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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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出口贸易 应对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环保运动的高涨,国际贸易与环境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并由此催生出名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实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手段的环境贸易措施绿色贸易壁垒。研究全球绿色贸易壁垒,以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因应之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随着全球环保运动的高涨,国际贸易与环境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并由此催生出名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实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壁垒手段的环境贸易措施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或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有限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颁布、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态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环境恶化问题,特别是涉及全球环境的臭氧层耗竭与生物多样性缺失,以及环境污染对食物链的危害等,使人类认识到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系统失衡,最终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由于环境所具有的外部性特点,使得某一地区的环境破坏产生的污染,可通过空气、河流、贸易以及人员的流动而造成地区性和全球性环境外部性问题。

  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国家的政府积极推动环境立法,实施绿色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制定绿色贸易壁垒。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贸易、绿色消费、废物绿色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其中环保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容易受到公众和世界各国的认同,成为贸易保护最有影响力的措施。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和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为由,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使得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绿色贸易壁垒”。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类型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进口国以保护环境、资源以及维护人类健康的名义,凭借其经济、科技优势,通过立法或制订严格的强制性、高标准的环境技术标准以及利用国际社会已制定的环境与经济、环境与贸易的国际性公约,对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制裁的手段和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本是协调环境与贸易两者关系的共生物,但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却被某些发达国家所滥用,越来越发展成为取代关税壁垒而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并成为新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频频引发贸易纠纷与冲突。

  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中,主要呈现以下7种类型:

  (一)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标准是各国根据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水平制定。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发达、技术水平高、消费购买力强、市场容量大,其他国家都想把产品和服务打入发达国家市场,以谋求更多的贸易利益。

  (二)绿色环境标志(标签)。绿色环境标志是依据有关的环境法律和标准,由政府部门及其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确认并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的一种标志。这种标志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均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无害或危害极小。它是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取得发达国家颁发的绿色环境标志的情况下,才能比较顺利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

  由于绿色环境标志是各国国内环境政策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容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尤其当环境标志起到诱导消费者的选择,并影响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时,它就起到了贸易壁垒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

  (三)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2005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06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l00-1/200.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

  (四)绿色包装制度。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在发达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赋予“绿色包装”以强制约束力。美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使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丹麦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一些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还利用税收优惠或处罚等经济手段鼓励回收使用再生包装材料。

  (五)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关税是指进口国以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课征正常进口关税外,再另外加征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是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用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如2005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了一项新法令,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厉的检验规定。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对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出口商品中劳动、资本密集产品比重高,大多技术含量、档次不高。虽然近年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但从具体出口产品类别分析,出口的机电产品大多是低附加值产品,供给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角多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结构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和冲击。

  (二)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2005年,位于我国外贸出口前5位的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美国、香港、日本、欧盟和东盟,我们针对上述贸易伙伴的出口占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77%。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科技水平较高,在环境保护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了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标准。如欧盟就启动了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管理系统,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因 达不到这一标准而被拒之门外。发达国家环保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并相互承认,这对我国出口市场准入将形成极大的危险。而且,发达国家环保行动起步早,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强,环保技术先进,有条件的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使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

  (三)对出口贸易增长速度的影响

  2004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达1013.3亿美元,占总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机电产品出口32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0.9%,高于总出口增长速度6%,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为438.6亿美元,比十年前增长25倍,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达到29.5%,成为我国第一大类的支柱性商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快机电产品出口是今后我国扩大对外贸易,跻身世界贸易强国之列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依托。但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产品进口标准,例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增加了难度。

  四、我国外贸应对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首先,要认真组织对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的研究。建议由外经贸部牵头,全面搜集、整理、分析全球绿色贸易壁垒,特别是我国主要出口市场绿色贸易壁垒的资料。在对国际环保公约、国际贸易协议条款的研究中,要充分挖掘某些公约、协议条款内针对发展中国家国情而附加的免受发达国家贸易歧视的保障条款(如给予发展中国家达到标准的过渡期、非歧视原则、补偿原则等),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资料库,并与各省市外经贸厅连网,细化主要出口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具体出口商品影响,提出相应对策。

  其次,积极推广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基础性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向ISO14000和国际相关产品环境标志的认证要求靠拢,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建议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重视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二是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

  第三,完善法规,绿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外贸发展模式。以国际标准为标准,调整和修改我国某些不合时宜的外贸政策法规、环保政策法规,使其适应国际市场绿色贸易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并充分体现我国要履行的国际环保公约的义务,综合考量贸易活动中环境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等问题。外贸发展模式要从粗放型模式向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

  第四,鼓励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特别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跨国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在发达国家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人才,紧跟国际消费潮流,而且可以利用当地资金、原材料,节约运输等多项成本。

  第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应充分利用国际环保公约、国际贸易协议中,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遭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谈判,争取应该享有的权利。如2007年4月,国家商检局邀请欧盟兽医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考察,确认我国具备了向其出口鲜猪肉、鲜牛肉及肉制品的条件,使得欧盟对从我国进口的鲜猪肉、鲜牛肉解禁。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滥用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贸易歧视的行为,我国可以提出抗辩或采取合理的相应的报复行动。同时,加强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交流合作,在国际性条约制订、修改谈判中,共同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合理的要求,阻止发达国家的一切滥用环境贸易协议条款乱设绿色贸易壁垒,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技术性贸易壁垒下我国政府的行为选择》,李树著, 2008年11月

  [2]《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对策》,姜芳著,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7年4月

  [3]《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及两重性》,杜强著,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6年5月

  [4]《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外贸法律对策. 》,曾文革著,中重庆大学学报,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