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江苏南京211153)
摘要:行政执法,它是我国多种执法形式中的一种,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执法的质量更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我国执法整体水平的高低。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个改革经历了多年的努力探索,终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社会预期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在规范和改进方面还是有不少需要努力的地方。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执政,但行政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有些根深蒂固的矛盾还没有从本质上得以解决,它们是影响我国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发现、解决这些矛盾的问题及其根源是目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是直接用法律的规范来解决社会性问题,调整我们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它可以直接执行法律,还可以根据法规、规章来执行,最终目的就是用法来调节整个社会环境。其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般来说,它处理是是我们国家的内部事务,当然也不排除外交事务,但对于老百姓来说,更直接的感受是,行政执法是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行政管理。
通常,我们将行政执法定义为: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比如当前我国环境整治工作中的港口码头企业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在港口装卸货的过程中需要进行防尘清洗、防尘覆盖等操作,如若企业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完成上述防尘措施,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这也就是行政执法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与原则
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的特征。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
(一)行政执行强制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用强制性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执行应履行的义务。
(二)行政监督检查
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以以监督检查的方式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的主要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的行政决定通常出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遵守法律法规、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所给予的物质、精神荣誉方面的鼓励。非奖励性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常见的如行政许可。而义务方面,可以分为惩戒性质的和非惩戒性质的,如本文开篇所说的对违法经营的港口码头企业进行罚款,就是典型的行政处罚,属于惩戒性行政决定。费惩戒性的行政决定指的是一般性质的义务,常见的如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三、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立法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少许法条难以应用到实际案例;而一些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矛盾,却又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予以解释;有的法条过于陈旧,十多年前的法规已不能再适用于当前社会实际;还有的法条规定得过宽或过细,使得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过去,有些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较为混乱,有的是由政府部门行使执法权、有的是按法律法规进行授权,这些单位有的是临时设定,有的为固定部门,从性质上来说,既有行政单位、也有事业单位、甚至还有政企合一的单位。还有的情形如省市级机关已经设立相应的行政部门,但到了县级政府,却又没有与之对应的部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致使行政职权无法行使。
第三种情形相对就比较常见了,那就是“多头执法”的问题,曾经,有些少数地方政府在设立执法部门时没有完全弄清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导致对于一个案件,多个执法部门都上门执法的情况发生。比如古玩市场的管理,按常理应该由文化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但事实是,常有城管、文化、公安、工商等多部门会对其进行齐抓共管。
(三)行政程序使用不妥
先执法后“程序”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知道,程序是用来保障公平公正,限制权力无限扩张的根本。行政执法工作尤其要按规矩办事,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行政执法者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少数地区,执法人员对待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有详细的工作流程,而在真正执法时却很少按照这些程序开展工作,这种表里不一的执法程序,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少沟通
这种现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执法部门,如城管与公安,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没有事先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协调,容易出现执法者与执法者之间的误会,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二是有些执法机关对于于己有利的工作表现得非常积极,而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的工作常常懒散怠工,有的甚至想尽办法将工作和责任推脱给其他单位。
(五)执法过程明显不公
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就行政处罚来说,因为行政处罚的力度是处于一个区间的,并不是所有的处罚都有一个固定标准,所有,这也就容易导致不同的执法者、执法机关对于同一类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力度有明显差别。还有一种情形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这种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缺乏稳定性,另一方面较为严重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就是执法行为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
(六)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弱
行政执法一般来说,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执法者所做出的执法结论都是代表着党和政府,所以,为了向群众、百姓彰显法治国家的形象、使他们拥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对于行政执法行为肯定是要设立一定的监管机制。但从现实中我们有时也能发现,这种监管会发生监督不力、“走过场”的现象。
四、出现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党中央号召文明执法,但对于一些年长的执法者来说,他们大多已经习惯了过去的执法方式,认为文明执法的效果不会有传统执法方式的效果好,所以,从思想上来说,这一批执法者正是导致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人为因素。
(二)行政执法体制问题
这个原因,我们通过当前国家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能够发现,其实我们的上层政府也已经意识到过去一些行政机关在设置上有不合理的地方。有些少数基层,如县级机关,在机构设置时是“自收自支”类,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更是“偏爱”,这也就非常容易造成这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乱收费、乱罚款。
(三)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案件的立案、审批、决定等还很不规范;处于监督地位的政府法制机构还不健全,有一些地方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机构人员较少,法律业务素质较低,经费不足,不能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解决我国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立法,促进法制建设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从法律上减少行政执法主体侵犯公民权利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要尽快制定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可依,减少由于立法不足或立法界线不清而导致执法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这里的改革既是对执法制度的改革,也是对执法机构设置的改革。对于执法制度,要严格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说明是应该管的,说明是应该配合、协助管理的,说明是不可以管的,不能再出现有利可图的就管、无利可图的就推脱不管。对于机构设置的改革是要避免再出现“多头管理”、“多头治理”的现象,明确各自部门的工作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三)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打造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我们行政机关也要转变工作理念,将手中的行政职权真正用到利民惠民的地方上去。我们的行政职权最终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履行行政职权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用行政法律程序要约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同时,也要提升服务意识,多少年来,我们共产党就提出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工作意识,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观念,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四)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和责任公之于众。在执法人员的工作过程中利用科技手段,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全程语音、视频的拍摄,一来可以在后续调阅,还原事实真相;二来对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一种权利的保护;三来,在上级部门的抽查、检查中可以作为工作情况纪实,对于执法者开展工作也是一种约束。
结束语
行政执法是我国多种执法形式中的一种,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执法所遵循的是具有简便、迅速、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但当前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这需要从加强行政立法,促进法制建设,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尽快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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