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的监理越来越复杂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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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的监理越来越复杂

陈水章

身份证号码:44122319890512xxxx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已开展了20多年时间,它在我国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成就得同时,也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与现行教材存在着不协调性,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有着较大的差距、业主的不规范行等监理工作存在的制度缺陷和不足,阻碍了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监理责任;法律;提心吊胆;风险

引语:当前,有监理工作的讨论十分热烈,许多人认为从法律依据、监理定位、监理责权、管理贯标、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研讨,已成为监理行业舆论的热点。这说明了在现阶段,监理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盼望监理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跟着时代的步伐,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前进。本文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和思考。

1、建设工程监理内涵的变化

2001年5月1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始实施。规范对监理的内容作了下面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这就是最早的监理工作内容“三控(质量、造价、进度)、二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建设单位、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协调)。”

2003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开始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内容成为:“三控(质量、造价、进度)、三管(合同、信息、安全)、一协调(建设单位、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协调)。”接着建设部先后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13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和职责。

2、建设工程监理内涵扩展后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从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初始阶段开始直至今日,实际已包含有“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监理”、“文明施工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这不仅是内涵扩展,对监理工作的性质也起了变化。

3、现在与法律的冲突——目前在实施过程中责任概念的迷茫

3.1迷茫之一:以连坐为主要形式的责任追究方式。把所有的责任主体捆成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严重混淆了责任界限。

目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国家的管理是采用人治而非法治的手段管理。当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不是按照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要求整改,监理监督其整改实施,一般情况各方都无异议。发生垮塌、坠落或多人死亡的重大的事故时,建设主管部门、承包商、监理等人一个也跑不了,如同旧时法律当中的连坐。这时所有的法律都是那么渺小,微不足道,主要看领导的意思,说你有责你就有责,根本不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实行。因为要对上级、及百姓有个交代,板子就必须要打得狠,范围要广。否则就是对国家、人民不负责任。

3.2迷茫之二:在责任面前、监理成为替罪羊。难道钱(监理费)真的能买到一切吗?

只有明确划分管理责任、监督责任、业主责任、承包商的生产责任,才能正确界定管理、监督是否到位。按事故大小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与否,那是人治而非法治。业主方、监理方、承包商的责任是否可以本末倒置?工程是否因为委托监理而改变了业主和承包商责任的划分?目前的情况就是:委托监理后,承包商往往要将其应承担的责任推给监理。而这些往往得到了业主、管理部门认可。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监理部承担责任,请监理干什么?”很多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对此张口结舌,无言对答。虽然明知不合理,但又无法对应,只能到处搜刮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求找到免责的依据。主管部门往往也是尽力搜刮监理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业主不是罚款,就是训斥,甚至成为拖欠、降低监理费的理由。

4、现阶段监理的状况

4.1监理人员提心吊胆上班

建筑业是高危作业行业,尤其是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各类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安全防护资金投入有限、管理职能的随意性等因素,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当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只能“死猪不怕开水烫”,任打任罚;实施安全监理后,发生了事故,监理就脱离不了干系。不论其事故发生的原因,亦不论其监理是否履行了安全职责,有关部门都会将监理单位依附于施工单位进行“连坐式”惩罚。监理是有责任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的,对监理人员的惩罚,轻则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重则法办。实际情况是,在那么大的工地上,监理怎么能够发现每个地方存在的安全隐患?说明白一点,由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缺点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的安全隐患,如果监理主动去找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那样的话,在工地上,监理人员会整天处于惊恐状态下工作。

4.2对付各种检查

创建文明工地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无可非议的好事,费城市市民、城市建设者都应尽力支持。问题是支持部等于不去包办,职能不同、分工不同,各有各的事情。地方有关部门在一年之中,会有多次、多种类的卫生、防疫、环保、文明施工等对工地进行专项检查。由于监理有了“环境保护监理”和“文明施工监理”的责任,上述各种检查,监理必须抽调人力,全力以赴去对付。最后,还要承担“不合格”的监理责任。接下来,督促整改、汇报、通报……没玩没了。

4.3监理单位忧心忡忡

监理单位现时无不为所属项目监理机构担心,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便惩罚多多: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定期去有关部门接受约定的“谈话”;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去参加有关部门办的收费学习班;记入不良记录,予以公示;一个季度、半年直至停止监理投标;有的地方规定,凡发生安全死亡事故,首先罚监理单位十万元再议;法律制裁。

5、监理企业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

注重监理单位的权利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5.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5.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5.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2)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3)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4)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结论语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很多,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律建设还比较薄弱,也不可避免地阻碍了它的发展。当前,处于十字路口的监理行业应该如何走,是每一个从事监理工作和关心监理行业发展的人士亟待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庞辉明.对建设工程监理内涵扩展后监理工作的思考[M].建设监理,2008.

[2]攀启洪.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M].建设监理,2009.

[3]刘平.建设监理制度与方法概论,北京.地震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