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理学以继承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的道统和复兴儒学为己任。不过,他们所要复兴的儒学,主要不是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因为,汉唐以来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虽然也有某些变化,但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它一直受到当权者的全力维护,而并未中断。因此,性理学家所要复兴的儒学,主要是伦理道德、身心修养层面的儒学。他们希望重新充分发挥儒学道德修养方面的社会功能,夺回被佛、道占据了七百年优势的身心修养、思想理论领域。再则,性理学所复兴的儒学,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也都与先秦原始儒学有了很大的不同。
前面在说到原始儒学时,我们说它主要是一些具体的伦理道德规范、治国安邦的实践原则。也就是说,原始儒学告诉你的主要是日常行为中应该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的规范、原则和方法。而对于为什么要这样做,尤其是这么做的根据何在等形而上理论问题则很少探讨,有时即使说到一些,也十分简略。然而,在佛、道两家的学说中,则对世界、社会、人生等问题中的形上学理论有较多和较深入的探讨。这也正是李翱所说的,人们“皆入于庄、列、老、释”的原因。性理学家接受了这个教训,所以他们在阐发原始儒学的基本实践原则时,竭力从形上学理论方面给予提高。性理学是在构筑起了一套“天理”、“良知”的体系之后,才使儒学在形上学理论方面能与道家的“道”,佛教的“实相”、“佛性”等形上学理论体系相抗衡。
在把原始儒学的实践原则提升为一般形上学原理方面,我觉得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仁”的阐发。前面我们列举了许多条孔子回答弟子们问仁的资料,其中无一不是具体的实践条目,然而,到了宋明性学家这里,仁除了这些具体实践条目外,增加了大量的形上学原理。如程颐在论“仁”时曾说:“医家以不认痛痒谓之不仁,人以不知觉不认义理为不仁,譬最近。”(《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二上)这个比喻表明,程伊川已把“仁”提升到了“义理”的高度。而所谓的提升到了“义理”高度,也就是把“仁”从具体的行为规范,提高到行为规范的“所以然”来认识。这也就是伊川所说的:“故仁,所以能恕,所以能爱。恕则仁之施,爱则仁之用。”(同上卷第十五)在孔、孟那里,“仁者爱人”,仁与爱是浑而为一的,仁即是爱,爱即是仁,并没有去区分仁爱的性情体用关系。然而,到了性理学家手中,这种区分就成了首要的、原则的问题了。所以,伊川反复地强调,仁与爱之间存在着的性情体用区别,是绝不容混淆的。他在一次答弟子问仁时说:“此在诸公自思之,将圣贤所言仁处,类聚观之,体认出来。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也。后人遂以爱为仁。恻隐固是爱也。爱自是情,仁自是性,岂可专以爱为仁?孟子言恻隐为仁,盖为前已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既曰仁之端,则不可便遗之仁。退之言:‘博爱之谓仁’,非也。仁者固博爱,然便以博爱为仁,则不可。”(同上卷第十八)又说:“恕者,入仁之门,而恕非仁也。”(同上卷第十五)
朱熹进一步发挥了程氏的思想,而且把“仁”为“理”的道理讲得更加清楚。这里我们引几条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对“仁”的解释,以见其大概。如:
“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论语·学而》注)
“仁者,人之所以为人之理也。”(《孟子·尽心下》注)
“仁者,天地生物之心,而人得以生者,所谓‘元者善之长’也。”(《中庸》章句)
“仁者,本心之全德。......为仁者,所以全其心之德也。盖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论语·颜渊》注)
由上可见,宋明清儒学之所以称其为性理之学,正是由于他们在理论上与原始儒学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这是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
宋明清性理之学对儒学的重大发展,是与它积极吸收和融合玄学、佛教、道教(和道家)的理论为己所用分不开的[6]。理学所强调的“天理当然”、“自然合理”等,当然与玄学的“物无妄然,必由其理”(王弼《周易略例·明彖》),“依乎天理”(郭象《庄子·人间世》注),“天理自然”(同前《齐物论》注),“自然已足”(王弼《老子》二、二十等章注)等思想有联系。而理学核心理论中的“理一分殊”、“体用一源”等,又显然吸收于佛教,其中尤其是与佛教华严学中的“法界缘起”,以及“六相圆融”、“理事无碍”等理论的启发有关。至于王阳明著名的“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传习录》卷下),则更是明显地表现了儒佛的融合。其中,前两句不就是从佛教的“不思善不思恶”、“本性清净”、“念起欲作”等理论中变化出来的吗?通过这些基本理论的发展,性理学也大大地丰富了儒学的知识论和修养论理论。
宋明性理学的兴起和发展,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儒学作为伦理道德、身心修养层面的社会功能,从而与作为政治制度层面的儒学相呼应配合,进一步强化了儒学在社会政教两方面的功能。宋明以后,儒学这种两个层面两种社会功能的一致化,使得许多本来属于伦理修养层面的问题与政治制度层面的问题纠缠在一起而分割不清。而且由于伦理修养层面是直接为政治制度层面服务的,常常使得本来建立在自觉原则上的规范,变而为强制人们接受的律条。而这种以“天理”、“良心”来规范的律条,有时比之明文规定的律条更为严厉。清代著名思想家戴震曾尖锐批评封建统治者利用性理学之“天理”、“良心”来置人于死地,它比之用明文规定的“法”来杀人更为利害,且无处可以申辩[7]。所以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卷上)这是对性理学所引生出的社会流弊的深刻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