眶内壁骨折的法医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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眶内壁骨折的法医学检验

姜安军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

1.前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涉及眼部骨折损伤程度做了相应调整。由于眼部位置暴露,结构复杂且脆弱,受伤机会较多,而且挫伤后合并眶部骨折较为常见。一旦受伤往往使伤者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严重受限,而损伤评定结果涉及骨折部位与损伤程度的判定,由于法医对标准的理解各有不同,对结果的鉴定意见也常有不同,容易引起双方争议,不利于后期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求法医检验鉴定人员要充分了解眶内壁损伤的特点,深刻了解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和释义内容,根据病历和相关查体,综合得出准确的检验鉴定意见。

2.眶内壁解剖结构和骨折特点

眶内壁呈长方形,矢状位,由4块颅骨构成;额骨角突与泪骨构成前部及泪囊窝;中部占内壁的大部分,是筛骨纸板,后部小块为蝶骨,中间大部分与筛窦相接。暴力作用于外壁,然后外壁传递给眼球一个外力,使眼球受到挤压,引起眶内组织对内壁产生压缩力致眼眶内壁骨折。

眶内壁骨折大多是在斗殴中形成,以青壮年男性占绝大多数。眼球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如拳击等,外力不直接作用于眶壁,而是作用于眶部软组织,使眶内软组织受到挤压导致眶压增高,眶壁向外骨折。骨折多发生在在眼眶壁较薄弱的下壁、内侧壁及视神经管的内侧壁。粉碎性眼眶骨折则表现为眼眶骨壁呈多处断裂,断裂的骨块分离,并向四周不同方向移位。内壁骨折时若内直肌鞘及软组织嵌入骨折缝内,限制眼球运动而出现复视;由于眶内壁大部分薄弱,骨折时多形成骨折片,骨折片移位,眶腔容积增大,早期也可出现眼球内陷。对于明确显示没有眼外肌的嵌钝,眶内软组织入窦腔较少者,可釆用非手术治疗。对于眼球运动明显障碍,复视范围较大;眼球内陷明显,影响外观;牵拉试验阳性,无恢复趋势;证实有眼外肌嵌顿,以及较多的眶内容疝出的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手术目的就是尽量消除复视及矫正眼球内陷。当损伤力量较大时可出现眶壁的粉碎性骨折,此时容易同时伴眶周积气和上颌窦或筛窦积液等损伤。

3.眶内壁骨折鉴定要点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眼部骨折构成轻伤条款已作了明确的界定,眶内壁骨折依照5.2.5d条款规定评定为轻微伤。单纯性眶壁骨骨折,尤其是骨折移位较小的,对视觉功能影响较小,或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亦不留功能障碍,评定为轻微伤。但严重的眶壁骨折可造成眶腔增大,眶内容物减少,引起眼球内陷,而出现睑裂变小,上睑内2/3凹陷,上睑沟形成而加重损伤程度。而对于骨折后合并有眼外肌、眼神经、面神经或眼神经损伤,引起复视、斜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上睑下垂等功能障碍可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条款规定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所以,对于眶部及相应处骨折要求鉴定的案例,要注意急性眶壁骨折影像资料收集,分析愈后眼球内陷与否及程度,为愈后视功能情况提供损伤基础。

(2)眶部及相应处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进行详细的CT、MRI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判明骨折的部位、类型及严重程度,进而分析可能造成视力损伤的病理基础。对于无骨折的眼部钝挫伤,亦必要进行眼底镜检查,发现伤前有无病变、视力状况,明确眼部器官及相关软组织损伤情况,结合伤者年龄、身体状况、伤后就诊时间及治疗措施是否得当,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例进行全面、科学分析,客观评定损伤程度。眶内壁骨折如合并眼外肌或眼神经损伤,发生复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的,并有手术指征也行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要比不需手术治疗的其它单纯眶壁骨折或复杂眶壁骨折未经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严重。因此,眶内壁骨折如合并眼外肌或眼神经损伤,发生复视、视力障碍、眼球运动及感觉障碍虽经手术治疗愈后较好,无遗留症状及体征的,也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条评定为轻伤二级。

4.结语

总之,对于外伤导致的眼部钝挫伤致眶部及相应处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法医检验鉴定人员要慎之又慎,要进行详细的影像学检查,并考虑骨折的严重程度,结合视力变化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充分掌握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和释义内容,综合得出既保护鉴定人又符合伤情事实的法医检验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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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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