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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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朱惠洁汪付兵毛红波杜丽

朱惠洁汪付兵通讯作者毛红波杜丽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武汉430071

【摘要】目的:了解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方法: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以武汉市某三甲医院2014年招聘的131名新护士为调查对象,采用自行编制的《护士条例》知识问卷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进行调查。结果:新护士在《护士条例》知识问卷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得分分别为(66.93±6.69)分和(53.83±6.88)分。新护士的知识问卷得分在不同起点学历间和工作年限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在性别、最高学历和生源种类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护理管理者应该针对新护士学习能力强,自主学习能力高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护理法律课程,同时结合临床实际案例,将护理法律的学习从岗前培训持续到在职培训,提高新护士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关键词】新护士;卫生法律法规;认知;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R19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8999(2015)6-0364-02

卫生法律法规是与护理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法规,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同程度,是护士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1-3]。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不仅要用护理道德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4],还要通过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5]。尽管高校在护理职业教育中设置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的课程,但是专门针对护理学生的法律课程还不是很完善,大部分护理人员在入职后的卫生法律法规认识水平偏低,在对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患者权利、自身职责权限的理解方面存在明显缺陷[6]。新毕业护士作为护理事业的一个新生力量和特殊群体,更有必要掌握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和避免护患纠纷。本研究通过探讨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及影响因素,为临床新护士岗前培训及法律法规培训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调查我院2014年招聘的131名新护士,其中,男性16人(12.2%),女性115(87.8%),年龄(21.44±1.71)岁。起点学历为大专34人(26%),本科95人(72.5%),硕士及以上2人(1.5%)。最高学历为本科129人(98.5%),硕士及以上2人(1.5%)。应届生98人(74.8%),往届生33人(25.2%)。工作年限为0年96人(73.3%),1年19人(14.5%),2年12人(9.2%),3年及以上4人(3%)。

1.2调查方法

征得某三甲医院护理部同意后,对该院2014年招聘的131名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共包括3个部分,一般资料问卷,《护士条例》知识问卷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调查之前,对参与此次调查的新护士采用统一的指导和填写说明,包括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调查问卷的填写方式,资料的保密等。问卷由研究者统一发放并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问卷填写完整后由研究者当场收回。

1.2.1一般资料问卷

一般资料问卷包括新护士的性别、年龄、起点学历、最高学历、生源种类和工作年限等6项内容。

1.2.2《护士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

参考国内相关文献和我国目前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以《护士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为主要参考内容,自行设计《护士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为调查问卷。其中,《护士条例》知识问卷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各包括25个题目,每个题目均为单项选择题,调查人员只对题目做肯定或者否定回答,每个题目为4分,正确则为4分,不正确计为0分,总分均为100分。两个调查问卷在使用前进行40例样本的预调查,并请相关专家测评,从而对问卷进行修订和调整。经计算分析,两个问卷内部一致性Cronbach’sα系数较高,分别为0.76和0.78,信度较高。

1.3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经双人核对无误后,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百分数和?x±s表示,不同类别间的分数比较采用t检验和方差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

新护士的《护士条例》知识问卷和《侵权责任法》知识问卷得分分别为(66.93±6.69)分和(53.83±6.88)分,见表1。

2.2对新护士卫生法律法规认知现状的单因素分析

将新护士按性别、起点学历、最高学历、生源种类和工作年限分类,统计问卷成绩,结果见表2。

注:**P?0.01,*P?0.05。

3讨论

3.1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

表1结果表明,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得分较低,说明新护士的临床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的了解上,还需进一步提升。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较低,这可能与目前护理专业课程设置有关。目前,我国的护理教育中,更多的是注重专业知识的教育,尽管目前医学院校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开展了护理专业与法律的课程,但是这种法律课程更多的是关注护理伦理学,缺乏与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更少被提及,从而造成新护士的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必将影响其依法执业意识的形成[7,8]。另外,自《护士条例》颁布以来,它规定了护生成为护理人员的基本条例和护士的权利及义务,和每一位护理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护士是实施《护士条例》的直接受益群体,也是与这部法律接触最多的人[9],因而对《护士条例》相对更为了解。《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对医疗侵权进行了新的定义[10],因而对新护士而言,还是较为陌生的法律,这也可能是新护士在《护士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认知程度较低,且对《护士条例》的认知程度高于《侵权责任法》的原因。

因此,一方面医学院校应该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和教学优势,开展护理职业法律法规的课程,将卫生法律法规与临床案例相结合,增强护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医院在新职工岗前培训及护士规范化培训中安排护理法律的学习,并且将其作为在职培训的必学内容,增强新护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在护理工作中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和守法,依法执业,减少护患纠纷。

3.2影响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现状的相关因素分析

表2结果表明,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在起点学历上存在显著差异,学历越高,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也越高,这与李志辉等[7]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均开展了法律相关的课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习时间较长,接受的机会多,而大专的学生,其学制只有三年,学校更多的是关注理论与临床的实践,较少关注与基础课程的学习,因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10]。同时,高学历的护生,其自主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快,因而对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高于大专护士。

另外,目前大多数三甲医院已经开始招聘起点学历为本科的护生,大专护士大多数是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位,但是在自学考试中却较少涉及卫生法律的相关知识,这也是起点学历为大专的护生的得分低于其他护士的原因。然而在本研究中,在最高学历上,本科护士与研究生护士在得分上没有显著差异,这可能是因为本研究中纳入的研究生较少而致。这也提示着护理管理者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护士进行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

新护士对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知在工作年限上存在显著差异,工作年限越长,对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越高,这与张屹等[11]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在工作中接触法律的机会也较多,更愿意通过法律来保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对护士的在职培训中,管理者也会适当的进行卫生法律规范的学习。相对有工作经验的新护士,没有工作经验的新护士在卫生法律的认知上还是仅限于学校教育及社会媒体,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是相对较弱。这也提示了护理管理者在新职工的岗前培训即在职培训中应该合理设置卫生法律的培训学习,针对新护士自身的情况,同时结合临床案例进行培训,从而提高新护士的卫生法律意识,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懂法和守法。

本研究也显示,新护士的卫生法律意识在性别、生源种类上无显著性差异。由于目前我国的护理队伍中,女性还是护理队伍的主力军,女性还是多于男性,因而此次纳入研究的新职工中女性的数量远远多于男性,因而可能在统计学上无差异。

4小结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病人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也开始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护理中的行为和差错。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护理教育体制的不完整,护理法律教育的专业性不强,护士在职培训中卫生法律的培训也不全面,护士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新护士,对卫生法律规范的了解不全面,法律意识淡薄,其目前的法律意识已远远不能满足临床学习的需要。因此,护理管理者应该针对新护士学习能力强,自主学习能力高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护理法律课程,同时结合临床实际案例,将护理法律的学习从岗前培训一直持续到在职培训,提高新护士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减少护理差错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淑迦.护理与法[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8:5.

[2]PriestC,KookenWC,EaleyKL,eta1.Improvingbaccalaureatenursingstudents’understandingoffundamentallegalissuesthroughinterdisciplinaryCollaboration[J].JournalofNursingLaw,2007,11(1):35-42.

[3]李志辉,曾慧,王平等.长沙市护士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现状及需求意愿的研究[J].当代护士(专科版),2013(6):19-21.

[4]丁雪梅.护理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水平的调查及对策[J].护理与康复,2007,6(2):86-87.

[5]刘晓兵.新形势下护理人员法律素养的培养[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4,6(2):56.

[6]禤健蓉.护理人员法律法规认识培训的调查分析[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28(7):870-871.

[7]李志辉,曾慧,王平.临床护士卫生法律法规意识现状及相关因素分析[J].护理研究,2010,24(7):592-593.

[8]雷巧玲,张茹英.陕西省25所基层医院护士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及学习需求现状调查[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7,24(4):27-28.

[9]贾翠平,金瑞华,覃凯.临床护士卫生相关法律认知状况的调查[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2,31(2):217-221.

[10]杨艳,王亚莉,文红英,等.2所综合医院80后护士及实习护生卫生法律法规认知现状调查[J].护理学报,2012,19(10):38-40.

[11]张屹,肖顺贞.临床护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程度的调查[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9,15(2):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