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股票期权若干问题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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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确认。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经理股票期权是什么,即将它确认为哪一种会计要素。比如说,它是负债呢还是权益呢?对此存在着不同看法。但是目前,在现有会计模式下,是把经理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权益来处理的。经理股票期权的对象是经理人提供的劳务,在确认该项期权的同时,还应同时确认报酬成本。因为,公司为了获得经理人的劳务,向其赠予有价值的股票期权,符合费用定义的相关特征,故而应确认相应的费用。

  另外在初始确认时,还应明确确认的时间。与经理股票期权相关的日期有赠予日、授权日、行权日以及股权出售日。由于经理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经理股票期权存续期间难免会发生重大变动,因此何时确认期权以及相关的报酬成本尤为重要。将经理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合理的确认日应为赠予日。理由有三:其一,公司与经理人双方均以赠予日的股价来评价股票期权价值,而不是其它日期;其二,对应的报酬成本是由公司决定的;其三,赠予日股票期权的价值是公司对经理人的补偿(限于篇幅,不再此具体解释各项理由)。

  (二)后续确认。后续确认是指一个项目在初始确认之后发生了价值变动而进行的再确认,是针对后续计量而言的。换言之,对后续计量与初始计量之间产生的差额的调整就是后续确认。

  就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来说,有两种基本情况:其一,若条款是确定的,则期权价值一经确定,除了行权之外,其它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发生变动,也不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而对于由于经理人离职等原因造成的期权失效,应予相应调整。另外,作为期权减项的递延报酬支出,应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期摊销,直至摊完。其二,若条款是不确定的(赠予多少、行权价格要视业绩而定),在赠予日不能对期权进行客观计量,这时赠予日不是计量日。但是赠予行为已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赠予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予以披露,此时可按估计金额确认。在计量日(赠予多少、行权价格可以确定),对期权价值应作出正式计量并对与初始确认金额(赠予日估计数)之间的差额作出调整。同样地,报酬成本也应从赠予日开始摊销,直到计量日确定成本,并在之后的剩余时间对递延报酬支出的余额进行摊销直至完毕。

  (三)终止确认。终止确认相对于初始确认而言,是指将一个已确认的项目从财务报表上注销,就经理股票期权来说,是将已确认的特定权益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导致终止确认的情形主要有经理人行权、离职、退休、丧失行为能力、公司并购等等。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即对已行权部分转为普通股,未行权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即可。

  2、计量问题

  (一)计量属性。经理股票期权的计量问题主要包括计量属性、计量单位和计量时间三方面的内容。除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外,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也是非常重要并有现实意义的。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经理股票期权既是激励机制,也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非常有用。当然,其致命弱点在于:在缺乏公开标价的情况下,主观估计性往往过高,以至难以实现计量价值的“公允”。

  (二)计量方法。概括地说,经理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有内在价值法、公允价值法和最小价值法。

  内在价值法由于简单易学、易于理解和操作而成为首先出现的基本计量方法。所谓内在价值,就是赠予日的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公司对经理人赠予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价低于赠予日股价时,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确认报酬成本。由于上市公司出于业绩的考虑,都将行权价等于或高于赠予日股票市价,导致这些公司的报酬成本为零。而对于条款不确定的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要求在财务报告日确认报酬成本,这样就会使不同期权计划的会计处理产生混乱和差异。虽实务中尚可使用,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内在价值法实在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

  期权的最小价值可以按照“最小价值模型”进行计量。事实上,期权的最小价值法,忽略了股价的波动性,即假定股价波动为零。若不考虑利息因素,期权的最小价值就是它的内在价值。但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股价怎么可能不产生波动呢?所以最小价值法并不常用,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该方法不失为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

  公允价值法是按照“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进行定价的,相比较有其科学性和客观性。而且也使得对经理股票期权的计价与其它金融工具的计价统一起来。在公允价值法下,期权价值一经确定,便不再调整,可避免会计处理上产生混乱。当然,使用该方法时,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适当地对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修正,以便计量出真正的公允价值。该计量方法既考虑了期权的内在价值,也考虑了时间价值,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法应成为股票期权核算中的主要方法。

  3、信息披露问题

  从时间上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里主要涉及年度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关于经理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表内披露。就经理股票期权的内容来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有经理股票期权和递延报酬成本两个项目。期权属于权益,应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而递延报酬成本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确认为资产,因而应作为期权的减项来列示。

  在损益表中需列示的是报酬费用,应按经理人服务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归入产品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项目中。每股收益是损益表中的一个重要指针。鉴于期权是一种约当普通股,它的发行会对每股收益产生稀释作用,因此需要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对其进行双重披露。

  另外,经理股票期权的赠予和授权都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只有在行权购买股票时才会产生现金流。显然,经理人行权时交入的现金,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该期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项予以反映。

  (二)表外披露。表外披露是对表内披露内容的细化和补充。主要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经理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相应的会计政策,即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总之,披露应充分地体现相关、可靠和充分反映原则,以利投资人、贷款人等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中尚存在许多细致并复杂的理论性问题和操作性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地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叶旭全:股票期权制理论与实务指南,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

  2 张欣海、于东科等:股权激励,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 李维友: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吴风云、赵静梅:期权、期股与企业激励机制创新,经济学家,2000;4

  5 竺素娥、林兴: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探讨,四川会计,2000;10

  6 高跃生:股票期权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经济师,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