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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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机制创新思考

高海波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625599

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如何充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促进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机制创新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侦查监督;问题;对策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始终,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对打击犯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侦查监督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工作开展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此,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机制创新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侦查监督的当前措施与必要性分析

(一)运用审查逮捕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紧紧围绕侦查监督职能,坚持案件质量意识,重视审查证据,严格依法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通过认真阅卷,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仔细听取律师的意见,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全面把握社会危险性,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准确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坚决杜绝捕后判无罪、撤案和不起诉等情况的发生。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专项活动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新型犯罪案件认真审查,深入学习研讨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分歧较大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轻伤害犯罪等案件,加大调解力度,慎用逮捕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准确运用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确保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运用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源头监督,重点监督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通过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诉不理、不诉不立、不破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运用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有意制造冤、假、错案;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确保依法办案,保障人权。通过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和扣押冻结财物、超期羁押等侦查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侦查监督队伍有待加强

在基层检察院中,侦查监督队伍人员不稳定,近年来,骨干力量流失严重,案多人少与审理期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侦查监督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在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严重滞后,主要是通过阅卷方式进行,很难发现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非法羁押等违法行为,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侦查措施缺乏相关制度的规定,很难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侦查监督机制亟需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侦查监督机制亟需不断创新。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三、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必须大力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一是加强理论和技能学习。二是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对办案组织的人员进行合理配置。三是通过检察官遴选制度,从律师、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中遴选优秀人才。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落实案件会商制度

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安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难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建立案件会商制度,提前沟通、共同研讨、引导取证。

(三)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法律制度

坚持立法先行,贯彻立法三原则:法治、民主、科学。一是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等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形成完备的侦查监督体系。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制度和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法律化。三是要建立健全实现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制度。检察权的地方化、检察官不独立、物质保障不独立、个别部门的不当干预等均构成检察权无法充分行使的因素。

(四)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侦查监督流程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制约,明确侦查监督的流程。一是加强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规范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二是严格规范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五)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侦查监督程序

完善刑事拘留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程序和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规范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一是,要加快检察权的独立化进程,实现检察权的相对独立。二是,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去除检察权地方化,建立健全检察权内部独立保障及操作层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调控内外权力的不当张力和冲突,确保检察权在法治的框架里独立而合法地运行。三是明确党委、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准确界定审查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制定排除干预机制。

(六)完善侦查监督方式

完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要加强对侦查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二是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案件执法司法依据、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公开和查询制度。三是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1]

(七)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制约

重点监督刑事拘留案件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一是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二是要依法规范刑事拘留案件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刑事拘留案件的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三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刑事拘留案件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不得执行其它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7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