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基金会兴起的原因
农村基金会作为农村使用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和融通集体资金的自我服务组织,适合了农村多元化经济结构、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类型经济成份并存的需要,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基金会的兴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个体、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再度发展是农村基金会兴起的客观基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个体、股份合作经济形式的发展愈来愈迅速,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由于个体、股份合作经济群体内部资金底子薄,承受能力较弱,在瞬息万变的商品市场经济竞争中随时面临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加上农村信用社难以解决这部分信贷资金,因此,解决临时性急用的资金已成为个体、股份合作经营者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同时,它们在开户、结算、存贷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比以前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农村基金会则顺应了这一方面的需求。
2、银行信用存在的局限性是农村基金会兴起的重要前提。由于银行、信用社收诸多政策因素的制约,对农村个体、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放款较少。尽管目前它们积极改变经营方式,信用活动领域在不断拓宽,但有限的信贷规模对于迅速发展起来的个体、股份合作企业,仍是杯水车薪。这种情况下远远不能适应个体、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促使他们另僻蹊径,以求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加上农村信用社服务意识不强,有时门难进,脸难看,把顾客拒之于门外的现象时有发生。相比之下,基金会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灵活方便,服务态度好,因而在贷款利率与信用社贷款利率有强烈反差的情况下,到基金会的贷款队伍仍是门庭若市。而储蓄存款在高利率的引诱下更不待言。导致了信用社存款大量被支取,贷款发放又相对减少,因此,经营状况日趋恶化,经营亏损也越来越严重。
3、信用机制的特殊性是农村基金会兴起的内在动力
尽管基金会时时受到有关法规和金融政策上的严格限制,但现状表明,在一些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基金会设立普遍的地方,由于基金会经营灵活,利率弹性大,因而它不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且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加上基金会普遍应用抵押放款信用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如农村信用社行政干预下的奉命担保和不负责任的盲目担保现象。其存贷业务经营灵活简便的机制和以短期融资方式为主的信用方式,具备了经营风险小,资金周转快、盈利水平高等特点,显然,基金会的贷款利率介于民间借贷与信用社贷款利率之间,把资金运用推向市场,从而在客观上为基金会的兴起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存在问题
1、多头审批,盲目发展
农村基金会的设立,既无统一的审批机关,又无统一的审批条件,普遍存在多头审批,随意设立的现象。据调查,农村基金会有的是体改委审批,有的是计委审批,也有的是农经委和工会等部门审批,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虽然农村基金会对地方经济发展明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基金会审批、设立上的不统一,使得其在业务分工,设置标准,网点布局等方面,还很不规范,管理也较混乱,在性质上实际已演变为“未经国家许可的信用社”。
按照经济决定金融的理论,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业务量的发展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有的地区基金会的发展有超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会增长速度超过了区域经济增长的速度;二是基金会增长的速度超过了金融业务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如何合理设置基金会,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2、缺乏政策规范和约束,经营范围越轨。
规范的农村基金会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农村会员内部融资,在农村金融中发挥补充的作用。而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基金会没按规定擅自拓宽了业务范围,从事存、贷款业务,它们不仅吸收了会员外的个体,集体的存款,同时也向其成员外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明显地超出了农村基金会的服务领域,有悖农村基金会的真正内涵。
由于农村基金会没有归口行业的有效管理,与信用社相比,缺乏政策规范和约束力的制约,其资金规模不受国家信贷政策的控制和监督,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不注重长远和整体利于,因此带来资金投向的盲目性、不合理性,并且在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上,与国家银行、信用社抢地盘、争业务,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正常运转的金融秩序。并且,大多数基金会的服务对象已不单单是个体,股份制合作企业,而是将相当一部分具有国家信贷资金的集体、乡镇企业列为服务对象,甚至插足于国营企业,明显超越了基金会的服务领域,影响了基金会作用的发挥。难怪金融界有人说,不如干脆把农村基金会批为金融服务社。
3、过高的利率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基金会作为国家金融体系和模式以外的信用,在银行和信用社单一的信用政策满足不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成分经济结构的信用需求时,推出了合乎信用竞争机制的“高进高出”利率措施,显然有很大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但这种措施执行结果表明:一是从专业银行、信用社挖走了一部分存款,给宏观信贷平衡增加了困难;二是增加了个体、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负担;三是使缺少利率浮动权的专业银行、信用社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我们调查了温州市二十多家农村基金会的结果表明,大多数基金会利率为:活期4.2%,定期三个月、半年、一年分别为7.5%、9.0%12%;贷款利率为1.65%和1.85,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不提高利率,则经营困难,提高利率而国家金融政策不允许。随着农村基金会的不断增多,一旦超越可控限度,对农村金融秩序冲击就会夜来越大,而潜在的危机也就越来越严重。从利率杠杆作用调控经济这个角度看,基金会的存在不但在利率上要给予控制,同时,对其资金规模也需要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管理。
4、农村基金会内部经营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差。
由于大多数基金会从业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对刚刚建立起来的基金会内部管理还很不成熟,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有些基金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懂事会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缺乏相互信用、相互制约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股东责、权、利三者之间没有形成契约,强调权和利的较多,对责的承担则不够具体明确。二是内部经营制度确定不科学,如对放款权限的规定及职责、风险贷款、违章贷款的避免措施及如何衡量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有些内部经营指标确定是以经验数据和判断为准没有进行科学的计算和预测。三是股东代表大会为权利机构的基金会,是以盈利为真正目标的。由于董事会很难也不可能把基金会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全部让股东了解,因此,不可能真正成为基金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四是由于大部分基金会仓促上马,缺少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故普遍存在业务经办人员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的现象。
三、思路
1、要同一基金会的审批机关和坚持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
农村基金会的是设立要坚持标准和条件,是金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否则,让基金会取代农村信用社,比将给金融管理带来混乱现象。那么,基金会应该坚持怎么样的标准和条件,应由哪个机关审批为当呢?基金会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存贷款业务,其性质属金融业务,要对其严加管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稽核部门实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审批、管理基金会等类似金融机构职责,其他任何表面肯和任何单位都不应该有审批经营金融业务性质的机构和权限。从发展的角度看,农村基金会的设立要以区域经济为中心,认真试点,不能一哄而起,更不能用行政手段搞一刀切。对于已经开业的基金会,人民银行要根据其区域金融机构的多少,区域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应该发展的基金会,要逐步创造条件,让其取得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地位,同时要按人民银行规定应具备的诸如法定货币资本金、完善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向人行缴存准备金等,一句话,发展类似农村金融服务社的农村股份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确定不应设置的基金会,人民银行要努力克服障碍,严格禁止其对外办理存款业务,逐步使其走向合乎涵义的规范化的农村基金会。
2、进一步规范对农村基金会的管理。
一是强化基金会的金融政策意识,在具体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利率执行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最高利率执行档次;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制度要尽快健全,增强基金会自担风险的能力。
二是完善存贷款管理。堵住部分基金会无限度放款的口子,弱化其无限度放款的内在冲动力。要试行“以存定贷”、比例管理“的信贷管理办法,使基金会放款有一个统一标准,逐步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度,增强基金会内部约束力,建立库存现金制度,扭转基金会现金经营短期行为。
3、建立农村基金会行业协会
对于发展中的农村基金会来说,最有效的形式是利用行业协会自我管理。一是行业协会能有效制定其行业规划,规定区域行业一定时期内业务经营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能对其成员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二是行业协会便于开展行业之间的调查,特别是与基金会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调查与研究,使之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沟通经济活动信息,交流业务经营经验,并商议基金会的共同事项,推广好典型、好经验提供方便。三是除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各种有利措施进行管理外,更多地还是要通过行业内部的自我调节来解决某些问题和矛盾。四是便于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其经营素质水平。
为此,笔者建议,在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基金会发展比较快的地区,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基金会同业协会。进行引导,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