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非常显著的提升,同时环境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恶化现象,环境问题也得到了国家环境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律制度的约束对环境问题的抑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以往的法制建设并不是非常的健全,它的很多内容已经无法充分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需要对其予以充分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问题;民法;弱化弱化;策略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采取了各种方式对这一问题予以处理,其中,制定法律法规也成为了我国法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环境权也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所以理应受到保护,我国法制在不断的完善,在环境方面也先后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规,这也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层面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一、环境问题中的民法弱化
1、所有权的绝对性
在所有权原则的规定当中,所有权存在着减少外在因素干扰的功能,土地所有权在范围层面上来说具备非常强的广泛性,民法制度是以商品经济为前提的,所以其在运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物权制度在建立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基础也是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也成为了民众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常都存在着理性经济的理念,在经济活动当中,每个人都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理性经济的加设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逐渐失去了其立足的基础。人类的需求逐渐膨胀,但是我们所拥有的资源却是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生活中就会有很多人排斥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通常是只顾自身的利益,这样也就使得环境质量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对人民的切身利益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2、意思自治
在民法当中,意思自治通常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按照自己的方式和医院来设置或者水变更民事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对交易的对象和交易的形式进行选择和调整,此外在这一过程中还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以前的民法当中,在赋予自主权的同时,也会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民事主体可能会借助这种保护机制而对环境破坏的行为不负任何的责任。
3、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通常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相关的活动时只是对自己的过时或者是故意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法律责任,不然的话,就算民事主体的行为已经对IDUI方造成了非常明显的伤害也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在这一原则实施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因为加害人在主观上的过错而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但是我国的工业发展水平有了非常大的提升,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所以很多受害人是没有办法提供充足证据的,从而使得企业很容易的就避开了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策略
第一,限制所有权。在现代民法建设中,加强了所有权的绝对限制,主要体现为:①加强所有权义务性的规范;②加强对所有权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等限制;③限制行使所有权,可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见,在现代民法设置中,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必然对环境保护有益。例如,有关社会性财产所有权,为了满足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土地的利用必须与环境保护目标相一致,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限制契约自由。传统的契约绝对自由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基础上,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暴露诸多缺陷,对环境保护十分不利。在现代民法应用中,实行“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原则,进一步限制了契约自由,并强行规范契约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包括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各种物质交易或破坏环境行为,以劳动者角度、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为出发点,加强环境安全控制。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制定“产品质量法”时,往往附加了环境保护相关条款,规定一切产品必须满足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禁止权利滥用。在现代民法中,除了改革三大基本原则,更注重权利滥用的禁止。在社会中,只要存在权利,就可能出现滥用行为。民法作,赋予自然人、法人更多权利。正当行使权利属合法行为,但是也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尤其在环境侵害方面。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中,正常的使用环境都是正当权利的行使,但是往往对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如果使用权利过度,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通过现代民法中限制权利滥用,为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开辟全新通道。
三、环境问题中的民法创新发展
1、环境权制度
民法作为一部权利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作为构建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点,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是民法与环境法相融合的基本体现。环境权,主要指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具有享受健康、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应用环境资源的根本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人们享受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的权利,人们可在美好的环境中工作并生活,如宁静权、日照权、景观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自然权等在传统的财产制度中,所有权客体仅是人力可支配并控制的权利,但是空气、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不可作为所有权客体,仅能以无主物存在,无主物采取先占用原则,也就是说,先占用者可以无偿使用,那么空中排放污染物也成为合法行为。
2、自然资源权制度
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更加适合自然资源物权的应用。在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中,有关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建立在物权客体规则的基础上,但是自然资源由于具有一定特性,因此很难满足特定化要求。这种传统观念已在现代化发展中受到一定挑战。一是在现代化生活体制下,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期限性”、“稀缺性”等特点。例如,鉴于“交易排污权”制度,可以将环境容量在市场中进行商业交易;在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的地区,建筑物的价格偏高,体现了环境资源的有价性。二是在传统定义下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环境要素,也将成为准物权客体或者物权客体,例如水权的确立;三是目前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要素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的未来发展中,很可能将新鲜空气、水源等环境要素作为公共财产,建立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再通过有偿或者无偿方式,将使用权转让或者许可给法人。
四、结语
如果想要更好的解决众多的额环境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保证环境权利不会受到人类的不利影响,此外还要保证人类对环境的作用在环境承载力的范围之内,从而也就不会给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就是要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对环境予以保护,对制度予以完善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
参考文献:
[1]王超,姜瑞云.环境容量的民法进程[J].河北法学.2010(09)
[2]秦芳.倡导环境保护对民法理念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2)
[3]张震.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J].北方法学.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