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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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马灵超

马灵超(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北安164000)

摘要:简述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意义和策略。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我们林区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林区职工群众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现象反映强烈。因此要大力加强对这一类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和制约。

1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的意义

当前渎职犯罪尤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已经严重损害到了社会形象,影响到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危害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

(1)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追求和谐的生活环境,对贪污、渎职等代表腐败的现象历来深恶痛绝。由于渎职行为引发一些民生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程度,而发生这些社会问题的一个很普遍的原因就是执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不到位,司法行为发生偏差,导致了渎职行为发生。渎职行为影响到了社会和谐,也破坏了和谐建设成果,因此,必须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2)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渎职行为是一种腐败行为,是不落腰包却危害极大的腐败行为。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更是严重危害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使人民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必将损害到这些年的法治工作成果。依法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体现公平和正义。

(3)加强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是加强司法机关自身体制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诚然,体制是由一个单位的工作机制和个体组成,个体的腐败,将使整个工作体制发生运转障碍。司法人员的渎职腐败行为,将使司法机关整个机体发生不调和,不适应的“症状”,规范司法人员个体行为,将有利于整个司法。

2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长期以来,反渎一线的干警同心协力,奋力拼搏,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依然存在,监督力度亟待加强。制约反渎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对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缺少认同感,线索匮乏。渎职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因此,渎职犯罪不象贪污贿赂犯罪那样另人痛恨,甚至,因为一些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挂上了“为公的外衣”,有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干部的一时大意,一时疏忽而发生,因此博得了善良人群的同情,甚至是领导机关的庇护。正因为,社会中存在的对渎职犯罪的不正确认识,使许多干部群众即使知道了渎职案件线索,也没有意识到犯罪,或者知道是犯罪,也睁只眼闭只眼;再有这些年来打击渎职犯罪力度不够,职工群众举报信心不足,这样就导致了当前渎职犯罪线索匮乏尤其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线索极度匮乏的局面。

(2)同门相怜,打击力度削弱。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都为执法机关,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尤其是与公安、法院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日常业务往来中,关系熟路,一旦发生渎职犯罪,常常碍于情面,“下不了手”。

(3)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侦查难度大,存在畏难情绪。司法人员往往熟知法律,具有强烈的反侦查能力,难度大、取证难、干扰多、审判周期长。因此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就是智慧的较量,法律水平的决斗。正因为此,工作中可能存在畏难情绪。

(4)刑罚处罚偏轻,缓刑过滥,打击手段单一,主要靠刑事制裁,经济、行政手段不足。“职务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即使侦破了,也惩罚不了;即使惩罚了,也都从宽处理了。”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侥幸心理。正是由于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许多人甘愿铤而走险。尤其是当渎职犯罪缓刑判决过多,加之其他经济和行政手段不能与刑事判决有效配合,也助长了渎职犯罪多发。

3遏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主要策略

(1)加强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的认同感。渎职犯罪尤其是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危害甚烈,却鲜为人知。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渎职犯罪及其危害的认识。利用新闻宣传渠道多样,电视、电台、报刊、移动通讯平台、网络等工作之便向社会宣讲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是良好渠道。通过电视电台对反渎大案进行直播和评论,建立反渎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召开会议对在查的案件进度适时与媒体进行交流通报,通过宣传,使全民对渎职工作有更加清楚的认识,主动加入到全民反渎的行列中来,积极为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提供线索,提出合理化建议。

(2)明确责任,提高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监督工作的认识。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职务犯罪监督等。

检察机关是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监督工作的主要实施载体。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反渎工作一线的干警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变被动消极监督,为主动积极监督。努力发掘案件线索,认真依法公正办案,要认识到,存在同门观念,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不查,就是我们自身的渎职,就是失职。必须认真对待反渎工作,做到能办案、敢办案、办好案。

(3)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加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

从事渎检工作的同志大都有所体会,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难度相当大,一是作案者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二是案件涉及的证人有畏惧心理,多数不愿合作,三是涉案单位护短,为办案工作设置障碍,四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不坚持原则,干扰办案,以至于有的案件办不下去,中途搁浅。“下级办不动的案件提上来办,下级不好办的交办,下级不想办的督办”的方法,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检警一体、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突击有力的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形成办案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不论涉及到谁,不管是哪一级干部,不论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能一查到底。才能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取信于民。

(4)加强体制建设,理顺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体制。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是一个群抓共管的工程,需要依赖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注重体制建设,建立运转有效,合理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将有利于推进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社会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的载体是多方面的。专门监督就是指人民检察机关监督,具体讲就是反渎职工作。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反渎职工作是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是正确对待和落实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而不是个案定夺,依法赋予和保障人民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利,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这一宪法原则得到真正落实。二是加强检察一体化建设,提高反渎工作在整个反腐败格局中的地位,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反渎工作,使反渎职工作在查处司法人员腐败方面,发挥更为明显的作用。三是加强对反渎部门的保障工作,实行业务职称任职制,在工资福利方面对反渎一线干警进行必要的倾斜,提高和调动广大干警投身渎检事业的积极性。

总之,惩治腐败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阻力,这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和完善有利于发展反渎事业的机制和体制,从宏观上把握好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法律监督的正确方向,同时要从微观上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素质的提高,提高反渎工作在整个反腐败体系中的地位,提升反渎工作在检察监督体制中的地位,使反渎工作长抓不懈,努力建立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反渎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为做好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监督工作提供有利的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