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性思维促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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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性思维促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董春晓

董春晓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中共十八大后,国家将逐步摒弃劳动教养制度。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改进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大举措。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671-6035(2013)06-0000-01

一、概述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出消息称,将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适用劳教措施,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中共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中,都明确强调,要全面、有效地实施宪法。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首要权利,也可以说是首要人权。显然,中央已经下决心顺应历史潮流和广泛民意,逐步摒弃劳动教养制度。这是中共十八大后,贯彻依法治国、改进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劳教制度为什么要废除,一个关键点其实很简单:一个国家不能不经法院审判就长期关押公民,要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审判,经过自我辩解和律师的辩护,由对抗性的法庭调查,司法权确定有罪,作出判决后,才能够剥夺人身自由。而劳动制度的最令人诟病之处就是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具体说,就是不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实际上能单方面决定长期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将谁送劳教、劳教多少年,实际上由公安部门决定。这就是说,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不经法院审判而由公安部门直接长期剥夺。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也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根绝《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刑事作出规定。按照这个规定,构成现行劳教制度中的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都因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应该归于无效。

放眼全球,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法治已成为国际潮流。在今天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中国公民在国际对比的基础上要求加强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保障的愿望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强烈,要落实宪法关于实行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必须摒弃劳教制度,这项改革已经容不得继续拖延。

三、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

现在全国劳教人员数量巨大,仅广东一省报道2012年就有18000余名。这些人员中包括轻微刑事违法人员,“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人员,网上发表不满言论人员,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无理取闹、扰乱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老上访人员,赌博、卖淫、嫖娼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

有人认为,现行劳教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如完全废除,对现行劳教的对象,如少管所的未成年人杀人、抢劫、强奸犯罪等怎么处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都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对之适应刑罚,又不利于矫治。另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又不构成犯罪的人,如果仅对之给予罚款或拘留,放归社会,又会给社会留下不安全的隐患。

因此,有人提出用颁布《违法行为矫治法》,来将劳教问题司法化。立即又有人反对,担心它会成为《劳教管理办法》的替代品,换汤不换药,认为法治国家除了刑法、行政法来治理违法之外,并没有《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个中间地带。违法行为矫治,如果其程序、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没有法院司法审查权力进行制衡,那么,仍然是一种劳教制度的翻版。

我国在《刑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还有一个治安法。已经立法的比较典型的法律,就是《治安处罚法》。从其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后果来看,这个法律明显属于行政法范畴,不是刑事法,也不是中间地带的法,而是明确的行政法律。因为其执法主体是公安局的终局权;救济方法用的是行政审判;处罚后果是公安决定而不是法院决定。

如果我们新颁布一个《违法行为矫治法》,显然其法律体例同《治安处罚法》是一样的,必然也为公安机关增加了一个自己终局处理的法律。具体执法起来,恐怕比劳教办法更严重,因为公安机关有了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在立法时,如果坚持住《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给公安机关终局的四年关押权,只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权,那么这个侵犯人权的事情不会发生。但这样一来,《违法行为矫治法》就会是一个号召性的、没有多少执行力的法,不如不立。或者将这个法的终局权交给法院,在法院设立治安法庭,专门审理这一类案件,这样也能够解决。所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定,都必须经过司法权公开审判决定的法治原则,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协定精神。

要将当前许多劳教范畴的轻微违法案件纳入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按照目前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特别程序审理的刑事案的方法,设立“治安法庭”和“轻罪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审查案件、现在的劳动教养范围的案件、精神病鉴定确认案件、死亡逃逸后财产判决案件、少年刑事案件。

以公安机关终局处理的劳教制度必须废除,这是原则。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必须交给司法机关来最后决定。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行使调查、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应给予被调查、指控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应为被调查、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指控人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决定程序应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所以,关键是要让劳教制度变成受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再由公安一家说了算,运动员不能是裁判员。

要废止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同样要走这样的立法、改法、废法程序。中政委不直接说废止,是依法办事的,是尊重了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权范围。为了回应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声,在人大和国务院都尚未开会前,用“暂停使用劳教制度”这一表态和步骤,是既及时又准确的。

下一步,应该是国务院作出废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全国人大收回授权立法并同意国务院的废止决定。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完备情况,这个领域没有必要再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可以按《刑事诉讼法》进行追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法院的“治安法庭”和“轻罪法庭”审判后作出判决。这两个法庭的设立,属于法院自身的内部机构调整,没有难度。由此确立:一、除行政拘留这种行政法范畴的行政行为外,任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由法院公开审判裁决;二、裁决须按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不能一家滥权。将劳教行为分流到行政法、刑法两个领域,依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