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学军(灌南县第二实验小学江苏灌南222500)
1.“直径是圆的对称轴”的说法不妥
在教学对称轴时,不少老师是这样教学的:直径是圆的对称轴,因为在一个圆中直径有无数条,所以,一个圆的对称轴也就有无数条。我们知道圆的直径是“通过圆心并且两端都在圆上的线段”,而对称轴是直线,所以应说“圆的直径所在直线是圆的对称轴”。
2.“角的大小同边的长短没有关系”的说法不妥
在角与边的关系的表述中,很多老师在授课时往往说“角的大小同边的长短没有关系……。”这种说法是不够妥当的。因为角的边是射线,而射线是不能度量长短的。建议把这一结论表述成“角的大小同边画得长短没有关系”。
3.不能把“一般性质”说成“基本性质”
有人把“小数的末尾添上0或者去掉0,小数的大小不变”这一性质称之为小数的基本性质。基本性质是某些性质的本源,由它可以推出其它一系列性质。而小数的性质只是具体应用于小数四则运算,但不再推出其它性质,所以这个性质只是一般性质,而非基本性质。
4.X=0和X=X+1都应是方程
有人说X=0是方程的解,但不是方程;X=X+1也不是方程。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先来回忆一系列定义“表示两个量相等的式子叫等式”,“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叫方程”,“能使等式成立的未知数的值叫做方程的解”。根据上面定义,可知“X=0”是方程。也由于0是使这个等式成立的未知数的值,所以0又是这个方程的解,记作X=0。
方程必须含有未知数,这是一回事,但“能使这个等式成立的未知数的值是否存在”又是一回事,这两回事并不总是一致的。由此可见X=X+1是方程,但却是无解方程。
5.由“0×5=0”推出“5×0=0”不妥
因为0+0+0+0+0=0,按乘法定义有0×5=0,但乘法定义却无法解释5×0,于是采用补充定义,即规定5×0=0。在小学中,如何向学生讲清5×0=0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的教师采用乘法交换律,即因为0×5=0,所以5×0=0这是不妥的。我们知道,0×5出现在先,而乘法交换律却在以后才出现,何况“5×0”这个算式的意义尚不清楚,怎么可以用乘法交换律呢?我在教学5×0时是借助实物演示来讲清算理,具体步骤如下:
(1)出示2盘苹果,每盘5个,问:共有几个苹果?用乘法列式计算得5×2=10;
(2)拿走一盘,再叫学生列乘法式是5×1=5;
(3)再拿走一盘苹果,成为5×0=0,这实际上就是用的类比推理。其具体意义是“一个5也没有,所以结果是0”。
6.复名数和小数不能互化
我们知道,数与计量单位名称合起来叫名数,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的名数叫复名数。由此可知,复名数是用来表示数量的,而小数是数。数与数量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等同起来,所以,复名数和小数不能相互改写,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复名数可以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