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霞(贵州六枝特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州六盘水553400)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3)24-0322-02
【摘要】目前,我国卫生视野正在实现由医疗型为主向保健型为主的历史性跨越,顺应该发展潮流,护理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能也将发生根本性转变。护士已经成为21世纪社区家庭护理和健康教育的一支骨干力量,工作职能日益社会化、市场化。护士不仅要具有丰富的医学、社会学、心理以及食品营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应精通国家的法律条文,并运用和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不容否认,当前社区服务护士的工作存在诸多潜在性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社区服务潜在性法律问题
1从业资格问题
我国的社区护理工作起步较晚,正处在发展和摸索阶段,还没走上法制轨道。而许多发达国家在70、80年代就建立了有关法规,德国现有10000家社区护理站,4500家家政中心,约一半护士从事社区护理工作,并且根据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护士方有资格从事社区护理。我国一直没有指定相应的护理法规及标准,出现了一些未经护理正规教育的“不合格护士”,无法胜任社区护理工作。《执业医师法》已经于1999年5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对医师的从业资格有了明确规定。随着法制的健全和社区护理广泛开展,社区护理会逐渐走向正规化、法制化道路。
2侵犯隐私权
在社区护理中,护士与服务对象密切接触,往往易得到护理对象的信任,对他们的个人隐私和家庭内政可能比较了解。护理人员应该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若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护士为老年病人做心理护理时,在深得其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拆阅其信件,那么,你自行决定将其中不利于病人康复的信件退还给寄件人,劝其重写,则是合法的。反之若未经允许而是自拆病人信件,尽管出于良好的动机,也是侵权行为。如果因此而使病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会走向犯罪。国内刑法界目前正达到一个共识,伤害他人精神健康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精神伤害罪将扭转人们传统的“气死人不偿命”的错误观念,这也是我国刑法对侵犯隐私权的保障机制。
3收礼与受贿
社区护士在为服务对象服务时,按政策规定必要的合理收费是应该的。但若是护理人员向其索要并接收其作为酬谢而奉送的巨额钱物,则是犯了索贿受贿罪。如果是服务对象在得到优质的服务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自愿向护理人员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每一个合格的护士都应该具有高尚的情操和美好的道德,应该明白做好护理工作并非是对病人的施舍,而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4病人的遗嘱处理
遗嘱是病人在意识到自己将离开人世前的临终嘱咐。在社区护理中,因护士长期与病人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故病人往往请求护士作为立嘱的见证人。对此护士当明白立嘱程序:一是见证人最好是2~3人,同时在一起;二是见证人必须亲自目睹或聆听并记录病人的遗嘱;三是见证人当场签名,并证明遗嘱是该病人的。
为病人立嘱作见证人时必须注意:一是病人必须具有立嘱的精神活动能力,尤其要求护士对病人立嘱时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医疗护理记录,以便日后在遗嘱有争议时,提供对其实际价值作出公正鉴定的证明。二是遗嘱的受惠者最好暂时回避。因为一个在遗嘱中提名的人签名作证,该遗嘱是赠给他的,则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将是无效的。若护士已猜测到自己可能也是受惠者,那么她也不应该在“见证人”上签名。因为,如果你既不是病人的亲戚,也不是病人的长期挚友,将会产生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甚至有被指责为“乘人之危,骗取遗产”的可能。当然,如果确实是出于病人的真实心愿,护士也照样有权得到属于她的一部分。反之,若滥用了病人的信赖,则可能触犯“护士的道德规范”。
在社区护理中潜在性的法律问题很多:服务态度生硬,解答询问不耐心、不全面,简单粗暴,致使病人将外用药口服或服药过量造成不良后果;为一些怀有不良动机的人(如骗取保险金等)出据假证明、假病历等;在社区进行家庭护理中,随意谈论和评价以往的诊治过程,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孕期保健宣教中,对孕妇考虑是否中止妊娠的胎儿行性别鉴定的要求,更应拒绝,否则将是非法行为等等。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教育的深入,全民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在医疗工作中,很明显地感觉到病人的法律意识加强了,投诉和诉诸法律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了适应护理工作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社区护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为社区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作为从事社区服务的护士更应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被服务者的权利,同时也要有法律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意识,把法律作为工作责任、个人权利、义务、自由的价值尺度,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