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教学设计,拓展数学思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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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华

李云(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48)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合同的违约行为及其可得利益的赔偿,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得利益赔偿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特征

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这种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现实性。因此,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都是必要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四、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较之直接损失的赔偿要复杂,难度也更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还应注意把握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有无、大小的确定,一定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2.依法限制。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并不意味着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不受到任何限制,或者对任何可得利益损失都不加以区别,一概予以赔偿。相反,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限制,做到既公平合理,又适当可行。3.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不仅要考虑必要性,而且要考虑可能性,即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一般情况下,强调的是对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全部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约方确无能力全部赔偿,甚至没有任何偿付能力的,那么,也不宜一味地强调全部赔偿,否则使赔偿失去可能性,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其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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