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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工程项目使用的合同形式直接影响到工程管理的实践和进程,特别是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合同的角色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中国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们与目前实际需要的管理能力有着较大的差距。极为重要的是项目决策者在早期阶段就开始需要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能来帮助业主进行项目管理。本文开始探索作为合同管理者所需的主要技能、技术和知识以及相关的问题,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对中国建筑业所要求的合同管理人才给与评价。
关键词:中国监理;合同管理;国际项目;菲迪克
1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国家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监理单位已有4000多家,从业人员近20多万,形成了第三方监理企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监理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初见成效的市场经济,还是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都决定了中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发展初期。目前,中国监理业赖以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监理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建设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由于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合同大多以FIDIC合同为蓝本,而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角关系的要求和其工程咨询体系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当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引入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新的管理模式。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随着《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制度基础。
2我国工程监理制度与FIDIC咨询工程师制度的相同之处
提到监理制度,许多人自然会联想到FIDIC合同,诚然,我国的监理制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等许多方面而言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进行施工招标文件准备,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部位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有关管理工作均授权咨询工程师进行。承包商与咨询工程师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普通法认定双方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因为承包商履约的前提是必须相信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信息并按其指令行事,所以得到了侵权行为法(TheLawofTort)的保护。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形成三角形关系,常称为“三位一体”,英文叫ThetrinityoftheEmployer,theConsultingEngineerandtheContractor。在中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以上述而言,中国的监理工程师似乎与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区别不大。
3我国工程监理制度与FIDIC咨询工程师制度的区别
然而,无论是实施环境、权利、地位与作用二者都有不小的差别。
3.1两者的定位不同。
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基于个人定位的,由于英美国家在建筑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因而其条款以咨询工程师个人为针对对象,而中国的建筑市场由于历史与社会的沿革决定了是以企业为主体,因而其针对对象为监理单位。前者的好处在于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同时业主通过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IndemnityInsurance)来防范由于专业失职等带来的风险。而后者则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仍然是国有经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3.2二者实际管控的范围不同。
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全过程监理的费用,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同时由于我国多数项目委托不同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管施工,施工也不管设计只管照图施工,很少项目能做到监理的全过程参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3二者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同。
FIDIC合同脱胎于英国的ICE合同,其法律体制背景是英美的案例法系,或称英美法系。而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虽然有少数新近制定的法律如《合同法》参考了英美法系,但根本的体制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出发,不会特别注重考虑经济发展的方向。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
4结束语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所涉及的方面很多,处理好监承关系最终有赖于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在认识上的提高。监理工程师做为监承关系的主体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建立良好的监承关系,以便顺利开展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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