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霍尔作为文化研究的灵魂人物,其作品引领了文化研究的思想浪潮。《编码解码》一文作为研究霍尔思想及文化研究的经典文献,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试图利用霍尔《编码解码》理论,阐释电视法治节目的传播架构和传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霍尔;编码解码;电视法治节目
《编码解码》一文是霍尔1973年在莱斯特大学所做的一场学术报告,后被发表在伯明翰大学当代文化研究中心(CCCS)的内部刊物上。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非公开流通后,这篇文章才被纳入《文化?媒介?语言》(Culture,Media,Language,1980)的论文集中得以公开发表。从传播者角度而言,编码解码理论成为学者们研究传者与受者关系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作品,不断启发着后来人向更深的方向发展延伸。
一、运用编码解码理论阐释电视法治节目
(一)电视符号的意义建构
霍尔认为传播活动是意义产生和流通的过程。意义是透过媒介产品的语言符号进行显现。同一语言符码和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权力形式结合在一起,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意义。社会的不同团体都试图在对己有利的意义上解释语言。
施拉姆在研究大众媒介的功能时提到,教育是其必须承载的社会功能。电视作为目前受众接触度较高的大众媒介之一,教育不仅是其功能,更是其责任。电视符号由图像和声音共同组成,它所传达的意义被不同社会环境下的不同受众赋予新的内涵。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它们潜移默化的作用于人们的观念。虽然每个人因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和思考逻辑会有不同,但是都可以从电视的一系列话语体系中找到适合自己的部分。
(二)电视法治节目的意义功能
电视法治节目往往以宣传法律与法治思想为主题,将生活中的法治问题以专业的视角呈现。电视作为传递法治内容的载体,它通过声画并茂的电视话语符号,将原来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这对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形成有深远影响。从深层次而言,对于法治观的影响是对个人思想的一种改变,这会渐渐改变受众的思维方式,进而影响其意识形态。
从我国现状看,我国电视法治节目基本符合了受众的法律诉求。法律条文作为相对客观的传播对象,其本身是相对固定的,可选择的客体就是法律故事。但是法律故事是为法律条文和法律思想服务的,因此受众在解读的过程中比较容易根据自身需求抓住电视内容的重点。
二、电视法治节目的传播者与接受者
(一)传播者的价值观对信息生产的影响
电视法治节目传播者的价值观分为法治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法治价值观是法治节目传播者基于节目性质进行选择的标准,而社会价值观是传播者基于传播者身处的社会实践影响而成。因此传播者进行选择时既需要有意识的根据其职业要求又会受到自身个人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这种带有双重标准选择下的内容将通过节目载体传递给受众。
法治节目具有教育和导向指引性质,传播者在选择节目内容时还要考虑目前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因此原本的双重标准变为三重标准,这既增加了节目内容选择的难度又将传播者个人的价值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增加了节目专业主义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节目制作者不仅要关心如何制作节目,更重要的是要关注节目的传播效果如何,受众的理解程度如何。因此还需要节目制作者对传播效果进行后续的反馈调查,从而不断的完善整个节目的制作。
(二)电视法治节目的接受者
1.受众接受信息的类型
霍尔将受众的解码立场分为三类:主导-霸权式解读、协商性解码或立场以及对抗性解码。在电视节目中,这三种解码类型可以做如下的分类。
第一种主导—霸权式解码:是指受众完全受制于制作者的意图控制,接受传播者传播的意义,没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是这种假想基本无法实现。目前受众的信息源呈多元化趋势,电视已不是唯一的媒介载体,因此很难达到一种完全控制的效果。第二种协商性解码:是指受众并非简单的完全否定或者肯定传播者传递的意义,而是在传播内容解码的过程中掺杂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与传播者妥协后形成一个新的看问题的视角。第三种对抗性解码:是指受众非常理解传播者想要达成的效果,但是却有意识的选择从传播者的对立面去解读传播者传达的内容,阐释出完全相反的内容含义。
这三种解码的假想较为全面的体现了传播中受众对信息的解读立场。对于电视法治节目的受众而言,不仅要看懂电视传播的信息,关键是要理解这些信息,并最终接受法律作出判决的理由。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运用其中的法律信息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
2.受众接受法治信息的影响因素
对受众研究中,任何层次的受众在对电视符号进行解码的过程中,都会面临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和协调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电视制作者能够充分考虑受众思考问题的层次,将节目的内容与受众需求接轨。对于法治类节目,需要将法治观念落实到尽可能多的受众的心中,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养。
如何通俗的表达专业的法律问题是对电视法治节目传播者的挑战。保持受众的接近性与趣味性是吸引受众的重要因素。而法治节目因其节目性质原因,对于趣味性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这也是电视法治节目创新过程中需要不断思索的难题。因此,电视法治类节目可结合受众解码的特点,以“主导—霸权式解码”为重点,减少“协商性解码或立场”中可能出现的负面传播效果,避免出现“对抗性解码”中的对立性传播的情况。
三、结语
电视法治节目是电视媒介为载体的法制教育过程,其生产与接收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法治教育的传递。因此,对电视法治节目进行客观而全面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总结传播中的经验教训,改善传播方式,更能从根本上优化节目的规划,最终整体提升法治教育类节目的传播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力丹,林羽丰.继承与创新:研读斯图亚特?霍尔代表作《编码/解码》[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08:99-112+128.
[2]吴桂莉.论电视法制节目传播过程的“双重编码”与“双重解码”[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
[3]李振宇.法律传播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高翔,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媒体传播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乡村传播、传播伦理。
旷宗仁,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媒体传播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乡村传播、科技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