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在诉讼证明问题上是有效的,但其合理使命限于阐明诉讼证明的本性如何,以及由此本性所规定的诉讼证明的方法,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诉讼证明的认识论因素规定了诉讼证明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身之中,所能达到的只是使人建立确信,作为政策选择的证明标准只能在此前提下予以设定.
政法论坛
200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