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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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思考

项传卫

项传卫(浙江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310005)

【中图分类号】R1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22-0359-02

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特别重视,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4年3月1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9年3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执业药师制度。2012年1月20日《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规划目标。18年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是良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法人(企业)准入、行业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四大准入奠定了基础,初步建立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框架,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治理机构,较为完备的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体系和制度,逐步提高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视,具有了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队伍。以下就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我提出几点建议.

一施行“业必归会”

“业必归会”完全是行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行业管理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是行业自律的保障,是衔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市场体系、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前提。在非“业必归会”情况下由于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协会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所以行业自律性规管往往带有局限性和不完整性。所以,比较特殊和重要的行业,就需要通过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来保证服务对象的基本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岗位配置素质要求高的执业资格比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就强制要求执业必须入会。在法规中给了协会明确的自律性监管的职责,并赋予了对会员的法定处分权力。

实施执业入会制度可以由协会监督检查会员的的执业水准和执业道德。执业药师职业关系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专业性极强,外部性极强,与公众信息极不对称的职业特性,不仅要求执业药师必须依法执业,也要求执业药师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准和执业道德应该由协会来监督检查、评价指导。

实施执业入会制度可以由协会依法制定会员处分规则。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罚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轻,除了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分”既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罚。这种“处分”不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法律威慑力低,往往达不到处罚的效果,也许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执业入会制度,成为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执业准则和执业纪律,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可以按照会员处分规则给予处分。

二统一管理体制

目前医药企业人事制度执行的是药监部门与人事部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医疗机构执行的是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生产企业按照专业技术职称执行的是工程师系列,一些在医院工作的药师通过了执业药师考试,但是仍然需要通过卫生部门的中级职称考试,因为医院不承认执业药师考试。

加强统一协调与管理,避免出现专业设置混乱、政出多门、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等问题,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借助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统一管理体制,建议应尽快明确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

三注册岗位管理

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已经扩大为整个药品的生产、经营与使用,这是应该继续提倡并实施的。但是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对从业者知识能力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决定了药学领域不宜设立统一的职业准人标准。目前执业药师配置岗位有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岗位有生产管理、科研、质量管理、流通经营管理、使用单位处方审核、临床药师等。所以应该建立完备的注册前培训与实习经历审查。注册岗位管理比实施“执业3+x考试方案”要合理,更适应实际需要。在培养药师方面有所侧重和区分。以岗位管理为标准,施行注册前岗位培训,按照岗位的知识结构、素质标准、实际案例开展知识更新。对于零售和使用单位的执业药师应注重临床药学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生产领域的执业药师注重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生产工艺、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完善法律地位和定性

国外对社会通用性强,涉及到公家益处和生命财富平安,对社会和经济成长影响较大的执业资格轨制,绝大大都国家是经由过程立法进行管理的,一般注册建筑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我国已经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教师法》等执业资格性法律,唯独执业药师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的。

有识之士大声疾呼推动执业药师立法,在《执业药师法》中应当给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协会一个明确的立法定位和定性。根本上解决“和或之争”。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作了如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里使用“或”字的本意原是为了在当时执业药师数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让没有条件聘用执业药师的地区或企业以药师代行执业药师职责。但就是这一个“或”字,使执业药师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执业药师由主角变成了配角,甚至成了可有可无的角色。

执业药师资格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就缺少政策上的支持。2001年执业药师法草案进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立法计划,历经十多年风雨,应尽快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通过立法对必须由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执业医师认定工作较执业药师认定工作起步晚,但1998年6月26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使执业医师认定从工作之初就有法可依。

五执业助理药师

我国各地市场和经济发展不协同,应当参照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建立执业助理药师制度,对于县以下农村城镇的药师配置可以由执业助理药师执业。专营OTC的药店可以由执业助理药师执业。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从业药师、初级药师的困境,也可以解决县以下农村城镇的执业药师配置数量限制问题。对于本科以下学历人员,应当参照执业助理医师政策,设立执业助理药师资格。取得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证书若干年后,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六相应专业和相关专业问题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十一条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学历。而执业药师规定的是相关专业,我们认为对于如生物工程、化工等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建立预备基础考试或者先通过执业助理药师考试,经过实习经历,主要考察医学基础、药学、药用植物等。主要参照教师资格考试的要求,不是师范学校毕业的学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必须先考心理学和教育学。英国药师考试对无药学相关学位者需另参加拉丁语、植物学、药物学、药物化学及普通化学的考试(即附加考试)。

七从业积极性与执业荣誉感

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人员缺少的原因不是学校培养的不够,也不是从业人员数量,更不是人才素质限制。依据《2010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目前医疗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从业人员就有35.4万,加上生产、流通企业人员,全国医药卫生战线上药品从业人员在60万人-100万之间。而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只有十几万人,注册人员不到8万人。限制队伍发展的原因是管理体制、政策弱化、社会忽视、缺少职业荣誉感的原因,队伍的发展壮大取决于当政者的责任与决策者的决心。使只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执业药师工作,使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积极报考执业药师,使全社会普遍关注、理解和尊重执业药师。制定积极导向政策,以吸引总存量百万的药学人员投身到执业药师队伍中来,要充分调动执业药师执业注册的积极性。

八制度实施工作任重道远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蹒跚走到现实,制度实施工作任重道远。努力推动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落实,关键是要狠抓师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落实。而要促进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落实,必须与推进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与监督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将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