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05,**P<0.01,***P<0.001,下同。
由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将分城乡两个模型分别估计不同因素的影响机制和程度。表2分别显示了城乡被访者离异意向的不同影响机制和程度。尽管在两个模型中,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性的正相关均为最大,但与全体样本相比,城市样本的回归系数从0.310上升到0.419,而在农村模型中则下调至0.168,城市是农村的2.5倍。这个结果与我们先前的假设完全一致,也就是限制离婚的外在文化与习俗压力会削弱婚姻质量与稳定性之间的相关关系,使本来主要决定于自身质量的夫妻关系的稳定性更多地取决于外界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同时,城市模型解释了31.7%因变量的方差,而农村模型仅为17.8%。这也表明我们的第二个理论假说是符合中国的婚姻生活实际的。
路径分析结果还支持了原先的其他假设:
1.正如经济学理论所预言的那样,多子女将减少父母的离婚意向和行为。以全体样本为例(见表1),每增加一个孩子,就会使父母的离婚意向单位下降12.3%,表明在中国人的婚姻生活中,孩子起着举足轻重的稳定夫妻关系的作用。除了作为婚姻的特殊资本增加父母维持婚姻的价值以外,孩子还是十分重要的血缘和感情纽带,凝聚父母的亲和力,强化双亲对婚姻与家庭的责任与投入,并自然而然地增加了对父母婚姻离散意向和行为的限制。我们的分析结果还发现,多子女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夫妻的婚姻生活质量,进而间接地提高离婚的风险。但是,与直接影响相对比,孩子的间接影响比较小。因此,直接和间接的正负影响相互抵消后,生养孩子依然有利于父母婚姻的稳定性。
此外,子女越多夫妻分手概率越小的研究结果,也隐含着婚姻延续时间较长的老年夫妇离婚可能性更低的因素,因为子女数与结婚年数、当事人年龄的相关系数高达0.67和0.53。而结婚年数越长,付出的成本也越大,婚外的诱惑和引力越小,倾向分手的概率自然也小。
表2 离婚意向影响因素的路径分析结果(分城乡样本)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城市模型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80*** -.023 .034 .034
子女数 -.009 .123*** .123
结婚年龄 -.075*** .068*** -.031 -0.37
婚前性关系(1为有) -.120*** -.074*** -.050 -.124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241*** .034 .101 .101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060*** -.023 .025 .025
夫妻年龄差 -.053*** .015 -.022 -.022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21 .011
双方异质性(复合) -.312*** -.083** -.131 -.214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31* .005 -.013 -.013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002 -.00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1*** -.012 -.030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098*** -.072*** -.041 -.113
配偶替代机会 -.167*** -.095*** -.070 -.165
婚姻质量(复合) .419*** .419
R[2] .370 .317
F 126.287***93.001***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农村模式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71*** -.024 .013 -.011
子女数 -.095*** .086*** -.017 .069
结婚年龄 -.024 .014 -.004 -.004
婚前性关系(1为有) .001 -.108*** -.108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343*** .024 .061 .061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028 .021
夫妻年龄差 -.048** .006 -.009 -.009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41** -.021 .007 .007
双方异质性(复合) -.271*** -.089***-0.48 -.137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16 -.001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111*** .076*** -.020 .05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7*** -.136*** -.014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120*** -.061** -.021 -.082
配偶替代机会 -.076*** -.213*** -.014 -.257
婚姻质量(复合) .168*** .168
R[2] .368 .178
F 113.972*** 39.536***
2.如同White提醒我们一样,婚姻基础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伉俪婚后的命运。首先,初婚年龄越大婚姻越稳定,这在城市样本中更为显著,直接影响的回归系数达0.068,说明每推迟一年结婚,就会使日后的离婚风险下降6.8%。但初婚年龄过晚对婚姻调适的负面影响在城市也特别明显,这在较大程度上归因于六七十年代晚婚晚育的强制性行政干预(如女不到25岁、男不到27岁不予登记结婚)以及大龄知识青年返城后因就业、住房等困扰一再推迟婚恋,如城市30岁以下被访者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3.98岁,41~50岁年龄段则达27.13岁,50岁以上又降到25.39岁,而41~50岁年龄段研究对象的婚姻质量指数也明显最低。其次,婚前性行为对婚姻稳定有直接影响。同时,城市被访者婚前有性行为的还与其婚姻质量有负相关,继而间接增加其离婚意向,故对城市和农村婚姻稳定总影响的差异明显缩小。再次,夫妻婚前般配程度和感情基础主要通过提高婚姻生活质量间接地减少离婚风险,其中婚前感情基础对婚姻稳定的作用明显大于婚前对般配的注重,而尽管农村被访者婚前的感情基础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更大(回归系数达0.343),但由于农村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较弱,故总影响仍明显低于城市。
3.妻子承担家务较多与婚姻质量呈弱负相关,这在城市表现较明显,主要是因为城市已婚男女的两性资源差距相对较小,如城市的丈夫样本受教育仅比妻子多0.6年,农村则达2.4年,城市妻子的年收入是丈夫的67.8%,农村仅占51.4%,但在城市仍有59%的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丈夫承担较多的只占13%,故妻子认为家务分配不公平的显著高于丈夫的认同,加上性别平等意识在城市更深入人心,因此,丈夫少做家务在城市更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但这还不足以威胁到婚姻的稳定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务分担模式都未与当事人的离异意向有显著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家务分工除了与家庭角色的性别规范相关外,也与职业角色负荷诸如上下班时间、劳动强度和压力以及身体状况等有关。尽管女性至今仍然承担大部分家务,但在总体上首肯家务分工“很公平”或“较公平”的仍达80%以上。
平等型的或妻为主的家庭权力模式有利于农村的婚姻质量,首先是因为丈夫握有实权至今仍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决策方式,占51%,而妻子做主的只有5%(城市家庭60%为平等型,夫权模式仅占14%)。农村女性尽管教育程度低、从事非农职业和薪金收入少于丈夫,但她们大多既是家庭农副业生产的主力,又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妻为主占82%),其中丈夫说了算的家庭婚姻质量相对较差也有情可原。但因为是间接作用,故其影响不足以直接威胁婚姻稳定性。而夫权模式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美满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性,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婚姻质量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农村不被看重。
4.婚姻替代变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着婚姻稳定性,其回归系数都具有统计显著性。所不同的是农村配偶替代机 -.023 .025 .025
夫妻年龄差 -.053*** .015 -.022 -.022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21 .011
双方异质性(复合) -.312*** -.083** -.131 -.214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31* .005 -.013 -.013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002 -.00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1*** -.012 -.030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098*** -.072*** -.041 -.113
配偶替代机会 -.167*** -.095*** -.070 -.165
婚姻质量(复合) .419*** .419
R[2] .370 .317
F 126.287***93.001***
初始变量 婚姻质量 农村模式
离婚意向
直接影响 间接影响 总影响
个人绝对资源(复合) .071*** -.024 .013 -.011
子女数 -.095*** .086*** -.017 .069
结婚年龄 -.024 .014 -.004 -.004
婚前性关系(1为有) .001 -.108*** -.108
婚前感情基础(复合) .343*** .024 .061 .061
择偶时本人和家人注重般配.028 .021
夫妻年龄差 -.048** .006 -.009 -.009
夫妻相对资源差(复合) .041** -.021 .007 .007
双方异质性(复合) -.271*** -.089***-0.48 -.137
妻子承担家务较多 .016 -.001
丈夫拥有家庭实权 -.111*** .076*** -.020 .056
冲突时双方各不相让 -.077*** -.136*** -.014 -.030
配偶替代意识(1为有) -.120*** -.061** -.021 -.082
配偶替代机会 -.076*** -.213*** -.014 -.257
婚姻质量(复合) .168*** .168
R[2] .368 .178
F 113.972*** 39.536***
2.如同White提醒我们一样,婚姻基础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伉俪婚后的命运。首先,初婚年龄越大婚姻越稳定,这在城市样本中更为显著,直接影响的回归系数达0.068,说明每推迟一年结婚,就会使日后的离婚风险下降6.8%。但初婚年龄过晚对婚姻调适的负面影响在城市也特别明显,这在较大程度上归因于六七十年代晚婚晚育的强制性行政干预(如女不到25岁、男不到27岁不予登记结婚)以及大龄知识青年返城后因就业、住房等困扰一再推迟婚恋,如城市30岁以下被访者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3.98岁,41~50岁年龄段则达27.13岁,50岁以上又降到25.39岁,而41~50岁年龄段研究对象的婚姻质量指数也明显最低。其次,婚前性行为对婚姻稳定有直接影响。同时,城市被访者婚前有性行为的还与其婚姻质量有负相关,继而间接增加其离婚意向,故对城市和农村婚姻稳定总影响的差异明显缩小。再次,夫妻婚前般配程度和感情基础主要通过提高婚姻生活质量间接地减少离婚风险,其中婚前感情基础对婚姻稳定的作用明显大于婚前对般配的注重,而尽管农村被访者婚前的感情基础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更大(回归系数达0.343),但由于农村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较弱,故总影响仍明显低于城市。
3.妻子承担家务较多与婚姻质量呈弱负相关,这在城市表现较明显,主要是因为城市已婚男女的两性资源差距相对较小,如城市的丈夫样本受教育仅比妻子多0.6年,农村则达2.4年,城市妻子的年收入是丈夫的67.8%,农村仅占51.4%,但在城市仍有59%的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丈夫承担较多的只占13%,故妻子认为家务分配不公平的显著高于丈夫的认同,加上性别平等意识在城市更深入人心,因此,丈夫少做家务在城市更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但这还不足以威胁到婚姻的稳定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务分担模式都未与当事人的离异意向有显著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家务分工除了与家庭角色的性别规范相关外,也与职业角色负荷诸如上下班时间、劳动强度和压力以及身体状况等有关。尽管女性至今仍然承担大部分家务,但在总体上首肯家务分工“很公平”或“较公平”的仍达80%以上。
平等型的或妻为主的家庭权力模式有利于农村的婚姻质量,首先是因为丈夫握有实权至今仍是农村家庭的主要决策方式,占51%,而妻子做主的只有5%(城市家庭60%为平等型,夫权模式仅占14%)。农村女性尽管教育程度低、从事非农职业和薪金收入少于丈夫,但她们大多既是家庭农副业生产的主力,又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妻为主占82%),其中丈夫说了算的家庭婚姻质量相对较差也有情可原。但因为是间接作用,故其影响不足以直接威胁婚姻稳定性。而夫权模式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美满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性,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婚姻质量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农村不被看重。
4.婚姻替代变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着婚姻稳定性,其回归系数都具有统计显著性。所不同的是农村配偶替代机会的作用明显增强,对婚姻稳定的直接影响甚至超过婚姻质量(前者的回归系数为-0.213,后者为0.168)。也就是说,配偶替代意识强或再婚机会多的当事人,有更大的概率对婚姻不满意,在夫妻关系失谐时也更多地会采取离异方式来解决困扰。由此看来,我们也不能低估婚姻替代因素对婚姻关系发展的间接作用。这个研究结果与Udry的假想相吻合,说明社会交换理论也适用于中国实际。
5.在对控制变量的估算中,也有一些有趣的发现,特别是一些实际结果与西方有较大的差异。如在西方研究中,教育水平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或者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或者具有正面影响。然而,我们的分析结果则显示,个人资源与婚姻质量呈正相关而与离异意向呈负相关,但显著性程度相对较弱。这可能是因为,社会阶层较高者往往拥有更多的经济、知识资源,在择偶时会更理智以及获得更多的夫妻调适的讯息,从而有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其中也不排除社会阶层较高者在接受访问时有更大的概率掩饰婚姻生活消极面的可能),但他们对爱情的期望也较高,观念又较开放,再选择的机会也多,故在夫妻感情失和时更易产生离异念头。又如,Bumpass等(1991)认为,与夫大妻小婚姻相比,妻大夫小的配偶关系打破了传统家庭权力结构的平衡,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我们的分析结果则显示,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婚配模式对双方的协调适应具有积极意义,这或许可以改变人们对女大男小婚配模式的偏颇看法和担忧。但双方的年龄差距与其离异意向无显著相关。
四、结论
借鉴不同学科的婚姻质量理论、成本效用分析、社会交换理论、婚姻建构观点和夫妻异质假说,本文提出一个综合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人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和程度。路径分析结果表明,婚姻质量是婚姻稳定性最重要、直接的预测指标,然而,外在的限制离婚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弱化婚姻质量与离婚意向之间的相关关系。婚姻质量在城市模型中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农村模型则显示,婚姻主体的配偶替代机会与其离异意向呈最强正相关。
分析结果同时证实,婚姻质量除直接影响婚姻稳定以外,还是重要的中介因素,以传递其他解释变量对婚姻稳定的影响,换句话说,它不仅预见婚姻的发展前景,而且还解释其他决定因素如何影响婚姻的稳定性,使其他变量的影响方向和程度的统计测算更为准确。
研究结果还显示,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好、双方一致性又较强的夫妻更容易协调适应和强化凝聚力,继而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子女越多或婚姻延续时间越长,离婚的成本越高,夫妻分手的概率也越小;社会阶层较高者的婚姻质量相对较高,但他们对爱情的期望更高,观念较开化,再婚机会也更多,故在发生感情危机时会更多地考虑中止婚姻关系。此外,配偶替代意识强、再婚机会多的当事人有更多的可能选择与配偶分手。
中国以往社会本位、家庭本位的传统文化更强调社会的稳定需要和家庭的整体利益,强调个人的社会职责和家庭义务,忽略甚至漠视婚姻主体的个人感受和幸福。这不仅导致当事人更看重婚姻的形式而不是内涵,甚至在外界的舆论压力下终身生活在不幸婚姻中的后果,也为基层单位或社区粗暴干预个人私生活提供了合法依据。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质量的婚姻是夫妻关系持续稳定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婚姻质量提高了,婚姻当事人的自我感觉幸福了,夫妻关系才可能稳定长久,因此,社会应把婚姻质量作为衡量生命质量和稳定婚姻关系的主要指标,把关注点更多地集中在增进婚姻主体的福利和满足、提高他们生命质量的人文关怀上,而不宜让婚姻当事人肩负起不该由个人承载的过重的社会压力。
因此,对于上述一些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离婚风险,但会降低其婚姻质量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也不宜予以肯定或加以政策倡导。比如,多生育子女虽会使父母抑制或打消离异念头,但却不利于父母婚姻质量的提高;过于晚婚虽会减少当事人的离异意向,却也不利于婚后夫妻关系的调适等;又如,夫权型的决策模式虽会增加农村婚姻的稳定性,但这也将降低当事人的婚姻满意度,故都不是我们所应鼓励或提倡的。而教育素质、经济资源的提高虽可能增加离婚的风险,但也有助于家庭生活水平和婚姻质量的提高,继而对减少离异意向有积极作用,这却是我们需要促成的。此外,选择配偶应慎重、理智,尽可能选择背景相近、同质性较强的异性作伴侣,正如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所述“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而在夫妻发生冲突时互相指责、各不相让,无论对婚姻质量还是婚姻稳定都有明显的不良预后,因此,提倡豁达、宽容的气度和善于妥协、忍让的冲突处理模式,在相互尊重、谦让中培植爱、珍惜爱、升华爱、更新爱,这些都是本文研究结果给予我们的启示和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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