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对抗以及相互弹劾证据,充分展示双方的“合理理由”,使案件“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最后由法官权衡、取舍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并对案件作出裁决。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合理理由”的要求尤为重要。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理由”
众所周知,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每年联邦法院发布的案例,确定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法官裁判的“合理理由”,逐步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逮捕的“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美国警察的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有证逮捕是警察通过举报人报案后,进行观察采访,认为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确有犯罪,他便可以根据所得的情况写一分报告,递交法官,法官审查后,认为“合理根据”存在,便可签署逮捕令,警察即可对某人进行逮捕。而无证逮捕是一种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逮捕,嫌疑犯可能逃走,或永远失去犯罪证据。即使这样,无证逮捕同有证逮捕一样,都必须有“合理理由”。否则逮捕为非法,而由此获得的一切证据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那么什么是“合理根据”,这个逮捕的合理理由的含义是什么?一般来说,就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处在那样一种特殊场合,以公正而不带偏见的态度把一切现有的信息考虑在内,如果认为这个人可能犯了罪,那么就可以逮捕这个人。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在某种情况下,又是一个“主观”标准。说到底,这个最终的标准是法官或大陪审团认为“合理根据”是否是逮捕的“合理理由”,如果是,则逮捕成立,否则,逮捕即为非法。
2. 搜查的“开放视野”(OpenView),是美国警察的搜查是否合法的“合理理由”。所谓开放视野,就是在大庭广众面前,人人都可以看到,如在飞机场候机大厅遗下一个包,人人都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就可以捡起来看看,这样做并不算搜查,但要打开来,警察必须有某种理由。如根据经验,怀疑里面有毒品等,而且一般要等到取得搜查证方能打开。比如警察在停车场的一排汽车走过,透过玻璃发现里面有偷窃的赃物,从而将车主逮捕,算不算非法搜查?回答是不算,因为从车旁走过的人都可以看到汽车内的赃物。具有“开放视野”的合理理由,也就是说,车主并没有期待某种隐私权。因此,这种观察所获的赃物可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3.法官在对案件裁决时要考虑的合理理由-“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Provebeyondreasonabledoubt)。它是美国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它的确切含义法学家众说纷纭,其大体意思为:检察官拿出的证据,如果仅仅证明被告人“可能”是作案人,那是不够的,仅仅证明“很可能是”,也是不够的,甚至证据是“清楚而令人信服”还不够。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在听完检察官的证据,并把被告人的反驳证据考虑在内,如果你觉得自己对被告人就是罪犯这一点还有“合理的怀疑”,那么被告人就不能被判有罪,应当无罪释放。那么,什么是“合理怀疑”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法学家的任何解释都不够确切,最终由陪审团来作评判。虽然人们并不确切知道“合理怀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人人都知道它是一种程度很高的证明标准,而使用这个标准的目的,又是让作判决的人更加慎重,不能盲目的作出判决,以免造成冤案,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因此,它也是法官和陪审团对控辩双方“合理理由”的一种理性思考。
另外,还有“米兰达警告”②、“特里暂留拍身”③等,都是法官判例中的“合理理由”被确定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二、相似的案例,不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一:
10岁小女孩帕米拉随父母在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时,一个人上厕所之后,再也没有回来。报案后警察即展开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有嫌疑,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两天后,另外一个警察局来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叫德茂恩市办案警察将嫌疑人押回。当时法庭已经为威廉姆斯指定了辩护律师,该律师同前去押解的两名警察商定,途中不能对威廉姆斯做任何审讯。其中一名押解的警察叫雷明,在返回德茂恩市的途中,警察雷明在车上发表了一篇被后人成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他把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不久将下雪。等雪一下来,连你也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他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雷明还故意说(目的明显是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我并不要你回答我,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就这样,在听了这场演说后,威廉姆斯就带领警察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当案子进入审判程序,辩方律师提出,警察雷明对威廉姆斯说的一番话,实际上是审讯,之前他没有给威廉姆斯宣读“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警察不能就押解途中所发生的事情作证。联邦法官则认为警察雷明的那一番话无疑是在故意引出威廉姆斯的供认,并且是精心策划的,这比直接审讯更有效。因此构成审讯,控方的证据非法。辩方的“合理理由”被法官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