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文件长久以来为各国法律认可为可被采纳的证据,成为公共机关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而电子文件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其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作为电子信息的电子文件,已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因此,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和更改。因此,更增加对其证据效力把握的难度。
行政与法制
2000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