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何涛王卫民陆成忠范碑包海飞
(上海市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2150)
【关键词】行政干预医疗告知执行的影响初探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4)08-0088-02
医疗告知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的成因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上海市各公立医院均采用了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涉及的知情同意规范文本,对医生应履行的告知义务统一进行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医疗告知的规范执行状况仍不容乐观。为此,笔者在建立统一的知情同意规范文本的前提下,采用行政干预手段来探索医疗告知规范执行状况,从而达到提高规范执行率的目的。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辖区内一家二级医疗机构的病区。
1.2方法:
通过实施对医疗告知方面的培训、督查、整改等行政手段,随机抽查行政干预前后各100份住院病历,检查医疗告知执行情况,对应告知而未告知、告知内容不全和告知书填写不全等情况判定为不规范,从而了解医疗告知的执行规范率。
2.结果
行政干预前医护人员对医疗告知的执行规范率(见表一)
3.分析
3.1医疗告知不规范现象依旧存在
表一显示该医疗机构医疗告知规范率分别为80.17%,从该数据可以显示,近年来虽然对医疗告知的重视度已经明显提升,并且统一制订了知情同意规范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医疗告知仍存在不规范现象,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因素:一、医务人员医疗告知意识不强,二、医疗机构自查不严,三、卫生部门监管不力。
3.2行政干预对医疗告知执行规范的影响
笔者在参阅医疗告知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整理了培训资料,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了培训,目的是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告知必要性的认识,使其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对象和告知内容、掌握告知技巧和告知时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职能部门不定期抽查在院病人的住院病历,发现有医疗告知不规范的情况立即责令改正,实施奖惩措施,促使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从表一和表二数据显示,行政干预后医疗告知执行规范率从80.17%上升到98.00%,表明行政干预有一定的效果,尤其是入院委托告知、特殊治疗、诊断更改、治疗更改、病危通知等项目在行政干预后有明显的效果。
4.讨论
4.1规范医疗告知势在必行
4.1.1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如实告知。《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均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对诊疗活动中的相关情况向患方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4.1.2医疗告知执行不规范的原因
4.1.2.1医务人员医疗告知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部分医务人员“以医为尊”、“认病不认人”思想观念依旧存在,而其法律意识虽有所提高,但未能跟上时代发展和人民群众思想转变的步伐,总认为一切诊疗行为均以患者利益为出发点,无意识地代替患者决定应该由患者决定的事项,忽略了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4.1.2.2医疗机构自查不严
医疗机构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应能及时发现医疗告知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但是,由于医院职能部门人员接受系统培训少,其发现问题的能力有待于提高。有调查发现只有1/10的管理人员在救人管理岗位前接受过管理培训,绝大多数管理人员在上岗后参加管理培训,但培训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为主,累计接受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比例只占1/3左右[1],在缺少系统管理培训的情况下,职能部门人员缺乏先进的管理理论,只能靠前人传授的经验来开展工作,致使出现管理能力上的不足。另外,由于医院财政补助相对不足,在政府投入不到位、不能保证医院承担的社会公益职能进行足额补偿的情况下,公立医院在经营上不可避免地具有趋利性,相当多的医院保留公立外壳,通过各种创收活动来维持自身运转[2],以致于医院在检查和治疗中因趋利而导致告知不规范,职能部门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于整改。
4.1.2.3卫生部门监管不力。
卫生部门承担着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执行与监督,监督任务面广量大,虽组织临床专业质量控制小组成员利用医疗质量检查的机会附带对医疗告知执行状况开展检查,但医疗告知不规范现象没有深入分析原因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导致医疗告知不规范在近年一直存在。另外,虽然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医疗告知方面的内容,但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使卫生部门监管后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于找到法律依据予以处罚,这也是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
4.2通过行政干预,提高医疗告知的执行规范率
基于医疗告知规范文本的建立,医院也相应建立了医疗告知制度。但是,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监督,必将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从而形同虚设。医疗机构如果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情同意权实施制度,如果没有监督机制,该制度也仅仅是给他人作壁上观的一个范本[3]。因此,监督检查是行政干预的重点,也是制度贯彻执行的保障。目前,医务人员面临繁重的医疗任务和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有提高医疗告知能力和规范执行医疗告知的需求,但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性的改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一个反复提醒和纠正的过程,并采用奖优罚劣的措施予以强化,才能达到改变的目的。笔者通过培训、督查、整改相结合的行政干预手段,使医务人员对医疗告知的执行规范率由80.17%上升到98.00%,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采用培训、督查、整改相结合的行政干预手段,从病历中提取医疗告知方面的信息,比较干预前后的规范执行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医疗告知的目的是实现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是简单的得到一个签名的事情。有效的告知后才能使患者及家属对诊疗效果有切合实际的企盼,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思想准备,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配合医生进行治疗。[4]这有赖于将来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医务人员自身真正尊重患者自主权和健康权的伦理观念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朱幼芳,赖瑞南.浙江省省级医院管理队伍职业化现状及要求调查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5,25(1):23-26.
[2]欧景才,吉琳,肖林添,等.公立医院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0):661-663.
[3]张宝珠,刘鑫.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4]刘小云,李康华.患者获得有效知情同意探讨.医学与社会[J],2005(5):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