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机械租赁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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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机械租赁管理

雷鹏

雷鹏(陕西省商洛市公路管理局沥青拌合厂)

摘要:机械设备管理是公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利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鉴于此,本文对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机械的租赁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租赁合同施工机械

1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机械设备的管理模式由过去计划经济的“生产性服务”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经营性服务”。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也应运而生。机械设备作为公路施工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实行租赁制,是实现施工项目机械设备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独立核算的有效途径,它符合项目管理的内在规律,能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中的作用,并使机械设备成为公路施工企业的坚强后盾,达到提高工程效益和企业综合效益的目的。

2施工机械租赁的作用

2.1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对施工机械实行集中管理,积极开展企业内、外部租赁,建立管理规范,运转灵活的租赁市场,能够有效地减少设备的闲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建设任务较大的时期,良好的租赁市场可使设备的利用率提高30%一50%。有效地改变了许多施工企业长期以来装备无偿占用形成的固定化配置,克服了其在生产急需时难以调度设备的困难局面。

2.2提高了设备的完好率

在设备租赁制中,将大型、专用工程机械及重要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并进行成本考核,即每台设备要求定人、定机、定岗,甚至还可以要求每个操作手按操作机械原值的一定比例“带资上岗”,进行单机核算。各企业可以在每年制定出每台设备的利费指标,使工资与产值、利润挂钩,年终进行奖惩兑现,这一措施已在汽车运输行业得以有效使用,工程机械行业也可以借鉴。大型机械设备专业管理,还可以促进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使其重视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克服了操作手的短期行为,从而提高设备的完好率,更保证了设备的回收率。

2.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金周转效益

实行设备租赁后,承租企业在租赁设备时,一般只需支付相当于设备原值10%一20%的租金,即可拥有投入工程所必须的设备,大幅度减少了企业在购置设备上的资金投入,以及由此带来的管理、维修及操作人员等其他投入,使其其余资金仍然有效流动,促进资金周转,防止资金呆滞。对出租企业来讲,加速了机械设备的周转,使有限的资产创造了更多的效益,也就是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4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管理

设备租赁中的大、中型设备,因技术含量较高,需要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队伍进行管理和维修。机械租赁公司使设备拥有量形成规模,使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在一起,促进了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能够保证维修质量,降低设备的材料消耗和修理费用。

2.5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

广泛开展租赁经营,实行企业内部及外部的设备租赁,加速了设备和资金的周转。租赁收入确保了折旧费和大修费的足额上缴,有利于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股份制等企业,群众通过集资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3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的内容及纠纷的处理

3.1机械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签定

3.1.1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要求编制施工项目机械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机械完成项目的工作量、各施工时间段所需的机种及型号、台数、进场时间等。该计划作为租赁双方签定机械租赁合同和机械费用结算的依据。

3.1.2机械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方式,机种及型号,台数和进、退场时间,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结算价格以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机械台班定额为标准。机械租赁费可按月、台班、小时收取。

3.1.3租赁机械的初始时间为机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时间,机械在使用后回到出租方的时间为机械租赁的终止时间。

3.1.4外埠施工项目经理部因远离本企业,当年工作量完工后,机械不可能返回出租方,所以租赁机械的初始时间应定为机械的开工时间,当年工作结束时间为租赁机械的终止时间。此时机械经检修后就地封存。在施工期间机械租赁费按机械台班定额标准收取,封存期间则按机械停置费收取。

3.1.5机械在租赁期内有关费用的收取:①因天气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停机不收取机械租赁费。②计划停工或外界干扰等原因造成的停机,出租方应收取机械停置费。③因承租方造成工程窝工而引起的停工,出租方应收取全额的机械租赁费。④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机械停工可分为:一是由承租方违章强令机械作业而造成的机械故障,从机械停工至机械恢复工作,出租方应收取全额机械租赁费以及修理费、材料费等;机械自身原因或操作人员的原因而造成的停机,由出租方自己承担全部费用。⑤承租方应承担机械进、退场费用。

3.1.6租赁双方就机械租赁的有关问题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机械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先签定合同再派出机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先派出机械,但必须在3天之内补签合同。

3.2机械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

3.2.1租赁双方一经签定机械租赁合同,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3.2.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对违约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①出租方未按合同要求为承租方提供相等数量的机械设备和机种,或虽提供了数量相等、机种相同的机械设备,但性能、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②机械设备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场。③出租方不能及时排除机械故障而又未采取措施调换机械。④出租的机械设备不服从项目经理部依照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和范围进行的工作安排。⑤不为机械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人员提供生活、工作条件。⑥不为机械停放、维修提供场所。⑦擅自将机械设备租赁给第三方。⑧擅自更改机械设备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或将机械设备从本工地调出用于其他任何用途。⑨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支付租赁费。

3.2.3当机械租赁合同出现争议、产生纠纷时,双方本着先协商解决,后交由企业机械主管部门仲裁。对一方拒绝支付的各种费用,可请企业财务部门代扣。

3.2.4企业机械主管部门是企业内部机械租赁合同纠纷裁决的最高机构。

参考文献:

[1]李艳.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探讨[J].林业机械与木工设备,2006,(2).

[2]李雁池.浅谈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管理[J].交通建设,2007,(5).

[3]宗明建.公路施工企业设备管理的改革趋势[J].工程机械与维修,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