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Uighur correction is education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to correct a rather special category, in recent years, China's Uighurs upward trend in crimes not only harm the social order, but also against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of course, to the Uighur brought their own family disaster and misfortune. In this paper, correction Uighur character education and the incentives have mad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corrective education Uygur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bject, and the right remedy, from the Uighurs and so on their own and explore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 Uygur correction targeted treatment.
近年,我国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率呈明显上升趋势,问题日益严重,危害越来越大,必会影响到边疆的社会稳定。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危害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顽症,必须及早动手进行治理。关于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虽然算不上够多,够成熟,但足够引起整个社会的警觉和关注。维吾尔族因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环境因素的影响,维吾尔族与汉族存在程度不等的文化差异,基于文化的差异,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存在自身的特质,进而影响到相应的矫治对策。本文通过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寻求其根本的矫治对策。
一、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现状
研究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在当前和今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是因为当前新疆境内的各少数民族矫正教育对象已占全区矫正教育对象总数的58%,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又占全区少数民族矫正教育对象的66%[①]。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是新疆监所内矫正教育对象的主要构成,更是监所内少数民族矫正教育对象的大部。进20年来,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状况、趋势与全国的违法犯罪状况、趋势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主流看,他们是愿意接受改造、积极向善的。在监禁状态下,积极改造的占30.9%,改造态度比较端正的占55%,改造表现差的占10%,顽固的占4.1%。85.9%的矫正教育对象表示认罪服法,但悔罪程度差异较大,不认罪服法的不到5%。不论怎样还是有89%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能够服从管理和改造,并有信心不在改造场所里重新犯罪[②]。总的发展趋势还是比较乐观的。总而言之,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主要呈现如下特征:违法犯罪率呈总体上升趋势,文化教育与违法犯罪相关系数大,违法犯罪主体中青壮年违法犯罪主体多、捕前身份系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的多、女性违法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传统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增加。
二、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违法犯罪的原因
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要想治理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改造矫正教育对象,就必须认识其违法犯罪的规律性和改造的规律性,就必须深入研究矫正教育对象的违法犯罪原因。
(一)客观因素
1.经济背景方面
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缓慢都是重要因素。维吾尔族民族大部分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基础差、底子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有不少维吾尔族人通过辛勤的劳动解决了温饱甚至富裕起来,但是,由于受地区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加之个体的素质低,大多数维吾尔族农牧民都无法在短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富裕起来,城乡差别较大许多青年羡慕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城里人的富有,导致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产生非法致富的念头,以盗窃、抢劫等反社会行为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最后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人文社会方面
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维吾尔族地区的群众文化程度普遍是文盲半文盲,教育条件差,法制教育就更加薄弱。维吾尔族人法制观念淡薄,因不懂法而违法犯罪。他们仅能用本民族延续下来的某些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甚至对法律的错误评价,导致难以接受违法犯罪后被惩处的现实。由此可见,教育的不力,文化水平低下,是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成长环境方面
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由于维吾尔族地区居住区域广阔,相对分散,多数又居住在偏远的山区、牧区,与外界接触甚少。居住环境相对封闭,导致法制建设和乡村基层政权建设较为薄弱,有的基层组织名存实亡,即使当地发生案件,谁也不想走很远的路到乡政府或县城去报案,有的甚至认为杀人不算犯罪。长此以往,正常的社会秩序被破坏,以致结下世代冤仇,留下隐患。办案人员的工作非但得不到支持,甚至还被阻挠刁难,使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罚,造成恶性循环。
(二)主观因素
个体因素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生理需求,少数民族供需的不平衡能导致违法犯罪。人的生理需求包括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其他生理需求。物质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精神需求指对知识、成就、道德艺术、理想、信念等方面的追求。其他生理需求指对食品、水、空气、性生活等的需求。从上述分析,人的物质需求和其他生理需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精神需要是更高一层的需要。人的物质需要要和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能力相当。如果物质欲望无限膨胀,超过了自己的收入水平,就无法用合法的方式去满足,就会造成违法犯罪。性需求是生物体生理机能的本能反应,但性需求一旦变成违背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性行为,就会违法犯罪。可见,从违法犯罪人需求分析,物质欲望的恶性膨胀和非法的占有行为,是维吾尔族人财产性违法犯罪和性犯罪主观上第一位的原因。二是心理需求。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违法犯罪的种种表现看,不良性格、人生价值观扭曲、道德观念陈旧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是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违法犯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三、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
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主要有:
(一)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思想和心理上的特点
1.民族凝聚力强,同民族个体间有较强的亲和心态
维吾尔族在不断的民族融合中保留了独特的民族特性,许多宗教信仰已演化为风俗习惯。有些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不是虔诚的教徒,但由于从小遵守民族禁忌,已形成心理定势,固定为行为习惯。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普遍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比较尊重,民俗意识强烈,在改造过程中,为了能很快适应改造环境,比较愿意和同民族矫正教育对象交往,以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和感情上的寄托。对违背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较为反感,对本民族矫正教育对象的事情比较关心,改造中能互相帮助。对于干警,如果缺乏民族政策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很容易导致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抵触情绪和抗改行为。
2.性格爽直而又偏执,认识偏激
一般来讲,多数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性格开朗、爽直、坦诚。但是在改造中有时也容易走向偏执的一面,并且一旦形成消极的思维定势,就会钻牛角尖、讲死理,听不进相反意见,固执己见,很难改变。一些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其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相应受到限制,他们一方面与干警和他犯交流时存在障碍,戒备心理严重,另一方面又爱认死理,对事物的某种看法就会形成盲目坚持,思想易结疙瘩,转化工作相对就会难做。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单靠一种方法是不能奏效的,干警必须耐心细致得做好思想工作,使矫正教育对象转变偏见,减少心理障碍,最终达到彻底转化的目的。
3.部分矫正教育对象宗教意识浓厚,改造情绪不稳
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宗教意识浓厚,但接受宗教知识不多,实施违法犯罪时并不考虑宗教戒律的约束,进入改造场所后也并不因为自己的行为违反教规而痛心、悔恨。他们在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影响下中毒很深,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心理。这种反社会心理带有原始的复仇性,行动的攻击性,侵害客体的广泛性,违法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二)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行为特点
1.容易冲动,好走极端
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普遍讲义气,遇事缺乏冷静思考,容易产生冲动情绪,常常被人利用或煽动闹事。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中械斗、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大都是被人煽动或情绪冲动而酿成的,而且动起手来凶狠、残暴,后果严重。在改造中往往为一点小事或一句话就大发雷霆,破口大骂,继而发展到势不两立的地步,以致抗拒改造,发生事故。
2.善于揣摩,投机取巧
突出的表现在,一是经常察言观色,捉摸管教干警的心理,阿谀奉承,投其所好;二是爱做表面文章,善于投机取巧,好说假话,不诚实改造;三是把社会上某些腐朽的观念和不良习气带进监区内,或自己出面,或教唆亲属,千方百计地拉拢、贿赂管教干警。
3.思想狭隘,易结团伙
伊斯兰教教义规定“天下穆斯林皆为兄弟”,因此,维吾尔族人较为团结,凝聚力强。监所内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易于结成团伙,寻找心灵上的慰藉和感情上的依托,他们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事情比较关心,改造中能互相帮助,维护其共同的利益和习俗,一旦出现违规现象,则相互包庇,对我们了解掌握犯情极为不利。
四、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矫治对策
我们通过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的研究,认识了其固有的矛盾性、规律性。又通过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违法 犯罪原因的研究,认识了维吾尔族人在从公民沦为矫正教育对象的过程中,存在于自身以及与外部联系上的矛盾性、规律性,在改造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策略上,具体的矫治对策有:
(一)大力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进行以扫盲为主的文化教育
面对维吾尔族地区的维吾尔族人生活质量较低,再加上居住地自然条件差,经济条件差及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影响,文化程度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差。一些家处边远山区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进来时连汉语都听不懂,即使读过几年书的维吾尔族人仍是拿起报纸不会念,打开书本看不懂,见到数据不会算。这种状况造成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不仅难以适应改造和生产的需要,改造期满后也难适应社会的发展,更难保证改造后因找不到谋生途径而不重新违法犯罪。因此,文化教育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来说尤为重要,工作也有相当大的困难。
多年来教育改造实践证明,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是一项十分有效而又有重大意义的基础工作,既有利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提高文明程度,开阔眼界,吸收先进的思想、科技知识和成果,缩小与社会发展的距离;又有利于监所管理秩序的稳定。现阶段,可以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把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文化教育上升到战略高度,坚持文化教育为基础的方针,建立健全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学籍管理,制定计划,严格要求,严格考核,特别是年轻矫正教育对象,要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断提高。
(二)加强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思想教育
在文化教育的基础上,针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贪图享受,畸形的发财心理,开展通俗、浅显、直观的基础性教育,破除他们的败坏的道德观,启发他们从思想深处寻找违法犯罪的原因。并加强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批判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损人利己、不劳而获的思想,促使其树立劳动致富的正确观念。
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思想上任然沿用旧的行为规则——“习惯法”。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要根据认识能力,以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为重点,结合改造实际,逐步组织他们学习各种基本法律、法规的知识,矫正“习惯法”“族规”“家规”中非法落后的意识,以提高守法意识为目标,使他们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培养守法的思想观念。(三)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进行技能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
实践证明,技术教育对巩固改造成果具有一定的作用,对教育改造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更有着现实意义。许多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在违法前文化程度低,身无长处,因此,在对其进行技术教育时,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注意教育内容的实用性。除实行在岗培训,干什么,学什么,适应监所生产之外,需面向农村和未来,可以举办专业技术学习班,如:科学种田、果树栽培、牲畜饲养、缝纫、家电维修等。教学中应以实际操作示范为主,理论教学为辅,把技能教育的内容与维吾尔族人改造前的情况结合起来,用劳动致富的观念激励他们,克服厌学情绪,刻苦学习,争取实现改造后有一技之长,自谋出路,自食其力,缩小与社会发展的距离。
(四)重视缓刑、假释等制度及社区矫正的实施
对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应当更多地判处缓刑,更为宽泛地适用假释制度。因为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具有与汉族矫正教育对象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其违法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域偏僻、文化不发达等因素,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监所管理不可能达到与汉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监所管理,更可能产生互相感染的现象。将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置于原居住环境进行社区矫正,能更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维吾尔族违法犯罪。因此,可以考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缓刑、假释等条件适当从宽,同时加强对维吾尔族地区的帮教和扶助工作,利用民族地区的组织化力量,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进行有效的惩治。这应当是“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衍生含义。
(五)适应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特征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
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并不能一味从宽,应当是“法内从宽”,而非“法外从宽”,无原则的从宽。对于不符合缓刑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应当依照法律判处实刑,并送入改造场所执行;对于不符合采取社区矫正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不能因为少数民族的身份而突破法律底线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因此,对必须在监所执行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应当采取另外一套管理办法:
1.贯彻民族政策,强调区别对待
对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虽不能实现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与汉族矫正教育对象的分别监管,但可以适应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生理、人格特征进行管理,把矫正教育对象管理的共性与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个性结合起来;
2.尊重宗教信仰,利用民族情感强化改造效果
调查中发现,很多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一般信仰某种宗教,改造中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不能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起到良好效果,可以尝试在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利用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心中的固有信仰,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3.适应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语言与文化习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维吾尔族公民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拥有文化、风俗、语言等共同识别的特征,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在监所改造中容易形成团体,以他们自身的语言沟通,不能武断地一概判断为“黑话”和抗拒改造,监所管理部门应当允许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在遵守监所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以民族语言进行交流,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组织各民族矫正教育对象进行民族娱乐活动,欢度民族节日。
(六)培养维吾尔族管理干部
维吾尔族的民族认同感使得民族矫正教育对象更倾向于认同维吾尔族干部,而且,维吾尔族管教干部因为了解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及本民族矫正教育对象的心理特征、思想状况、风俗习惯,易于与本民族矫正教育对象的沟通与了解,并及时和妥善处置各民族矫正教育对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具有汉族管教干部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选拔一批具有法律意识的维吾尔族人员充实管教干警队伍是有必要的。
(七)提倡“九步工作法”和“五步综合效应法”[③]
在改造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反动思想上提倡“九步工作法”。即:行为控制——集体交流——个别摸底——侧面了解——日常观察——接触试探——求同存异——循循善诱——逐步转化。对“三种人”制造的群体闹事突发事件可采取带规律性的“五步综合效应法”。即:消除刺激——大力降温——端正舆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来解决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理智与消极情绪的心理冲突,引导他们用理智战胜冲动,不至于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不同手段对起了不同作用的参与者分别予以处理。特别要注意对那些没有卷入散乱事件或制止事件发生与蔓延中发挥了作用的改造积极分子,一定要及时奖励。
(八)对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奖惩要认真,工作要细
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思想保守、狭隘、偏执、好认死理,易激动。对他们进行百分考核奖惩应仔细认真,避免失 误。对确实表现好的应当及时表扬或奖励,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对违规违纪的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同时做好思想工作,使其心服口服。
总之,在对待维吾尔族矫正教育对象的问题时,应当认清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的本质原因,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地措施降低维吾尔族地区维吾尔族人的违法犯罪率。违法犯罪率降低了,才有利于维吾尔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伴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维吾尔族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都可能引发新的民族矛盾,带来民族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研究维吾尔族人违法犯罪问题及其矫治对策,正是西部开发政策,这对维吾尔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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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7页。
[③]鲁加伦.《中国少数民族罪犯改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