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改革的总体要求,国有林场应遵循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促使林场从计划经济转轨于市场经济,从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型。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彻底分离。使非营林林场只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和保护森林资源资产安全运营的职能,在林业建设市场内它担任项目法人;而营林分场不再代理国家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益,它在林业建设市场内只是一个施工单位。
广西统计
200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