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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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

杨俊样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人们在经济规划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风险规划范式被提出的频率也越来越多。顾名思义,风险就是风险规制中的基本核心内容,而风险规矩就是通过它针对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等相关理论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一种深入的理论表述。大范围的实施风险规制是我国在现社会中采用社会性规制的一场改革。而且就目前的我国来讲,是处在一个风险频繁迸发的阶段,经济法学要想能够在其位置上可以有真正的发声机会,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风险规范的转移,这样才有可能完成回应当前处在风险中的社会的革命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风险规制范式分析

真正审视现社会下的国家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它不单单是只担负起处在社会安全网络建设之下的风险受害人的责任,它还会通过事先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规制行动,从而能够起到一个削减风险效果的作用。而且关于风险的双重性我们可以了解到它目前是处在一个被科学与民主包围的单一环境之中,所以要想走出这种困境,就必须准确区分开一个风险事件当中的具体价值与真实事实,而且要通过采取有关风险的沟通的方法,来实现将科学与民主完成统一的目标。除此之外,面对那种不可挽回的风险,就要事先制定好一个提前预防风险的规范,并通过这种规范而来约束预防的措施。

一、有关风险的法治以及基本国家责任

1.1有关风险的私法治理以及基本国家消极责任

有关风险的私法处理,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模式来进行处理,分别是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不同于刑法,宪法等公法,私法的基本处理措施就是自治,也就是说它是通过自主决定来进行法律处理的。其中在面对自身受到风险处分时,可以通过自己的担保或者将风险约定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来处理面对的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能够承担起私法自治的必须是思想完全理性不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而且对风险知识掌握充分并且应用恰当的人。而且还需要他能够可以依靠所收集的数据信息等来参考各种方案,从而选择出一个最合适的方案,并且也可以依据自身理性来与他人合成一个安排风险的担保协议。但是通俗来讲,上文所讲到的这种人是不存在的,因为只要是人就肯定有自己的感情色彩,所以不可能时刻都是理性的,而且他也不具备预见风险的能力以及通过法律来合理规定安排好未来的风险规范。另外在合同法中,无论是什么样的条款,都相对来说具备节省交易时消耗的成本,增强裁判对于风险的预见性以及能够在交易时得到更好的选择以及积极有效的帮助能力。并且还可以利用风险所耗的成本与权利产生的义务之间的公平分配来承担起一个对图像进行知道的消耗平衡作用。所以风险治理也是合同法中任何一个条款都可以对其进行维护的。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风险之所以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进行治理,其基本前提要素就是要和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合同的关系,而且如果对于未来中的风险,例如风险中的受害人达到一种预先合同远远不可控的阶段时,就必须引导风险进入到侵权法的治理模式当中。其实自主性的决定与自我的责任都体现私法自治的一个整体性,只不过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层面。也就是说做出这个决定的行为人,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侵权法处理必须要明确的判断出风险的产生究竟是自己行为导致的还是他人行为导致的。所以传统的侵权法会通过区分这两种行为来作为一个主要的核心内容,从而通过所犯的过错来明确谁究竟是这次风险损失所要承担的行为者。而在当前现社会当中的侵权法主要的核心是通过重点的转移,就是指将传统的分辨谁所需要承担责任来转移谁所需要承担风险损失。所以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就会变大,主要就是指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产生以及责任的客观化等,都呈现出一个集体性的趋势。

1.2有关传统秩序行政的风治以及基本国家责任

在20世纪初期,自由民主主义法律治国的国家主要是采取秩序行政的管理措施,也就是指通过维持好社会行为的秩序来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危害,从而保证国家的安全稳定。但是显而易见的是,风险是可以桎梏住秩序的一把锁链,所以在传统的秩序行政当中,有很多针对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但是相对来说,它也在两个方面受到了阻碍。首先第一个方面就是,相对来说,传统的秩序行政可以管理的风险范围是受到限制的,比如说,秩序行政是通过征收税额以及治理社会安全来进行的。而且从社会安全上来讲,治理安全隐患是最为重要的。第二个方面就是传统的秩序行政的治理手段主要是通过使制度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也就是说按照自由主义国家的观点来看,只有在某一具体事件中存在一个直接的威胁伤害时公权的力量才可以加以治理,所以在这种情况影响之下,能够依靠的就只有治理前的预防效果。所以虽然传统的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具备积极性的效果的,但是相对来说,它也受到了很多的桎梏。

二、有关风险规制的基本风险预防原则

2.1在风险预防原则下可以达到的基本干预限度

以风险预防的原则作为基本根基,国家需要在出现危险之前就事先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其主要的预防措施行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第一个方面就是量的扩张,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加大预防风险的措施准备,因为其所隐藏的各种风险隐患是远远比真实产生的风险要多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质的扩张,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增强这些预防措施的力度,有很多的风险隐患都是深深扎根在社会沟通以及思想领域当中的,所以我们必须在人们的脑中印刻下预防风险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要设定一个基本的限制在处在风险预防原则下的国家上。

2.2在风险预防原则下可以匹配的适用对象

就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下,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渗入到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健康以及公共区域的利用等各个方面,所以很有可能它作为国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出现。但是为了防止它作为法律一般性原则被滥用的现象出现,我们必须严格控制它可以匹配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要控制不确定性的以及不可以有逆回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应针对不确定的风险奈特区分风险与不确定性。前者主要是指因为其所分布的概率得不到确定所以我们相对来说,可以通过过去来推测未来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则表示人们是根本没有办法预测出未来所能发生的事情的,它对于人们来说未来的事件是一种全新的,没有出现过的,所以可以称它是不确定性的风险。就过去的人们而言,是没有科学来帮助他们增加对风险的认知的,而且也不能帮助他们确定未来的风险。并且就当前而言,科学仍然没有办法完全的确定未来风险,而且单就概念的选择,衡量的标准以及模型建构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另外,因为风险相对来说是处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当中,而且不仅会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人类活动也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针对它的未来产生都是不可控的,所以就当前的预防原则而言是无法对其进行一个准确的预测的。

三、结束语

通过全文,我们可以了解到,针对风险规制的提出以及它结合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规制探讨,包括应对其所产生时的预防原则等方面构造出一个明显区分与经济规制的崭新道路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当今社会有关于规制理论的一个新革命诞生,从一定程度上更好的达成了风险规制的创新要求,对社会风险规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海简述经济法基本风险规制的范式[M]经济法论2016

[2]杨水林经济法的法治理论反思[J]法律法制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