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偏差与其羸弱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的根本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使管理层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任何重大问题以保护自己,因为不披露信息所导致的后果将由经理层承担,经理层必须要让投资者相信所有重大的相关信息均已披露了,否则经理层将是公司失败的首当其冲的受损者。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信息偏差来侵害投资者利益也就不足为怪。
四、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偏差的有效管制
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受政府及法律的直接干预,难免形成一定的信息偏差,制造市场交易的噪音。在鼓励推动和强化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一种机制来有效管制信息偏差,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从完整性、系统性、动态性、广泛性和比较性等诸多方面入手,建立一套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自愿性信息的表达和披露,减少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偏差。笔者认为:第一,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以提高和保证信息的信任度和有效性;第二,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保险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第三,监管部门应规定反欺诈条款及必要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事后惩罚机制。
(二) 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生成机制
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客观、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信息偏差引发的内幕交易。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要注意:(1)在自愿披露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3)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则依赖于公司治理的设计与有效性,信息偏差与羸弱公司治理是伴生物。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要做到:(1)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防止董事会被管理层所控制;(2)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防止其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3)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健全双方的契约条款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4)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代理权争夺功能以及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外部监管和约束。
参考文献:
[1 ] 李明辉: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思考[J ] . 兰州大学学报,2002 ,(4)
[2] 王雄元: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J ] .会计研究,2005, (4) .
[3] 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N],上海证券报,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