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办银行业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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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在运作上只是一个形式。我国目前的债转股方式都是由地方政府申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对此均无决定权,而债转股对象条件是“产品适销对路,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设备先进,债务债权关系清楚,企业领导班子强”等,事实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没有理由造成不良债权。相反它应当是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而如果这些企业债转股,银行从吃利息变成分红利,对照我国的股市就可以看出,不论企业是否绩优,恐怕没有哪家公司支付的现金会超过其股价对应的贷款利息收入,也就是说,银行的现金收入只会因债转股而减少,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银行很难将转化而来的企业股权转让,流动性鲜有改进。
  自身的流动性风险日益增加。我国银行维持流动性的条件是长期的高储蓄率,加之债券、股票市场不发达,金融资产集中于银行存款。同时公众对银行的流动性情况缺乏了解,把国有银行视同国家,从而对银行高度信任。但是,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流动风险日益增大。
  
  日本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商业银行在一国的经济中主要要实现两大功能,即经济发展和经济稳定(风险防范),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制度也应考虑这两方面的功能。日本的主办银行模式对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启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经济发展功能的借鉴
  日本主办银行模式下,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支援和信息生产和传递功能实现经济的发展,这两大功能是商业银行的自发行为,这是由日本商业银行的私有化产权制度所决定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中占绝对优势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短期内要做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国企——国有商业银行模式把绝大部分的贷款贷给了国有企业,而大部分国企的效率都很低。显然,这种贷款没有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要改变这种现状,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着手:
  改变目前的不良资产剥离政策 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在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也传给商业银行一个错误的信号,即只要是向国企发放的贷款,一旦出现坏帐,政府就会承担责任。因此,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宁可选择效率低的国有企业,也不会把资金投到效率相对较高的民营企业,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而这种现状显然降低了资金的效率。不仅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成长,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信号效应,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应果断的承担责任,迅速实现剥离。同时明确规定今后不会再用类似的“剥离”政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概由商业银行自己消化。
  改变目前债转股的运作方式 国际上债转股制度通常可以借助银行的力量加强企业管理,增加信息公开程度。但由于我国法律限制银行对企业持股,故而以挂靠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股本运作,因而实际上银行并不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也就不可能使债转股后的银行起到日本主办银行那样的经营支援功能。可以说我国的债转股方式实际上只是利用银行的资金降低国有企业的负担,而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因此,国家应允许银行对企业持股,并允许股权流通。而且,债转股的实行不应由地方政府申报,而应直接由银行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经营支援,同时改善银企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稳定(风险防范)功能的借鉴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功能是相对的。日本的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存在着很大的系统性风险,这一点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日本的金融业遭到重创可得到说明。但这一点并不能否定日本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日本商业银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迅速恢复,以及在日本没有一家外资银行可跟日本的几大商业银行相抗衡中可充分体现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改变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及改变债转股的运作方式的影响下,将会改变我国目前“国企——国有银行”的银企关系模式,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也会大大的地提高。
  要加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工作:
  政策性贷款的政府担保制 对于一些政策性业务,国家尽管已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资产规模有限,很多政策性业务无法由这三家政策性银行来承担,从而被迫转移到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身上。这也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对于这类贷款,可采取政府担保制,由此出现的不良贷款由政府承担。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时间还不长,内部管理还不完善,经常可以看到违规作业的情况。因此,中央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以减少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莉.金融创新与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财贸研究,2003(2)
  2.葛颖培.论我国金融创新模式的转变.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