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辽宁本溪117000
摘要:政务诚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政务诚信缺失,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很多危害,要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而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关键词:政务诚信;症结危害;加强政务诚信;对策
1政务诚信缺失的危害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原有各种利益格局正逐渐被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建立。社会各主体的利益正处于分化整合阶段,原来约束政府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规范和道德准则正逐渐丧失约束效用。诚信就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政府在不同领域,社会管理活动不同层面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诚信缺失。
1.1政策连续度低,瞬息万变
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许多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由于缺乏科学细致的考察论证,凭主观意志,结果,制定出来的政策在实践贯彻过程中遇到种种阻碍。当政策在实践中受到阻碍时,某些行政部门又随意推翻原来的政策,用新的政策来取代,这样,造成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再有因地方政府领导的变更,政策兑现断档,新官不认旧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政府的诚信度在民众的一次次抱怨中逐渐丧失。
1.2虚报浮夸,谎报政绩
有的地方政府说假话,办假事,造假账,编假政绩;各别官员隐瞒事实,掩盖失误,蒙骗群众,欺骗上级。政务失信,不仅使人们对政府丧失信心、丧失信任,还能导致人们对政府的抵触,降低政府的权威性,群众与政府离心离得,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结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1.3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受到利益驱使,为了局部甚至个人利益,无视中央精神,仍实行地方保护政策,随意践踏市场规则,造成恶劣影响。
2政务诚信的具体要求
诚信是政务诚信的母体,政务诚信是由一般诚信衍生出来的亚种。诚信的一般要求包括诚与信两个方面。诚,是指真诚、真实,即真心实意、诚心诚意、不虚不假。信,则包含重然诺、守信用的意思。同时,信又表征着信任。而信任与守信是分不开的。守信则能获得信任,不守信则无法使人信任。所谓诚信,就是内心诚实而又外讲信用。内在之“诚”与外在之“信”密切相关。“诚”是“信”的基础,无“诚”则无“信”。“信”是“诚”的表现,诚心诚意就会讲信用,不讲信用通常也缘于内心不诚。作为诚信之特殊类别的政务诚信,结合政务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其具体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要诚心诚意地“执政为民”,以群众满意的实事取信于民。政府是执掌公共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政府之所以能够执掌公共权力,归根结底源于人民的授权。而人民之所以授权于政府。是相信政府能够运用被授予的公共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因此,“执政为民”就应当成为执掌公共权力的政府的行为宗旨。而政府若要“执政为民”,就必须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人民办实事,必须以政府的诚心诚意为基础,只有诚心诚意,政府才能真正做好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实事。而政府若无诚心诚意,则只可能大搞形象工程,浮夸、虚构“政绩”,表面上冠以为群众办实事的美名,实则出于少数人的私利追求。如此“政绩”,不可能增加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只热衷于打造如此“政绩”的政府,辜负了人民群众对之寄予的厚望,最终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此,“执政为民”不能只是一句漂亮、动听的口号,而是应当出自政府的诚意,应当诚心诚意地落实到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各种实事之中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政府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就会让人民群众感到满意,就能继续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如果政府不能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政府就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也就被消解。
2.政府要信守承诺,政府的政策要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以维护政府的信用。是否履行承诺以及承诺履行到何种程度,是测量信用的最重要指标。政府如能忠实地、负责地、一丝不苟地履行自己向公众做出的承诺,就可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很高的信誉。而若政府不能或不愿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则势必导致政府信用的降低。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信誉以及维护政府的信用,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履行自己的承诺。承诺之所以未能履行,既可能是由于政府缺乏履行承诺的能力,也可能是因为之前的承诺本身不真实,属于虚假承诺。因此,为了确保承诺得到履行,政府一方面必须提高兑现承诺的相关能力,在承诺时必须考虑承诺兑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另一方面,政府的承诺必须是出于诚心诚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公众作虚假承诺。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是其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而提出的行为准则,也是面向公众做出的公开承诺。如果政府的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朝令夕改,或“一届政府一套政策”,则意味着政府以政策形式向公众做出的承诺变化太快、难以落实,这就必然会造成政府信用的损失。政策之所以会不稳定或不连续,其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一是原来制定的政策本身就缺乏合理性,二是制定的政策虽然合理但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或少数人利益的考虑,而不愿落实原本合理的政策。
3.政府的行政行为要有透明性,敢于开诚布公,及时发布有关公共事务的真实信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处理公共问题、办理公共事务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公众利益,而公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完全有知情权。因此,政府有义务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是如何处理公共问题、如何办理公共事务的,必须及时地公开这方面的真实信息。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对于公共事务、公共信息的知情权,是对政府行为进行公共监督的前提条件。如果因政府行为不透明、公共信息被封锁或被隐瞒而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那么,政府的行政过程就得不到来自公众的有效监督。而如果公众无法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则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为自己或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可能性就势必大大增加。政府行为不透明,习惯于暗箱操作,不敢发布公众需要了解的公共信息,只能引起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怀疑,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会随之而生。政府发布的公共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如果信息不真实,可能蒙蔽公众一时,但不可能蒙蔽公众一世。一旦公众最终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就必然会严重损害政府的信誉。
4.政府官员要始终坚持廉洁奉公,以不辜负公众的信托。政府官员是政府的代表,政府官员在行政活动中的一言一行,在公众看来就是政府形象的注脚。各种具体的政务活动,是通过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而展开的。这样看来,政府官员是否诚信,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诚信度,直接关系到政务诚信是否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政府官员在诚信方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贪污腐败、权力寻租。正是因为贪得无厌、想方设法以权谋私,才使得某些政府官员把诚信的基本要求置于脑后,完全没有出于公心的诚意,肆意辜负公众对自己的信托。政务诚信建设不能仅满足于单一的诚信意识的强调,而尤其要注重政府官员之公心廉德的养成。
3结语
总之,由于政务诚信对我国下一步改革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所以各级领导干部有责任身体力行,率先诚信,倡导诚信,做到政务诚信,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使我们这个有着悠久诚信传统的国家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并肩前进。
参考文献
[1]西美尔.货币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30.
[4]涂永珍.诚信文化视角下我国政务诚信建设的法理思考[J].理论研究,2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