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4-01
现代社会,法律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和调整范围已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工具。因此所谓“法治”,其基本涵义之一即是“法律主治”。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了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凸显法治对于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其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并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共识。正如法学家达维指出:20世纪呈现出“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被公民乃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1]
另一方面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组织形式、治国方式或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法律中还蕴含和表达着一定的人文理念,即一定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法律从来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作为上层建筑,它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受生产力,社会经济关系影响,制约乃至于决定。与此同时,法律又与当时的政治、哲学、科技、道德、文化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哲学、科技、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他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2]因此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与当时的哲学、道德、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反映或表达着时代哲学、宗教、道德文化思想,或以其为内涵,或以其为指导,或以其为原则,或以其为支撑。例如,在法与哲学上,每一次法学方法论,法学流派的出现,都是以哲学的更新,哲学流派的出现为前导,而研究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问题的法理学,其实质就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因此在西方,法理学也被称为法哲学。在法与宗教,法与道德上,早期的法本来就是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的,这从早期人们对法的定义和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上可以了解到。如对法的定义早期有神意说、正义说。神意说指在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如古罗马学者西塞罗认为,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
而在西方,对于法是一种工具还是应包含道德伦理,哲学内涵,具有人文思想和人文理念,尤其是在法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具有道德内涵,必须以道德为法的基础和渊源。他们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反映人类普遍的道德,即自然法。自然法高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配得上是真正的法。不符合道德的法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自然法观念的直接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西方学者认为这样一种广泛流传的观念是法制得以产生的主要条件之一。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否认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们从社会实践和权威制定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最高渊源不是来自自然法的普世法则,而是来自立法者的意志,在国家立法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渊源。不关心法律中“应然”的价值问题,只关心“实然”的事实问题。从法律中遗弃一切“不是法”的东西,包括伦理、宗教,及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正义和天赋权利等超越立法者意志之外的东西。
现今,法治的前提应是“良法之治”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法治”一词本身就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和人文理念与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的,同时也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宪政思想的产物。“法治"的含义就是指按照民主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在国家根本法宪法中予以明确确认和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法治原则包含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主权在民,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贵族特权和不平等的过程中产生的。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律上最低的人道主义要求。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法治正是源渊于启蒙思想家的民主宪政思想,蕴含和表达着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和人文理念。而这些人文理念在今天也被视作为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由上所述,我们在考察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中,不仅仅是关于法的形式特征,更涉及到其精神内涵,涉及到法与经济,法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全面地看待和认识法律有着重要的启发。制度本身虽然是没有生命的,但它并不是呆板和僵硬的,它往往蕴含着一定的人文精神,人文理念。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同样如此,它也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受社会的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思想影响,而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精神,人文理念,具有自己的价值取向,评判标准和根本原则,它们就是法律精神,是法律活的灵魂。?
参考文献:
[1]达维《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