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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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的侦察过程,完全是一个攻心斗智的心理战过程。既然是心理战,就不能离开心理战术的运用,而要正确运用心理战术,就必须弄清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是在犯罪案件侦察中,侦察主体进行心理战时所依据的基本法则或标准。离开了这些法则或标准,就离开了进行心理战的总纲,就不可能正确地开展心理战,因而会导致侦察工作失败。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侦察中进行心理战,同样要体现国家的意志,这就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合法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心理对策。侦察主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的严格监督之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性原则的意义在于:

第一,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是高度严肃的。侦察主体是执法人员,人民的意志通过其执法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法律制定得再好、再完备,如果不按法律办事,等于一纸空文,谈何法律的严肃性?心理战术确有灵活性,但决不能把这种灵活性理解为任意性,认为运用心理战术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能够进行法外侦察,这是大错特错。心理战术再灵活,也不能灵活到法律之外去,不允许发生任何违法越轨的行为,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是顺利侦破案件的前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因为它可以防止在进行心理战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防止伤害好人、殃及无辜,避免以任何口实和托词进行非法侦察,避免以用计为掩护诱发他人犯罪,严禁以任何方式实施有伤风化、侮辱人格、违背公德的行为。违背了这些,是谈不上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的。

第三,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侦察活动是完成《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的重要手段。侦察活动中运用心理战术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保证搜集到的犯罪证据合法、有效,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违背了合法性原则,搜集到的证据再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案件侦破是毫无意义的。

(二)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坚持合法性原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禁止诱人犯罪侦察中不管使用什么心理战术,都要以案情事实为依据,在掌握犯罪分子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和运用心理对策。诱人犯罪则是依托于主观臆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故意制造条件,引诱对方犯罪,如故意将贵重物品外露,让门卫放松视查,用色情勾引,或唆使他人下水等。运用心理战术与诱人犯罪,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坚持合法性原则,虽然对运用心理战术作了某些限制,但仍留有广阔的余地,侦察主体完全可以施展自己的智谋和才华,使心理战术发挥巨大的作用。

前苏联肃反委员会的首领捷尔任斯基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他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洞察入微,能见机运用心理战术。有一次,捷尔任斯基来到一个反革命阴谋家的套间里,这时,肃反人员正在搜查。当捷尔任斯基得知未查获任何物证时,灵机一动,想出一条对策。他命令将嫌疑人带到另一个房间,趁机把房间里的家具更换一下位置,然后又把嫌疑人带回。这时,嫌疑人用焦躁不安的目光斜视四周,但当他看到室内的挂钟原封未动时,立即就平静下来。这个变化,捷尔任斯基看得清楚,径直从挂钟里搜出了重要证据。这里运用的是一种诱敌暴露的心理战术。嫌疑人“斜视挂钟”完全是其心理矛盾本能的表现,在运用这条战术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非法欺诈和暗示行为,是非常成功的。

2.决不能搞引供、诱供

侦察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时运用心理战术要引而不发,不指不点,不迫不逼,不诱不骗,而是通过巧使证据,让嫌疑人按捺不住内心恐惶,自己暴露自己。引供是指采用明引或暗引的方法,引导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推想进行供述。诱供是指采用欺骗或要挟手段,作法律禁用的允诺,诱骗嫌疑人承认罪行。讯问中运用心理战术与引供、诱供是根本不同的,必须区别清楚。正确地运用心理战术,能有效地制服犯罪嫌疑人,而引供、诱供不仅不能侦破案件,反而会造成冤假错案。

前苏联侦察员讯问盖特曼杀害妻子和女儿一案,是一个运用心理战术成功进行讯问的典型案例。讯问中,盖特曼承认,他同妻子安娜从莫尔普斯克坐火车去莫斯科,准备去远东安家落户,安娜和女儿在莫斯科找女友时失踪了,他想尽一切办法都没有找到。因为缺乏物证,侦察陷入僵局。后来,侦察中发现一双女鞋,并查明是盖特曼在安娜失踪后卖给守门人的。经安娜的母亲和姐姐辨认,肯定鞋是安娜的。为了证实证词,侦察员找到定做这双鞋的鞋匠,他也肯定这双鞋是给安娜定做的。再次讯问盖特曼时,侦察员将这双鞋放在写字台上,并用报纸盖着,只露出两个鞋尖。讯问中,侦察员只字不提鞋的事,但觉察出盖特曼心里很惶恐。他一边漫不经心地回答问题,一边盯着报纸下面的鞋尖。时间愈久,盖特曼的心理压力愈大,后来终于忍耐不住急切地问道:“请告诉我,为什么写字台上放着一双女鞋?”这时,侦察员平静地回答:“盖特曼,因为这双鞋是你杀害安娜的证据,所以把它放在写字台上,请欣赏一下。”侦察员把报纸拿开了,盖特曼认出是妻子的鞋,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激动地叫喊:“把鞋子拿开”,并供述了在莫斯科郊外杀害妻子和女儿的经过。在这个案例中,侦察员没有使用任何引供和诱供,完全凭依法运用心理战术取得了成功。


3.切忌使用阴谋诡计

侦察中运用的心理战术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之一就是心理欺骗。人们很容易将这种心理战术与阴谋诡计混同起来。实际上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心理欺骗是运用计谋和伪装技术手段,使犯罪分子发生心理错觉,失去心理平衡,导致心理防线瓦解,进而造成思想和行动上的失误,达到控制、调动、战胜犯罪分子的目的。阴谋诡计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歪点子,诸如美人计、借刀杀人等。前者是应大力提倡的,后者是必须严格禁用的。

心理欺骗战术自古就有,《三十六计》中的“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调虎离山”、“声东击西”等,都属于心理欺骗的战术范围。在军事上,心理欺骗战术的重要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二战时期,盟军不止一次地使用过这种战术,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令敌人难辨真伪。其中比较典型的战例是“马丁少校”事件和诺曼底登陆前的佯攻欺骗战术。前者,盟军用一具廉价的男尸转移了德军的注意力,乘虚直指西西里,大获成功。后者则是盟军在开辟第二战场前,为了隐蔽行动意图,大摆迷魂阵,制造了种种假象,使希特勒误以为盟军将选择加莱为登陆点,而严加防范;结果,盟军在佯攻的掩护下,从诺曼底登陆,成功地开辟了第二战场。在现代犯罪侦察中,侦察主体亦常用心理欺骗战术,迷惑犯罪分子,造成其行动失误,使案件得以侦破。

二、针对性原则

犯罪案件是千姿百态的,对不同的案件必须采取不同的心理战术才能奏效。无视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模式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所以,针对性原则是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针对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案、因人而宜地制定和运用心理战术。现代犯罪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就犯罪特点来讲,有单人犯罪和团伙犯罪,预谋犯罪和偶遇犯罪,就地犯罪和流窜犯罪,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智能性犯罪和非智能性犯罪等。就犯罪人来讲,有惯犯和偶犯,男性和女性,中老年和青少年,农村人和城市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本地人和外地人,生人和熟人,从业人员和无业人员等。根据上述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和运用不同的心理战术,达到预期的侦察目的,就是针对性原则的体现。

坚持针对性原则的重要意义有两点:第一,真正坚持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侦察过程中,坚持这个活的灵魂,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针对性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侦察心理战术中的运用。坚持这个原则,就要对案件作具体分析。比如,同样是杀人案件,要分析清楚是谋财杀人还是私仇杀人。前者,一般一刀一锤毙命,现场不很惨;后者,一般手段残忍,有多处致命伤,现场惨不忍睹。只有做好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适宜的心理战术,体现出针对性原则。

第二,真正把握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心理痕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受临场作案心理活动的作用,通过其言语、动作、神态,在犯罪现场或人们的意识中留下的心理印迹。这种心理痕迹,可通过物质痕迹反映出来。比如,现场周围出现一脚轻、一脚重、一脚直、一脚斜的脚印,就能反映出犯罪分子作案前窥视偷听、观察动静的心理痕迹。把握犯罪分子的各种心理痕迹,有助于分析并判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和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心理战术。

针对性原则是制定和运用心理战术的前提条件。离开了针对性原则,不作具体分析,不可能准确把握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也就不能发挥出心理战术的作用。

(二)针对性原则的要求在侦察实践中坚持针对性原则,要做到以下几点:

1.正确实施心理宣传心理宣传旨在从理智和情感上说服犯罪分子,瓦解犯罪分子的斗志,使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发生紊乱。心理宣传战术有特殊的攻击力和瓦解力。同血与火相交织的战场相比,宣传战没有枪炮声,没有弥漫的硝烟,但却在心理这一更为广阔的领域进行着理智与情感的交锋。

心理宣传历来为兵家所重视,孙膑就认为“伐国之道”,“务先服其心”。在战争史上,宣传战在战争胜利中起重要作用的例子不胜枚举,所谓“楚歌一首三百字,八千弟子归江东”即是一例。在严打斗争中,不少公安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大幅标语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展开声势浩大的心理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某市公安局在进行这种宣传时播发了一位母亲给负案在逃儿子的信。信中表达了这位善良母亲盼儿子回归的心情,历数了儿子过去为群众做过的好事,分析了造成这次犯罪的原因,讲述了只有投案自首才能得到从宽处理的道理。言辞恳切,有理有据,十分感人。这封信,注重理智和情感宣传,字里行间充满了瓦解犯罪分子的“药剂”。结果,不仅这位母亲的儿子投案自首,而且出现了妻子劝丈夫、哥哥促弟弟、父母带儿子来公安机关投案的感人场面,仅仅一个星期,就破获案件20余起。心理宣传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这次宣传之所以能获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能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需求,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讲究技巧。

2.深入开展心理袭扰


心理袭扰就是采取某种措施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进行袭击和骚扰。它是心理战中必不可少的作法。其主要目的是使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失调,使其犯罪的力量被内耗,从而达到“兵不血刃”之效果。

某市公安局针对一个时期团伙犯罪猖獗的实际,大搞心理袭扰:一是在犯罪团伙经常出没的地方加强巡逻,让他们明显感到侦察部门已在注意他们。二是在拿到证据时端掉几个团伙,使众多犯罪团伙感到侦察部门动真格的了。三是寻找理由对某些团伙成员实行重点盘查。这些活动从精神上削弱了他们的斗志,瓦解了犯罪分子的士气,使犯罪分子的心理失调,他们感到昼夜无宁,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终日。加大了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团伙成员产生了动摇、悲观的情绪,有的还发生了内讧。不少犯罪分子忍受不了心理袭扰的折磨而主动缴械投降,这样很快就扼制住了团伙犯罪上升的势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事实证明,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袭扰,是侦察主体打击犯罪、侦破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心理战术。

3.不断进行心理威慑心理威慑,就是通过威慑的恐吓,使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动摇,在心理上不战自溃,丧失斗志和勇气。

心理威慑,在军事上的威力是人所共知的。二战时期,盟军就始终没有放弃过这种战术。他们借助武器装备的奇形怪状,制造出种种恐怖现象,对敌人进行心理威慑和恐吓。有时,他们还在无线电广播中播放一些令人生畏的嚎叫和妇女绝望的哭泣声,使敌人因惧怕而产生厌战情绪,由此造成临阵脱逃者非常之多。

在犯罪侦察中,心理威慑的作用同样非常显著。某市区在严打斗争的高潮中,针对某些犯罪分子尚存在侥幸心理的实际,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宣判大会,将一些罪大恶极、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判为死刑,公开枪决;然后,利用电视传媒,反复播放宣判大会的实况,对犯罪分子开展旷日持久的心理攻势。它所造成的威慑力,使不少犯罪分子的精神防线崩溃,不仅打消了侥幸心理,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了其他犯罪分子。由此使30余起犯罪案件得以告破,其中大要案14起。可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威慑,对提高侦察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时机性原则

对犯罪侦察来说,抓住了时机,就争得了主动。所以,时机性原则,在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是绝对不少缺少的。

(一)时机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时机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要不失时机地运用心理战术,从心理上制服犯罪分子。两军对垒最不应犯的错误,就是坐失战机。现代犯罪危害性大,时间性强,对侦破工作来讲,时间是无价之宝。在运用心理战术时,如果优柔寡断,坐失良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实践证明,坚持时机性原则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能发挥心理战术的最大威力。案件侦察过程是很复杂的,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运用心理战术最有利的时机。这个时机的形成,受敌我双方的心理因素、时空条件、自然条件的综合影响。它的存在是客观必然的,却往往以偶然的形式表现出来。要抓住它,既要有丰富的经验,又要有快速反应的能力。一旦抓住这个有利时机,运用的心理战术又准确无误,就能打开新的局面,发挥出心理战术的强大威力。

第二,能有效地变被动为主动。侦察中由于措施不当或一招不慎,使工作陷入被动是常有的事。但如果能看准时机,针对犯罪分子暴露出的某些心理弱点,运用相应的心理战术,诱其上钩,刹那间就会使形势大变,由被动变主动,甚至一举拿下全案。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

(二)时机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运用时机性原则,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要有当机立断的魄力法国著名刑事侦察学家艾法蒙。逻加尔说,在犯罪侦察中“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坚持时机性原则,就是为了不失掉宝贵的时间。要不失掉时间,就必须有当机立断的魄力。一起案件的侦破,少则数小时,多则数日、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但关键性的时机,并不是很多,有时就在一瞬间。抓住这一瞬间,作出正确的决策,就能获得重大突破。而痛失战机,可能会使长时间的心血白费。有些案件,如能当机立断,可抢在犯罪分子尚未远逃,或未及喘息之时人赃俱获,否则会造成极大的被动。在一些暴力性案件的处置中,只有当机立断,迅速采取正确的心理战术,才能化险为夷,取得满意的效果。

某市发生一起恶性绑架人质案。犯罪分子张某将幼儿园的20多个孩子劫持到一车间内,其腰的四周绑着装满炸药的啤酒瓶子,离窗户不远的地方还放有两个炸药包。他头戴钢盔,手握电雷管,连接雷管和炸药的导线裸露在外。张某声称,必须给他50万元,并派专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才能保证孩子无事,否则就要引爆。为了保住孩子的生命,指挥部答应了犯罪分子的所有要求,并派胆大心细的女刑警王某装扮成幼儿园的教师,手提50万元,进入车间与犯罪分子谈判。王某打开密码箱,将其推到犯罪分子面前说:“请你清点一下,看是否够数。”张某一见钱到手,眼睛里放射出贪婪的光,情不自禁地松开握着雷管的手,翻起密码箱里的钱来。就在这一刹那,王某快速掏出手枪,顶住张某的脸部扣动了三下扳机,犯罪分子当场毙命。在这里,王某利用犯罪分子的贪财心理,成功地运用了诱其上钩的心理战术。但如果她没有当机立断的魄力,决不能取得这样的效果。


2.要有争取时间的聪明

当机立断是为了不失掉时机,在战机瞬间出现时善于捉住它。但有时情况紧急,根本就没有时间可利用,这时就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争取时间。

我国古代有这样一个故事:娄门有两个贩布商人乘船航行,有个胡僧想搭船去昆山,船夫不同意。两个商人认为他是佛门弟子,应该帮助他,就劝船夫收容了他。船开到湖中,胡僧拔出刀插在几案上说:“你们要全身死,还是要断头?”两个商人见状十分吃惊地问:“这是为什么?”胡僧说:“我本不是善良之辈,搭船就是要得到你们的钱财。你们马上跳进湖里,还可以混个完整的尸首。”其洋洋得意,溢于言表。两个商人一皱眉头,计上心来,流着眼泪说:“法师容我们吃顿饭,再死也不遗憾。”胡僧嬉笑道:“允许你们做个饱鬼”。商人和船夫利用做饭之时,暗商杀盗之计。这顿饭做的是炖肉,放了很多汤。船夫用一个大钵把肉和汤盛来,开始吃饭时,船夫趁胡僧不注意,举起钵扣在胡僧头上。肉汤滚烫,胡僧痛得嚎叫。就在他用手推头上的钵和抹脸上的汤时,两个商人手起刀落,砍下其脑袋,然后划船而去。这里,两个商人利用胡僧傲慢轻敌的心理,成功地运用了缓兵待发的心理战术。要不是他们有争取时间、创造战机的聪明,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四、隐蔽性原则古人云:“三军之事,莫重于秘”。这对运用侦察心理战术来说,是完全适用的。离开了隐蔽性原则,任何心理战术都将失去作用。所以,它是侦察主体进行心理战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一)隐蔽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隐蔽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术时,将自己的真实意图隐蔽起来,使犯罪分子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死地。犯罪侦察同军事斗争一样,有很强的机密性,所以,不管运用什么谋略和战术,其中包括心理战术,都要很注意隐蔽。

具体来讲,在进行心理战术中坚持隐蔽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真正隐蔽自己。案件的侦察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心理战术和诡秘性是共生的,失去诡秘性,自己的意图被暴露,心理战术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必须真正把自己的意图隐蔽起来,不让犯罪分子发现,才能在心理战中处于主动地位。尤其是在智能性犯罪日趋严重的今天,更必须做到这一点。因为智能性犯罪者手段狡猾,思维水平较高,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很强,稍有不慎,就会露出破绽,使侦察陷入被动。只有坚持隐蔽性原则,才能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彻底暴露犯罪分子。隐蔽自己与暴露犯罪分子是对立统一的,两者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隐蔽自己是运用心理战术的手段,暴露犯罪分子是运用心理战术的目的。隐蔽自己愈巧妙,暴露犯罪分子就会愈彻底。凡是能精心设计心理战术,又能隐蔽企图、调动对手的侦察人员,必须顺利侦破案件。当然,隐己露彼要讲究斗争艺术。有时要被动隐蔽,等待时机;有时则要主动进攻,迫使犯罪分子暴露;有时可以从外国诱骗,引蛇出洞;有时则要打入犯罪团伙内部,里应外合。这些方面做好了,案件侦破就不成问题。

(二)隐蔽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坚持隐蔽性原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就是创设条件,影响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造成犯罪分子感觉失真,以达到以假诱真、暴露犯罪的目的。侦察中常见的错觉,有视错觉、听错觉、时间错觉、空间借觉、运动错觉等等。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案件侦破的难度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将成为愈来愈重要的心理战术。尤其在持枪暴力犯罪案件的侦察中,不可避免地要伴随着枪战。在追捕、围剿持枪犯的枪战中,可能要愈来愈多地运用军事伪装方法,以强化隐蔽的效果。伪装得越好,制造的错觉就越逼真,就越能迷惑对方,收到好的效果。

进行伪装可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比如,可运用迷彩、遮障、烟幕等隐蔽目标,给对方造成视错觉,使其无法发现和接近目标,以防暴露侦察意图。为了获得最佳效果,应使隐蔽的目标与周围环境颜色相近、形态类似,这样更能达到迷惑犯罪分子的目的。再比如,可通过人工的方法,制造假目标,亦可给对方造成视错觉。利用音响模拟,混淆视听,可给对方造成听错觉。目标和音响模拟得越逼真,就越能使犯罪分子信以为真,造成其思维判断上的错误,落入心理战术设计的圈套。

利用各种方法进行伪装,都是要示假隐真,其基本要求是:假装对方不知道的,事实上了如指掌;佯装不行动,实际上正要行动;表面上将侦察方向和目标指向犯罪分子希望之处,真实意图则是麻痹犯罪分子,使其放松警惕,待机抓住破绽,一举将其击败。

2.虚实结合,诱其上当

侦察中的虚实,是指对立双方有无、强弱、优劣等客观情况。虚实结合,诱敌上当是隐蔽自己、暴露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战术。其基本做法:

一是以虚为实,就是侦察主体将自己之虚示之为实。比如,自己并不掌握什么证据,或虽掌握了一点证明,但很不充分,却故意做出己掌握大量真凭实据的姿态;侦察力量明明很不充足,却故意显示警力不少,以弱示强,迷惑犯罪分子。在侦察处于不利情况时,仍保持镇静,或故意虚张声势,或明为进攻,假意跃跃欲试,却暗中撤兵,暂时收缩力量,待机再战。


二是以实为虚,就是侦察主体将自己之实示之为虚。比如,自己已掌握了充分证据,犯罪分子执迷不悟,本可主动出击,却按兵不动,麻痹对方,使其误以为不掌握证据,任其充分表演,自我暴露,待时机成熟,将其一网打尽。

三是虚虚实实,就是侦察主体在运用心理战术时,一虚再虚,一假再假,使犯罪分子产生错觉,误以为是虚幌一枪,搞吓人战术,因而不备不防,麻痹大意。然后,看准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突然发起进攻,使犯罪分子陷入困境,迫其就范。

五、应变性原则

凡战术运用,最忌墨守陈规,一成不变。所以,自古以来的谋略家,无不讲究随机应变。孙子就说过“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侦察心理战术的运用,同样要讲随机应变,否则,不可能发生应有的效力。正因如此,应变性原则在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应变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应变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机警灵活,随时作出正确的心理对策。案件侦察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需要侦察主体具有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能够对种种偶发、随机和不稳定的因素作出决断,这样才能实施正确的心理战术,始终保持主动的态势,把握稍纵即逝的机会。

在进行心理战中坚持应变性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形势随时都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其中包括犯罪主体的变化、犯罪类型的变化、犯罪手段的变化、犯罪方法的变化和犯罪心理的变化等。心理战术是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它只有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就必须坚持应变性原则。

第二,适应犯罪侦察的变化。犯罪侦察过程,是侦察主体和犯罪分子相互对抗、相互促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试图通过改变自己的行动,来扰乱对方的视线、心理和行为。侦察主体要在侦察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在侦察的各个阶段,都以动态思维为灵魂,做到以动制动。心理战术是为侦破案件服务的,只有坚持应变性原则,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威力,否则,必然一事无成。

(二)应变性原则的要求

侦察主体在心理战术中坚持应变性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因时因地而变

运用心理战术,必须因时因地而变。侦察中的任何心理战术,都是从客观实际中概括总结出来的,而运用它又必须和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心理战术本身的作用。否则,很难获得成功。侦察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同一种心理战术,在此时此地运用获得了成功,而在彼时彼地运用却遭到了失败。原因就在于,前者做到了因时因地而变,后者则没有。因此,运用心理战术,必须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千万不可生搬硬套。做不到这一点,必然碰钉子,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因势因人而变

运用心理战术,还必须因势因人而变。犯罪案件形形色色,犯罪情节千差万别,犯罪分子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侦察主体必须针对它们不同的特点运用不同的心理战术,如果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去硬套,是注定要失败的。侦察实践中还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同一种心理战术,对此案此人运用非常成功,而对彼案彼人运用却遇到挫折。究其原因,就在于前者做到了因势因人而变,后者却没有。所以,运用心理战术,必须据势决策,因人而异,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威力,切忌千篇一律,凝固不变。

3.敌变我变

运用心理战术,更必须随着敌情的变化而变化。在侦察过程中,敌情是瞬息万变的,敌情变了,所用心理战术就应当随之改变,否则必然失去效力。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把敌情的变化搞清楚。任何敌情的变化都有端倪可察,有踪迹可寻。侦察主体应该练就渔夫知鱼情、猎手识兽踪那样的本领,能从蛛丝马迹中洞察到对方的变化,并运用相应的心理战术。如果对敌情的变化若明若暗,甚至不顾敌情的变化而固守老一套,必然导致侦察工作失败。要真正做到敌变我变,必须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能掌握敌情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据此制定出正确的心理对策。如果能做到这些,对不管多么狡猾的犯罪分子,都能战而胜之,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然能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