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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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高晋林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山西阳泉045000

摘要:可持续发展战略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企业要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不仅要对自身的生产理念与生产技术进行科学的创新,还要求及时对自身管理工作进行变革。在新形势的推动下,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阻碍国有煤炭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对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科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基本问题,结合实际详细的阐述了相关解决对策,以期推动国有煤炭企业的实质性变革,实现企业预期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研究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煤炭企业;国有;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对策

在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才能保证企业的管理结构更具科学性,为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国有煤炭企业而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对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有效的变革,确保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职权得到充分的发挥,形成相互监督,互勉共进的局面,使得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攻坚战取得满意的成果。

1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公司法》的规定和引导下,虽然国有煤炭企业都力图构建既满足社会发展趋势,又符合自身发展现状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我国大部分国有煤炭企业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都存在不同的问题。针对我国的国有煤炭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制衡机制缺乏有效性与完善性

受煤炭产业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传统管理机制的影响,使得我国大部分的国有煤炭企业都存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缺乏有效性与完善性。首先,国有煤炭企业的董事会大多由内部人组成,即使有部分外部董事也很难发挥相应的独立性作用,从而导致在内部人控制下,董事会内部缺乏完善的相互制衡、自我约束机制。其次,董事会与经理层交叉兼职,导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决策与执行制衡机制失灵,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有效性,甚至出现利益多元化倾向,也就是常说的“屁股指挥大脑”。再次,出资人派出的监事会人员不具体参与被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行为所掌握的信息远不如直接内在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充分,因而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对称使监事会工作人员对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层的监督难以有效。此外,监事会主要是事后监督,事前监控难到位。

1.2管理机制缺乏活力

国有煤炭企业现有的管理机制对激励体系的建立与应用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得国有煤炭企业中经营管理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足,没有建立一套明确适用的授权机制与考核机制。赏罚不明,无法促进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的增长。大部分的国有煤炭企业都缺乏健全的激励机制,没有将股东的股份、公司的效益以及基本报酬等有效结合,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1.3国有控股过于强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公司法》的制定环境和颁布背景的限制,使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缺乏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我国目前的国有煤炭企业中国有控股过于强大,很少出现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结构体系,即使有也很难发挥有效作用,这便使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利于国有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

1.4管理机制的落后使得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目前,国有煤炭企业基本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但内部运行机制尚需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去运作。首先,以内部人控制为主的董事会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使建立了相关机制,也是形式大于内容。特别是监事会,大部分都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各项决策,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其次,现有的国有煤炭企业关于经营者的选择方面,没有形成完善的选择标准和制度体系,经营者市场化选聘工作任重道远。

1.5未能健全公司的法制环境

首先,由于我国法律允许在企业中董事兼职经理的结构制度,从而形成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叠的现象,没有相互制衡的结构关系,无法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与选择,使得企业经营决策和执行缺乏科学、民主,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普遍,这便极易出现独断专行的局面,最终阻碍公司的全面发展。其次,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规定和说明,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而无法履行正常的职责权利。

2有效解决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基本对策

2.1健全责权利边界明晰的制衡监督体系

在深化国企改革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积极健全完善国有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得配套措施更具完善性、实操性,出资人、经营层和管理层的相关权益更加明确,提升企业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明确权责边界的基础上,重点要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使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制度化、具体化、流程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搭建信息沟通平台,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完善沟通机制,实现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在制衡中协调,在协调中制衡,在合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合作。

2.2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

对单一的产权主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变革由大股东控股的结构体系,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结构。首先,是增加国有煤炭企业中资本运营主体的数量,强化产权责任的落实;其次,建立国有法人股权并存的产权结构,使得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参股力度更强;最后,积极引入社会可用资本,使得非国有股东的比例得到合理的增长,保障国有煤炭企业产权主体结构的多元化。

2.3以共同治理的思想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增强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从而确保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重视发挥外部董事的决策、监督作用,并建立合理的表决权管理机制。重视并采取科学的措施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监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面提升监事会的职能权利,对企业的运营进行密切的监督指导。

2.4提升管理机制中激励性与约束力的融合度

在制定管理机制时要科学认识到企业自身存在的弊端,充分结合市场化的激励体系与约束体系,将其进行有效融合。确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与可行性,根据赏优罚劣的原则促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勤勉共进。

2.5确保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改变对中小股东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法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提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例如建立新股优先认购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等等,保障中小股东的各项权益。

3结束语

国有煤炭企业要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要正确认识到企业自身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因地制宜的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首先要理顺各个管理层级之间的责权利边界,对产权的多元化与管理机制的完善性都进行有力的提升,实现激励性与约束力的有力融合,增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法律效应,保障中小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等等。从而能实现对国有煤炭企业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的变革,确保先进的生产技术得到有效的落实,最终推动企业预期发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分离改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