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4年12月1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条例共分27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
商务与法律
200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