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沈阳市文化局会计核算中心,沈阳110000)
中图分类号:DF436文献标识码:A
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的缴库和拨付方式一直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运作方式,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足额下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自2001年开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2003年财政部在充分肯定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应当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工作。因此,本文对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财政国库改革模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比较分析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经过我国多年探索,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施的一项改革措施。我国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新修定的《会计法》规定了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记录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单位财务的核算职能和责任全部集中到核算中心,造成了会计主体与会计人员的分离、资金使用与资金核算的分离。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该由谁来负责,是核算中心还是预算单位,亦或是两者共同分担,又如何分担?这不是能够简单下结论的问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仍由预算单位自己进行会计核算,预算单位会计主体地位明确,会计责任也明确。
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核算中心,但是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在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弱化,财产物资的变动一旦不涉及货币资金,例如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核算单位如未及时报告会计核算中心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中心便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情况,容易造成账实不符,形成账外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恢复单位的会计核算功能,预算单位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为一体,能有效阻止上述情况发生。
从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运行情况看,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已得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上,经济业务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会计核算中心通过远程监督是难以保证的,因此势必影响到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开,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这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首先从机制上防止了营私舞弊;其次,财政资金的拨付为按项目分笔直达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实现了对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第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提高了预算执行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准确判断财政收支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奠定了基础。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支付程序是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单位预算和用款计划将国库资金拨付到核算机构的单位账户上,核算机构审核单位的支出申请后,将款项拨付到收款单位,预算单位账户上是实实在在的存款,而不是零余额存款户,这些存款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财政不能随意调用,这样闲置的财政资金分散在预算单位账户中造成了财政资金沉淀的现象。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例,是财政部门对支付机构下达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支付机构收到单位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令,并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及用款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上实际是没有存款的,有的只是国库账户的额度,国库集中支付存款在昀终支付前留在了国库,是财政资金,财政可随时调用。因此,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方式对于缓解财政资金困难,集中财力办大事、办难事,减少财政举债的规模具有重大意义。
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现实根据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不仅如此,会计集中核算为国库集中支付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会计集中核算对纳入其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采取的“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统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重新开户,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会计集中核算采取了“一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的运作方式,引进了银行结算办法,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备了实施的条件。
再次,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运行以来,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当初的抵触、难以接受到现在的理解和支持,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了广泛的思想基础。
我们所提到的由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转轨,并不是指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完全、彻底地摒弃,而是将其所具有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功能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行政事业的财政资金进行规范的控制、管理、核算和监督。
三、全方位推进,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步伐
财政国库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工程量大,它包括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的设置、部门职责的调整、支付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系列需要进行的配套改革。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应采取以下措施:
两个制度融合后,在人员方面可将现存的中心人员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员仍旧承担原“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工作,另一部分人员则承担正在试行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在维持原核算部门不变,不打破现有集中核算格局的前提下,增设内部职能部门,如审核部门、支付部门、会计部门等。该运作办法,既可以节约行政管理成本,又充分利用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现有的人员、机构、网络和机制,将目前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改造成一个集会计核算与监督、资金支付与结算、数据分析和预算执行为一体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首先,尽快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岗位,退回其会计凭证、会计档案,重新赋予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其次,将原“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移交“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成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规范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财政支出按不同的支付主体和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对工资支出、转移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适用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适用财政授权支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