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民事诉讼在汉代社会现实中具有较明显的实态.讼之所及,多为租税、财货乃至田产,表明人们在概念上已经有所区分,人们因民事纠纷而"诣乡县讼",可知民事审判是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能之一.又以出土汉简及传世文献见之,民事诉讼的程序化已相当明显,由此反映了汉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法论坛
200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