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国家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住房保障法律在住房保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这些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成立专门的机构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证措施,同时引导和规范其它经济主体的行为,鼓励其服务于住房保障的整体目标,从而保证住房政策落到实处。美国重视住房立法,使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进而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合众国住房法》就规定了要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国民住宅法》要求建立住房管理署,设立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叩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美国注重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住房保障要求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目前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公共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消除贫民窟等诸多方面。新加坡于20世纪60年代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方针、目标,同时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别物产法》等,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
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体制的演进和实施效果来看,尽管各国住房保障体制各有利弊,其中一些有益经验无疑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住房保障总目标与分阶段实施相结合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都经历一个从住房短缺、住房改善、富裕型住房等阶段。每个住房阶段住房政策所实施的重点是不同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从现实来讲,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居住情况是已经告别了短缺时期,正进入全面建设住房小康阶段。因此,要建立一套以反映全面居住水平的指标体系和发展目标,为实现住房生存型向住房发展型的转变提供导向。
(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政府应承担起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通过政府的调控来弥补市场失灵。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于预较多,随着住房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的干预相对减少。目前,政府对住房问题干预的手段主要是制定住房建设计划、调控住宅市场需求,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等。参照国外的经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认定住房保障对象;二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在住宅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性住宅;三是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差额住房补贴等。目前,我国高房价和低收入的矛盾相当突出,这极大地遏制了个人住房消费市场的形成。因此,要理顺房价构成,控制房价不合理的上涨,提供合适价位的住宅。
(三)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机制,推行住房产权多元化
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面宽窄不一,但从总体讲是向低收入家庭倾斜。目前,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经济发展水下低,住房保障面控制的范围较小。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我国已经制定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政府住房保障的力度和保障面。从发达国家情况看,虽然提倡住房私有化、住房私有率有了很大提高,但一般水平在60%--70%,欧盟国家住房平均自有率仅为56%。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在住房政策过分强调私人住房,而忽视租赁住房。因此,应坚持住房产权多元化,实行租售并举的策略。
(四)完善住房金融政策,形成多元住房开发建设融资渠道
住房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住房金融的支持。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体系,发育成熟的住房金融市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住房消费的需要。我国的住房金融起步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住房金融市场发展逐渐加快,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金融格局,住房抵押贷款有了较大进展,住房消费贷款大幅度增长。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距离。从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需求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抵押贷款的品种比较单一,贷款的保险、担保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扩大融资渠道,为多元开发住房建设给予金融支持。
(五)区分保障水平的层次性,注重合宜保障手段
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关键是要与本国的国情、低收入居民的需要等因素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住房保障的水平要区分层次性,以体现其公平。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享受不同程度的保障,是一种经济、合理的保障制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或保障成本,从而使更多的居民按照其所应享受的待遇,享受到政府相应程度的保障。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人力、物力、财力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在短期内大范围地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熊比特:《经济分析史》(3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贺遵政、朱翔:《国土与房地产辞典》,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黄泰岩:《美国市场和政府的组合与运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王连华:《解决生活困难市民住房问题的方案比较和最佳模式选择》,载《上海综合经济》,2001年第2期。
[5]潘文辉:《美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房地产》2003年第4期。
[6]李珍、刘子兰:《西方社会保障主要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回眸》,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7]邓宏乾:《英国的公共住宅政策发展与启示》,载《中外房地产导报》,2000年第2期。
[8]胡昊:《新世纪新加坡住房发展的挑战与对策》,载《中国房地产报》,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