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行的评标办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2-12
/ 2

试论现行的评标办法

王强

王强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省淮安市223005

摘要:最低价中标法不仅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该被抹杀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它应该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标之一

近几年,建筑工程已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交易市场,腐败行为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当时制定法律、法规时的局限性,以及中国国情的特殊性,目前招投标过程中腐败的问题还远远没有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也还存在。下面我试就目前评标办法几个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

一、现行评标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评标时,首先把"认为"是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的企业废掉,剩下的为"有效报价"。企业成本(每个企业的成本都不相同)是多少?报价多少才合理?有谁说得清楚?恐怕只有企业自己知道。其次,把剩下的所谓"有效"投标报价的几个企业的报价,加权平均,再下浮几个点,然后确定中标人。有的地方对一般工程还搞抽签确定中标人,中标价为上一年度该类工程的平均价。记得两年前就用过"加权平均再下浮几个点"(不过,下浮几个点是开标现场定的),企业投标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使企业投标无所适从。为了中标,有些企业不是找几家企业围标,就是包工头找几家企业挂靠,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二)评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在专家在交易中"跑风"的问题基础上解决,但某个专家为某个企业服务事情却不可避免。再看业主评委评标。有些业主的上级检察、监察的领导也来监督,说是列席,但要说上两句话:我们不参加评标,只是监督。这个工程是我们单位的民心工程、政府工程,党委非常重视,报价低的不能要,否则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在确定中标人时,有的是靠打分,有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到底该给多少分,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来界定。因为是封闭评标,当天要评完,所以评一个标,除去抽专家、中午吃饭时间,多数3~5个小时就完成了。不像香港、国外是按工程量报价清单来评,时间一般用一个星期到半个月。正如有的专家讲:我们都是临时抽来的,事前一点没接触,而一个投标文件又分技术标书和经济标书,都是厚厚的一大本,怎么看的过来?工程既使出了问题,专家评委也负不了责任。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的具体操作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首先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废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废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废除上述报价后的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低即作为中标候选人。综合打分法评标的具体操作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首先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废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同时废除低于成本的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出A值(一般为平均价),报价分一般为80分,各投标人报价等于A值得满分,每高于A值的1%扣1分,低于A值的1%扣0.5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

(二)评标制度落后

关于评标时分两步走:一看经济标,就是看他的投标报价是否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然后看谁的投标报价低,谁的得分高,按得分高低排名次;如果不想让这家企业中标,可以找出一项材料报价偏低的报价项目,说它低于企业成本废掉它。有的投标几百万的工程,被废掉的理由只是十几万的材料报价过低,让人感到不知说什么为好。综合打分法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最低价的投标单位而中不了标,真正中标的是那些价钱最靠近平均价的投标单位,这其实也背离了招标的原本含义,但是在我们国家这种评标办法应用很广泛。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采用适当的评标办法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以最低价法中标。运用此法不是不用评标,而是评的更仔细、更认真。实行其他变通的办法,用的办法越多,反映出来的问题也越多,只有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上述反映的诸多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实行最低价法中标实行最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是早晚的事,而我们现行的办法又问题多多,腐败的源头又堵不住,为什么不能早一点与国际接轨呢。有的人担心实行最低价法评标会影响工程质量,而在全国各地相当多的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都没进我们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且基本上都是以最低价法中标。实行以低价法中标,我认为首先要做好以下工作:1、必须坚持最佳经济效益和保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的制定及实施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谁的报价低从谁开始评起。按工程量物料清单评,实行跨天评标,可以询标、核查,报价与实际相符才确定中标企业。这也是评标的标准,谁也不能轻易废标。设计要过关,事后改变设计的,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改多少赔多少。这里防止设计不合理和漏项。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可以实行差额担保或全额担保。建立政府工程合约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制度。建立政府工程的认可承建商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做好施工企业资质认可制度,并按工程大小、施工难度区分不同资质的企业,对不同工程招标。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对违约者要坚决处罚,对违规违纪者更不能手软。

(二)完善现行的评标制度

必须承认,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不完善和企业改革步伐过于缓慢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这种交易方式影响到其中一方的生存时,如何有步骤地、谨慎地推进这项制度,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该被抹杀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它应该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标之一。有的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最关键的是制订低于成本投标的判别原则、方法和程序。

要与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相结合。招标工作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既要熟悉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要熟悉相关的法规,如此才能更好地从事业务,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招标效果,使道德因素的积极影响更好地发挥出来。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实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加快。比如:保证担保制度,目前除了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之外,实际上还应该应大力推进与之对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以确保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能够顺利取得相应报酬。

对企业来说,必须加快改革,特别是要加快以造价为管理中心的改革。在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管理,降低成本,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制定工作,主动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形势。

参考文献:

[1]吴云军,工程招标的防腐剂,《淮安工程造价管理》

[2]朱树军,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

[3]周建文,合理低价法的探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