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危机频发的原因及应急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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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危机频发的原因及应急对策分析

武敏

武敏(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F299.24文献标识码:A

摘要:转型期是社会进行破旧立新、分化整合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的多发时期。分析转型时期社会危机频发的原因,探索和完善政府应对危机的管理,加强政府防范和克服社会危机的能力建设,对于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加快和谐社会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转型期危机应急管理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危机频发阶段,一些突发性事件、令人意想不到的、恶性的、负面的事件、事故、消息越来越多,在整个社会形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而这一切不符合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政府如何处理社会危机事件将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进而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存亡关系。因此,客观冷静地分析转型期我国危机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的对策,提升政府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新课题。

一、转型期我国危机频发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急剧转型的时期。按照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往往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也是危机频发的时期。从“非典”到甲流传播,从汶川大地震到百年不遇的旱灾,从世界金融危机到三鹿毒奶粉事件,近年来我国突发性危机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已经验证了这条规律。

而转型期是危机的高危频发期,是由这一时期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社会转型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含义:(1)社会体制在较短的时间内急剧转变,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制度的缺失。即由过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在某些问题或某些领域,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和市场共同失灵,出现管理真空,从而带来或加剧社会危机。(2)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利益失衡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阶层的分化重组,带来社会利益多元化和不均衡性;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利益救济机制的缺失,激化了利益失衡所带来的社会冲突和对抗的发生。(3)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转变。我国的现代化既要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也要完成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转型,“双重转型”任务艰巨。因此,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多重的冲击和危机压力。

1.气候环境自然因素

我国本来就是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高发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接连发生很多起重大自然灾害。如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受灾人口达2.23亿,直接经济损失达1800亿元人民币。其主要原因,除气候反常、降雨集中等自然因素外,还有人为和社会因素。特别是在转型期,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对自然资源过度开采,植被被大量破坏,导致水土严重流失;人为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使得防御能力下降,同时还大大提高了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以及其波及范围和破坏力。此外,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垃圾污染、水污染、噪音和光污染等,目前都已经演化为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自然资源的短缺、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存空间的减少,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与幸福安宁,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成为孕育和爆发社会危机的客观因素。

2.社会经济与社会发展因素

在普遍以经济发展作为首要追求目标的当代社会中,社会危机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经济因素有关联。就当代中国而言,转型期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造成贫富差距、市场发展不完善、就业困难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诱发国内社会危机。如2005年全国发生的8.7万多起群体性事件,起因于劳资纠纷、下岗职工困难、农民负担过重、贫富差距拉大而导致心态失衡、政府部门与民争利、金融风波损害中小股民及投资人利益等。这一类事件的核心是利益和利益调整导致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贫富差距日益突出,已经接近或者达到危险的红色警戒线。而贫富两极分化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矛盾激化和社会动乱的重大根源,如果对当前日益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趋势麻木不仁,任其继续发展,将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政治危机。

3.城市化进程加快因素

二十一世纪世界发展的三大趋势:信息化、全球化、城市化。我国正处于城市化中期加速发展阶段,城市化水平为40.5%,预计在未来15-20年内,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0%以上。我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100多个,千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近10个。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们为了安全,来到城市;为了美好的生活,聚居在城市。”但是,我国城市化规模无限扩大,城市化速度超过经济发展速度,城市建设中的急功近利,使得城市具有现代化的种种脆弱性。如城市化进程中的贫困问题,公共管理安全问题,社会治安恶化,高强度传染病暴发流行,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成为威胁城市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城市由安全变成危险,城市的安全感愈来愈低。

4.科学技术发展因素

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科技在带给我们便利的生活、高速发展的经济、先进的生产力的同时,也会由于其自身的缺陷,给人类历史和自然界带来不可预见的危机。如,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体系等等,无不建立在网络之中。有害信息的泛滥与迅速传递,“仇富恨官”的社会情绪化言论在网络上对社会危机的推波助澜,色情网络更是毒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现代人过度依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一旦出现科技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利用上的疏漏,将会给现代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甚至破坏性的影响。

5、核心价值观失衡因素

价值观念是人的最根本的思想范式和活动指南,任何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的产生必有其深刻的价值观方面的原因。就当代中国转型期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出现了“信仰危机”。人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又无价值观的确立和支持。原来占主导地位的旧有价值观体系逐渐解构和重组,并将最终让位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价值观体系。然而,由于价值观念作为深层理念具有重大的相对独立性和惰性,它的转轨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社会价值观体系的控制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社会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抑制,是非观念模糊、善恶标准紊乱、美丑关系混乱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状况会加剧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失调和社会冲突。成为许多社会问题及社会危机产生的精神原因。

二、构建和谐社会,探索和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公共危机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底线,保障社会的秩序和正常运转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考验。这就要求政府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的对策,提升预防危机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化解和消除不和谐因素。

1.树立危机意识,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抗危机心理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告诫领导干部要有三个意识,既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我们时刻保持危机与忧患意识”,“要保持清醒的自觉”。负责任的政治领导者和高层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救治危机。一方面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关系党和国家进一步生存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应对危机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因为人的意识支配着人的行为。领导干部对于危机事件有什么样的意识,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应对危机能力的高低。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把预防和应对危机纳入常态管理之中,当做日常工作来抓。坚持“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原则,杜绝那种对待危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自觉制定预案并经常检视,修订完善。

同时,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要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抗危机心理能力。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危机事件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社会示范性的效果,对其他民众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另一种情况,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危机事件的协调处理者,他们对危机事件的态度以及处理方式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反应。因此,面对危机,政府公职人员要具备最基本的心理素质:沉着冷静、充满自信、尊重科学、果断决策等优良品质。应通过公共信息的传播、教育和多学科的职业训练等方式,强化政府公务员的危机意识、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危机意识与应对能力。

2.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应对危机的法治能力

公共危机管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他们有比较全面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在紧急事件面前,政府应该做什么,公民应该做什么,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做什么,法律有基本的甚至是详尽细致的规定。良好的法制体系是保证政府危机管理高效、规范运转的关键。

目前,我国应急预案法律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应对危机状态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2003年非典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应对骚乱的《戒严法》,应对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应对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各地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

但是,从整体上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因此,为了使政府危机管理法制化,以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充分、有效、依法行使危机管理权,从而提高危机管理效率,对此,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完善和法治能力的提升。首先,根据宪法尽快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并就下列主要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紧急状态的确认和宣布;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回应措施;紧急状态下的法律责任等。其次,还要制定、完善管理和应对各种各样的危机或者紧急突发事件的专门法律。最后,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视为一个开放的法制体系,完善和协调与紧急状态法制相关的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维护紧急状态法制的统一性,从而将行政紧急权力纳入法制轨道。

3.完善危机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危机管理的整体能力

我国目前的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建立了五级应急预案体系,但是仍未综合形成一个稳定而高效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结构。我国目前对危机管理只是在国务院设置了相关的临时机构,如防洪、火灾指挥部或办公室等。而这些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也就是说,我国至今仍缺乏具有决策功能的综合指挥协调部门,也没有建立起处理不同危机事件之间的协调机制,可能会使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中的政策不能很好地加以协调,从而严重地影响政府处理危机事件的效率。为此,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和平战结合的常设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作为危机的领导、控制、协调管理中心。由这些部门协同各方面专家,对各类危机进行划分总结,制定长期的反危机战略和应急计划,并且在发生重大危机的时候,这个常设机构能够协助最高行政指挥机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统筹指挥和协调相关的部门,避免由于政府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封闭、相互推委而贻误应急处理时机。

4.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政府危机公关能力

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关系到危机对策的执行和实施效果。因此要促进行政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危机发生时,在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一个信息通报网络管理的职能机构,由一个或几个的部门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同时设立信息通报网络管理部门新闻发言人,以科学地管理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挑选有媒体管理才能的危机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使媒体能很好的服务于组织的危机管理。其次,政府公开信息时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公开必须及时。政府要争取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说话,以避免公众以非正式渠道获取虚假信息和谣言,给政府危机处理造成被动局面。第二,信息务求准确、客观。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让公众心中有数,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最后,我国要尽快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保障行政信息得以公开。

总之,政府危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国民的危机意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和运用正确方法,我们将会把危机变为转机。完善危机管理体系,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善治和管理变革的一个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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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泽洲.建构危机时期的政府治理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3.(6).

[4]试论公共危机管理中我国政府形象的塑造[J].经济论坛,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