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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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任伟峰

任伟峰降艳琴/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财税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与国家采取的一系列财税政策有直接关系。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物流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更需要财税政策的有利扶持。本文对我国对物流业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物流业税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现代物流业;财税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型的复合型产业,实现其快速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种,会影响物流行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适度倾斜,能够鼓励物流行业投资,促进物流行业发展。目前,我国的各种物流基础设施初具规模,特别是交通运输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为现代物流产业加速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这种格局的形成与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

一、财税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运输、仓储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截至2011年底,试点企业总数已达934家,纳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缓解了物流业重复征税严重的问题;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物流相关概念第一次被列入税目,相关税率首次纳入增值税序列,自2012年8月1日起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列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在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整体税负;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减轻中小规模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解决物流企业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促进物流业整体发展。

此外,2012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对物流业实行的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对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振兴产生深远影响。

二、物流业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物流业的各种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具有不同的税制特点,而现行的税收体制带有一定的行业分割色彩,物流业的迅速兴起与税收调节相对滞后,导致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重复纳税现象严重

重复纳税是目前物流业税收方面最重要也最不合理的一个问题,已经对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现行物流企业缴纳的主要流转税是营业税,物流企业与运输企业、仓储企业一样,按总的营业额计算纳税,但在物流服务的总包服务、分包操作的情况下,出现了不合理的重复纳税现象。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现代物流服务的特点是整合与整体优化,而现有的营业税税目按行业划分,将物流服务划分为服务与运输两大类,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伴随物流服务的发展,运输与仓储等业务将进一步的相互融合,税务方面的分割不利于物流业的融合与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另外,一次性按营业收入征税的办法造成重复纳税,不仅给企业纳税工作的操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了我国综合物流服务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二)综合税负相对偏高

物流业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实际上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微利行业。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与高利润的其他服务行业同样使用5%的营业税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特别是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不利于物流业的发展,这使得很多物流企业难以尽快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甚至经营难以为继。除此之外,在国家税收之外另行向公路运输经营企业征收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与国家营业税的收入属同源收取,进一步加大了物流企业的道路运输税负成本,为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额度管理问题

我国现行物流业使用的最重要的发票是“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同时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也就是说,没有自备车辆,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物流配送服务的企业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显然这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也存在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等问题。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属性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安全,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等产业具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我们的现代物流业正处在一个大改革、大整合的过程,社会物流资源的整合是必然的,其中仓储资源、土地资源的整合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整合尤为重要。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国有土地资源的转移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对物流业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致使资源的整合遇到很大的困难。另外,企业承担的高额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低盈利的仓储型物流企业也带来很大压力。

三、完善物流业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物流外包业务差额纳税的方法

针对我国物流外包业务快速增长与对零散社会物流资源加大整合力度的需求现状,建议在重新核定计税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如对于“仓储业务”的概念,建议用“库存分拨管理”的现代物流管理范畴进行解释,将现代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业务中的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装卸、盘点、搬倒、理货、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费用解释为“仓储业务”的内涵。只对真正是本公司所属资产及所属员工的物流服务实际取得的收入部分计税。

(二)适当降低物流服务的整体税负

由于物流企业属于复合产业,提供的服务涉及运输、仓储、制造、信息、代理等多个行业,现行的营业税和“营改增”后按不同行业劳务纳税的规定,使得物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不同税目、税率不同,给物流企业以及税收征管都带来很多问题。由于物流经营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行业,其综合和一体化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体现在工业生产、商业流通和物流经营等诸多领域和环节,物流服务所产生的效益并非为物流经营者所独享,对于物流服务特别是在传统的运输和仓储领域从事经营服务的物流企业,应充分考虑其经营的微利性,适当降低物流业务中仓储、分拨等业务的税率,可考虑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采用6%的税率,同时,建议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这样既统一了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支持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物流企业兼并整合中出现的税收问题

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过程中,要鼓励国有物流企业与民营物流企业,以及国外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与合作,而实际上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制度对一些大型物流企业的兼并重组带来不小的影响。大型物流企业特别是仓储企业,一般都有一定的土地资源优势,运用土地优势寻求合作伙伴,得到一笔资金,改造现有设施,是此类企业整合、提升、发展的普遍思路。但由于改变土地用途,就需要交纳相当数量的出让金与土地增值税,扣除出让金及土地增值税以后,就不足以进行改造。这样一来,传统物流企业重组改造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对于这些无需财政投入又可以培植新的税源,有利于大型物流企业发展的经济活动,应该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建议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对物流企业的自有土地资源在兼并与重组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四)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关于自备车辆的规定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中,自开票的纳税人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使税收更加公平与合理,使物流企业间的分工合作与整合进一步发展,原来我国税收管理中关于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辆”基本条件已经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与管理能力的物流企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更高效率的物流服务,因此建议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同时允许客户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额度取消按自备车辆核定的方法,而按实际营业收入开具发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业税制建设,尽快实现物流相关领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增强物流企业发展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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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少克,陆跃祥.我国物流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1(06)

[3]赵泽海.我国物流业税收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