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复议决定与起诉关系、审查原则等方面有不能完全吻合和不能有效接轨的地方,寻找出两法之间的冲突,探索出协调冲突的方法,对于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行政与法制
2000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