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活动都逐渐以货币的名义和货币的形式进行。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功能在不断扩大,除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之外,其信用创造的功能日益显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同属货币供给主体,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注入基础货币实现信用货币的供给,而商业银行则通过派生存款方式发挥货币对经济的持续推动作用。因此,银行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巨大支撑力量。银行业的稳定与效率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所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重视对银行业的监管。
一、银行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
自Minsky于1982年首次提出“金融稳定性假说”后,金融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问题立即引起了金融学家的广泛关注,Diamond、Rajian以及Kaufman等人从不同角度研究说明了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内在原因。
1.银行是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以较低的资本一资产比率运营的企业,与工商企业相比较,银行业具有更高的负债率。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的工业企业负债率大约为50%左右,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仅为8%,这意味着银行的负债率可以达到甚至超过90%。因此,其经营必然受到利率、存款的规模和结构、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以及?正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另外,由于银行的现金资产比率较低,导致银行承受债务清偿的能力要比非金融机构弱。
2.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吸收资金和发放贷款把对零散储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变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的债权。银行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方面的不一致,在客观上容易造成二者失衡的局面。如果储户的提款是随机的,则根据大数法则,银行的资金来源是稳定的;另一方面,如果银行持有的资产都能如期收回,那么,银行的收入也是稳定的。此时,尽管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银行的存款基础也是稳定的,可以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的提款,并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较高的资产上。但是,银行的经营处于宏观经济运行之中,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比如资金抽逃,存款的提现速度势必加快。因为,银行遵循“先来先取”的兑付原则,即当客户要求兑现时,银行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兑付,最先提出要求的客户被偿付的可能性最大;而最后提出要求的客户被偿付的可能性最小。因此,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存款人理性的选择就是趁银行还没有倒闭之前赶快加入挤兑的行列。
3.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及支付清算系统形成了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这使得它们的财务紧密地缠绕在一起,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的违约可能会引起全面的流动性危机。这是因为,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的信息在银行和其存款人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银行的债权人难以根据公开的、真实的信息来判断某个银行机构的清偿能力,从而使公众预期的不确定性提高,一旦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就会引起存款人的恐慌,导致挤兑风潮从一家银行迅速波及到另一家银行,将银行体系中个别的、局部的问题放大,使原本整体上是健康的银行体系受到伤害。而实际上,只有当一家银行的损失超过其资产,并且这种损失通过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一层层地传递下去,并导致其他贷款银行逐次出现资不抵债时,一家银行的失败才有可能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影响,而如果个别银行出现的清偿困难能够被减到最小程度,那么银行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二、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Stiglitz及Varian也认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银行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降低或消除金融市场失灵的手段。金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1.自然垄断。一个自由的金融体系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迟早会出现垄断。因为金融业务同样存在着规模经济,即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收益越高。如果一家银行的机构庞大,分支机构众多,就有可能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当一家银行机构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后,其他类似的银行机构进入的障碍就会加大。而且,一般来说,企业愿意与特定的银行建立稳固的关系以便获得灵活性很强的信贷限额和循环贷款,这就大大降低了其他银行介入的可能性。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会降低银行的服务质量,减少金融产品的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
另一方面,银行业还会发生不正当竞争。例如,银行的从业者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利;对某些客户发放不正常的“关系贷款”以及为争夺客户而不惜高成本地提供种种优惠条件,或做虚假的广告宣传等,均属恶性竞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行业内竞争机制,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有一个权威的监管机关对银行业实施监督和规范。
2.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利益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对此,Meade曾有过精辟的表述:外部效应即它给某位或某些人带来好处(或造成损害),而这位或这些人却又不是做出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事件之决策的完全赞同的一方。负外部效应所涉及的是向他人施加成本而非为他人带来收益。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晰,私人会走到一起进行协商以消除负外部效应的不良影响,但是,由于“搭便车”的现象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倾向于以加强监管的方式来消除负外部效应。银行业的外部效应主要体现在一家银行失败所引起的社会成本要大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因为一家银行的危机有可能引起“多米诺效应”,最终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