流通及其特点

  北洋政府时期推行的仍是以银元为主、两元(银两、银元)并行、银元铜元和纸币并用的货币制度。关于银元、铜元的流通情况前面已作了论述,下面着重介绍纸币发行和流通中的有关 问题 。

  民国元年(1912年)清帝逊位,各处大清银行均改为中国银行。同年12月,财政部呈准由中国银行发行兑换券,明确规定:完纳各省地丁、钱粮、厘金、关税,购买中国铁路、轮船、邮政等票及交纳电报费,发放官俸、军饷以及一切官款出纳及商民交易,皆一律通用,不得拒收及折扣、贴水,并按券内地名,由各地中国银行随时兑现。根据当时财政部1913年4月新订的《中国银行则例》规定,该行享有代理国库, 经理和募集公债,特准发行钞票,铸造银币等权力,事实上已具有国家银行的性质。中国银行发行的钞票,银圆票有壹圆、伍圆、拾元、贰拾元各种,自1914年铸发"袁头币"以后,即发行有票面印明"兑付国库"字样的钞票。中国银行还曾发行铜元票,由该行北京、河南、南京、江西、张家口等分行发行,自1918年后,即逐渐并于各地的平市官钱局发行。


  原由清邮传部奏准设立的交通银行,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继续发行钞票。1913年初,由袁世凯命令,使交通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兑换券章程发行钞票。北洋政府交通部于1914年3月另呈颁《交通银行则例》, 规定该行不仅经管路、电、邮、航四项款项,并得"受政府之委托经理国库"、"受政府之特许,发行兑换券"等,因而也成为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银行。交通银行在辛亥革命后,除继续发行钞票外,还获得分理国库权利,即中、交两行大致按七三比例处理,中国银行占七成,交通银行占三成。1922年后,交通银行又增收资本,增强了经济实力。当时,中国银行增收商股,总资本已近2000万元,交通银行也拥有国币1000万元。可见中、交两行都是官僚资本为主的银行,是北洋军阀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

  在这一时期,民族资本银行也获得显著发展。其中一些商业银行,如浙江兴业、四明银行等,也都继续发行兑换券。

  除北洋政府的国家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发行钞票外,各地方银行及官银钱号仍与清末一样,皆继续发行各种纸币。特别是辛亥革命爆发后,各省财政无着,因而皆以发行纸币作为筹款手段。如辛亥革命后,广东省宣布独立,推举胡汉民为都督,陈炯明为副都督,成立军政府,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财政困难。 为了应付当时的财政支出, 除向港商借到40万元外,军政府印发通用银票1900元万,其中票面5毫的100万元, 1元的600万元,2元的200万元,5元的1000万元。此票正面印有"中华民国粤省军政府通用银票"文字,中间印币值若干元,右方是陈炯明像,左方为军号、指挥刀、步枪等。背面上端印有"此票准随时换现银"八个字,中间自右至左直写"中华民国粤省军政府大都督通布"。军政府在发行银票时规定:"一、凡纳钱粮饷项等,一律照纸面所列额数通用,不准留难;二、此票发行两年后,由军政府财政部备现银任由随时携票换回;三、如有伪造假票同谋行使者,均应律重罚不贷。"〔1 〕据初步统计,民国二、三年间,各省纸币发行总数约有16300万元。〔2〕纸币滥印滥发的结果,促使物价上涨,地方纸币普遍贬值,平均市价仅为面值的七折左右,不少地方的纸币贬价一半。

  北洋政府曾企图对纸币发行进行整顿。1915年10月公布了《取缔纸币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新设立之银钱行号,或现已设立而尚未发行纸币者,皆不得发行。第三条规定:已获准发行纸币的银钱行号,仍准其于营业年限内发行,但对发行数额要加以限制,要求以最近三个半月平均数目为限,不得增发等。可是这一条例公布后并未收到很大效果,仅少数商业银行(如浙江兴业银行、四明银行)暂时停止,或紧缩发行,或领用中国银行兑换券代为发行。而各省官银钱号根本不曾遵照办理。

  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中、交两行发行的纸币都是银行兑换券性质,发行数额都不大,流通情况也较好。据统计,民国元年中国银行钞票发行额为1061636元,交通银行钞票发行额为793558库平银两。到1915 年,中行发行额增至38499228元,交行为24683110两。〔3 〕然而这时袁世凯为要恢复帝制,筹备即帝位的开支超过2000万元,而云南起义后,各省纷纷发动讨袁战争,北洋政府镇压起义,军费大增,遂使国库空虚,中、交两行的现银准备金也被提取,于是北洋政府于1916年5月12 日下令对中、交两行的钞票停止兑现。

  停兑令发布以后,立即引起京津地区市面骚动,现银绝迹,物价上涨,人民所需要的食粮骤然上涨了二成。这时,政府各项租税、铁路运费等所收皆系纸币,因而不到半月,交通部便下令对一部分铁路运费按等级收取现银。接着买火车票、邮票、发电报皆收现洋,而不收钞票。财政税收机关收税也都要求搭收现洋。6月12日, 交通部还下令一部分所管铁路运费只收交通银行钞票,完全拒收中国银行钞票,以减低交通银行钞票贬值的程度。直隶省财政厅则下令拒收中、交两行钞票缴纳税款。一般商业界在停兑令发布后的三星期,也开始拒用钞票。于是银钱庄公然变动两行纸币行市,京钞市价常在七折至九折之间,最低时至五、六折,甚至四折。这就是在1916年京津少数地区发生的"京钞风潮"。

  在纸币贬值和拒收拒用中交两行钞票的形势下,迫使北洋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整顿。首先利用1917年借当时庚子赔款展限之机,指拔该项延期赔款为基金;其次发行国民七年六厘短期公债及民国七年六厘长期公债两种,以京钞兑换公债,前后共收回京钞1000万元。但京钞仍未收尽,又于1920年以海关盈余为担保,发行金融短期公债,将流通的京钞全部收回。经历四、五年之久的"京钞风潮",便由此而结束。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1919年爆发的"五·四"反帝爱国运动,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爱国热情,日本各银行的纸币,就因受到中国人民的抵制,在关内便不能再流通。随着本国银行资本的发展与纸币信用的增强,外国银行的纸币在关内华北、华中及上海一带,便不得不逐渐让位于本国银行发行的纸币。此后,外国银行纸币在中国的流通,便更带有地区性色彩,如日籍银行纸币只能在东三省流通,港币在广东流通,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发行的安南纸币,只能在云南、广西流通等。就是说,在关内华北和华中及上海一带的纸币流通,本国银行的钞票便开始占据优势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