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略联盟阶段
战略联盟阶段作为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不打破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缓冲时期。它能减少体制转变所引起的风险冲击,同时能够在一定层次上分享分业经营的专业化优势,该阶段应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在战略联盟阶段,要稳健推进综合化经营试点,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允许其适当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既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又为向综合化经营过渡进一步创造条件和基础。
(1)进一步深化现有协议合作型战略联盟的合作层次,允许试点银行通过积极创新金融工具,拓宽商业银行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深化合作内涵,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仅要继续发展同业存款、资金清算、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而且应在融资融券、期货仓单质押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从而促进银行业与证券期货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对接。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仅要继续发展代理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业务,而且应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资产托管、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进而拓宽银行资金运作渠道,降低银行资金风险。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不仅要发展基金托管、代销基金等业务,而且应在企业年金、理财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人才优势,以及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服务渠道优势,共同拓展市场。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不仅要开展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信托资产托管等业务,而且应在信托资产证券化、银团贷款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全角度、深层次的优势互补。在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的同时,试点银行自身也应积极开展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不断为综合化经营积累经验。
(2)在协议合作型战略联盟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推进股权合作型战略联盟的合作进程,允许部分试点银行在国内市场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与证券、保险、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相互融合,从而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机构网络体系。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国内具有较强实力与丰富银保合作经验的商业银行,当前可考虑与外资保险机构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共同拓展保险市场。
(3)对于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试点资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也要积极鼓励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利用分销渠道和网络信息资源等优势,通过加强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合作,大力发展委托代理等中间业务,有效改善资产结构和收入水平,降低分业经营带来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2、金融控股阶段
在金融控股阶段,应随战略联盟合作的不断深入,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用三至四年时间,大力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根据西方国家综合经营的发展轨迹,以金融控股方式实现经营边界的扩展无疑是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快速切入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实现旗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还有利于发挥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能够推进综合型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在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和交叉销售,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同时,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业务上相互分离,可通过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风险扩散,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在金融控股阶段,应重点鼓励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积极推进综合化经营实践,同时注重推进监管方面的相应变革,为最终实现全面综合化经营创造条件。商业银行可以在战略联盟阶段所组建、并购的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统一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在上述金融控股公司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管理能力之后,可以考虑选择适合的时机与对象,继续通过并购等资本运作手段,进‘步实现金融资源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从而不断增强整体实力。另外,对原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使其向符合综合经营要求的方向不断发展。
3、全面综合化经营阶段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我国金融业的产业结构将逐步趋向合理,资本市场将走上正轨,相应的金融监管水平会有较大提高,从而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将得到全面发挥。在以上这些实施综合化经营的前提条件成熟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进入全面综合化经营阶段。
在这一阶段,为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单一发展可能导致的金融行业垄断,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要鼓励其他模式金融机构的发展,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并形成有序的金融竞争。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统一法人模式的全能银行与多级法人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并存、综合金融服务公司与专业金融机构并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将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金融系统功能得到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