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关系和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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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关系和作用

施立峰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51009

摘要: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层次和态度,务实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服务态度;业务意识

1、建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春风吹篇大江南北,中华大地突然间耸起栋栋高楼,形成了新兴的城市石子森林。从而这阵“春风”吹拂起更多建筑企业的诞生和掠就更多人的就业机会,建筑企业的诞生也自然的存在不同层次的等级,企业中人员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也参差不齐。可是中国这么大的建筑市场也离不开这些新兴企业,它们或多或少也贡献出自己的辛劳。然而每个企业在自身的业务层次和技术层次上择适合它们业务范围的工程。为继续改革开放做出贡献。

在和暖“春风”的熏陶下建筑市场蒸蒸日上,紧接着也出现建筑市场管理日趋混乱迹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规根于政府缺乏监管力度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同时也缺少适合于工程一线的跟踪监管部门;直到90年代初期我国建筑市场各个领域才陆续参照国外的建筑管理模式并予以应用,在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实践过程中,初有成效的得到肯定。继而迅速地发展成立国内自己的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等管理模式,且这些公司在短短几年里也得到猛速拓展,成为专门服务于龙头经济的建筑行业。国家也相应的制定出台相应的建筑法律法规,明确建筑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等的经营范围及性质,为对建筑行业“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服务于建筑行业。有了建筑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的参建,建设单位(也称为项目业主,或直接投资方)顺理成章地依法委托他们从事工程建设的策划、招投标、监督等业务,从人力资源方面可以减少建设单位(下称委托单位)的投入,从劳动强度上提高各方的工作效率。能够充分调配、利用监理公司和咨询公司等的优势促使工程在建设中得到良好的开展。

2、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等也依法肩护着委托单位付予的权力对建设工程落实组织、协调、监督等全过程作用。同时也代表委托单位在工程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严格监管,直接快速应对解决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施工问题或难题,体现出现场监理人的积极性和时效性,也体现出监理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制度是否在实际工作中起发挥作用。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及社会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监理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中必须具有廉洁、公正、公平、务实的作风,使建设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建筑行业带动中国迅速朝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的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模式还处于一体制管理系统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一体制,尤其是自建、自管、自用的项目,缺乏与社会比较、缺乏竞争,有时建设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导致管理乱、产品质量差等诸多情况,也开始慢慢滋养出一些社会现象——腐败及“豆腐渣”工程,当然这种现象在社会上被叫做“权钱”交易,然而这种现象也不是今天才有。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及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抛开一体制的管理模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管理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而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代建单位”管理模式(建筑界称之为:二级业主也叫代业主)。

3、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意义

国外是否有这种“代建单位”的存在,恕本人没有加深了解,也不想去了解,只是面对现实,可是“代建单位”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能否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奉公?以下是本人的几点看法及建议:

(1)代建单位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第二个专业性强且具有相当资质的建筑管理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而监理企业同样是建设单位招标委托进行对在建项目进行施工现场系统监督管理,实质上大体与代建单位形成管理重复关系,甚者使工程管理程序繁琐复杂化,反而降低建设工程的工作效率、增加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和管理混乱局面。

(2)既然有了代建单位,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某些事情必须只能由代建单位自己去完成的,但为什么硬要监理单位去办理呢?简单举个例子:某项目的代建单位主持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提供、征地拆迁由监理跟进代办等;如果这些事情都要监理单位来完成,那么要“代建”干嘛?不如恢复到原来没有“代建”出现时期还比较好,没有“代建”的出现,监理单位比较明确过程的任务,办事积极、直接明了、干脆、速效。其他的不做详细列举,反正,代建单位更应该明确自己是在为委托人办理应该办的事。没有代建单位出现时,监理单位从中协助建设单位办些力所能及的事是合情理的,监理企业也在人员资质、技术层次和资源的利用合理投入,分工明确,办事效率高。可是目前既然有“代建单位”的参建,目的也很明确,代建单位就是要补充委托单位在这方面人力资源的不足,减少一些工作强度,为委托单位分担一些管理领域的不足。否则也然。

(3)建议在建项目工程的“代建单位”也必须派专业人员(至少一个人)与监理人员一同驻场,时刻关注现场施工动态,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题。而实际上“代建单位”分管项目的管理人员不到位,业务不熟悉、经验少,反之扮起高级白领的架势,盲目对监理人员指东挥西,不懂业务管理的运作,业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不诚恳,含有极其丰富的指令性,当然也不是所有“代建单位”中的人员都这样。至少大部分是这样,建议相关部门规范“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条件或推广,以促成“代建单位”在社会上得到很好认同,真真正正提高办事效率。

(4)鉴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任何企业单位中都有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就出现有好事由“代建单位”来领功,坏事监理单位去承担,监理单位就像夹在巧克力中间的馅或是替罪羔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发生的一些问题,监理单位在制止无效时向“代建单位”反映情况,但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回复,有时施工单位直接绕开监理单位,利用“代建单位”对监理发出指令,这里头就已经有很多悬念,也就是说不要老给监理单位戴“帽子”。

服务意识从意义上包含着企业的形象和个人的业务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是“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生产时共同必须执行的课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单服务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并且间接服务于其他社会单位,“代建单位”主要行使对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进行科学的严格管理,达到优化项目方案实现节约投资。监理单位主要行使资金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控制等,完成由委托单位赋予的具体职能,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但是双方都不能代替委托单位,更不能代表投资方利益机构对建设项目总体全面管理;所以在此基础上,明显地区分出各自相应的服务意识。“代建单位”在客观事实上并没有象监理单位那么明显积极的服务意识,反而在某些事项的协调上增加时间的延误,无形中也给监理单位现场协调带来迷茫。

4、项目工程的管理报酬对运作的影响

为了更好的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为了建造更多精品、造福社会,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各直接投资方提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费用,必须公平合理的对待参建单位的利益,如果一味压缩“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费用,导致他们在业务运作开展方面有相当的困难,或许在某些层次满足不了委托单位的要求,这是不现实的事件,要他们从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管理资源方面多投入,委托单位必须提高报酬保障。激励他们从高层次、高素质健康发展,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利于发挥他们在共同服务于工程建设时的积极性、互助性、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