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整治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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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整治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宋宏强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商水466100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我国土地整治的运行机制,分析了当前我国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整治工作;探讨

我国是人口大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如何处理好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口的和谐发展愈发重要。土地整治作为协调人地关系、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土地整治的运行机制

1、组织机制

土地整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有的土地整治项目很大,可能会是跨乡域,甚至跨县城的,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集体、农民等方方面面,在组织上就需要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个部门之间通力协作。然而,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又不能完全保证这一点。因此,要保证土地整治的顺利开展就需要各级政府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上的责任,使涉及到土地整治的各部门既相互配合又明确分工。有些地方作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安徽省成立了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建设工作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示范建设工作负总责。国土、农业、水利、财政、林业等示范建设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在示范建设规划及其项目规划设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集体会商。

2、投入机制

土地整治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的有效注入是土地整治得以开展的关键。在发达国家,尤其是那些土地整治已形成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国家,其土地整治的投入主体一般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组成。如在德国,联邦政府投入48%,地方政府投入32%,土地所有者投资20%。可见,土地整治所需要资金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承担,而不是把土地所有者作为土地整治资金筹措的主要对象,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鉴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因此目前土地整治的投入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级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资金。

二、当前我国土地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整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不到位。一是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基础工作不深入,对项目区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缺乏全面了解。项目区的实际查勘工作不全面,勘察、测量深度和精度不够,甚至出现照抄照搬的现象。重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忽视县级论证,参与论证的代表不全面,特别是征求当地乡镇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意见不够,为走程序而论证。二是项目预算准确程度不高,强套亩均标准,人为提高或降低投资。三是县级国土部门技术人员参与不够,多局限于收集资料和向导角色。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导致大部分项目都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变更调整,部分项目变更幅度较大,甚至个别项目需要重新设计。

1.2、土地整治程序欠规范。土地整治随意性大,没有规范的土地整治程序,缺乏对土地整治区域的基础调查、系统分析、效益论证、项目评估等。在整治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进行地籍测量,重绘地籍变更图纸等。而相比国外,如日本国土整治工作有一整套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所有的工序、施工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测、检验和验收。如土地平整工程,从施工前的测量,到表土的剥离、配土、回填等,要经过4~5次的检测、检验。沟渠矩形槽等基础构件由厂家统一生产,保证工程材料质量。

2、土地整治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土地整治过程中之所以产生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由我国目前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律上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2.1、产权关系模糊。土地产权调整是土地整治主要内容之一,土地产权变化是土地整治过程中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其涉及到田块重整、村庄合并等诸多权属重划。目前,在我国农村,一方面明文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其产权主体却不明确,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找到体现所有权的载体。另一方面,土地分包到户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二者之间隶属界限不清,各种权利的内核及主体缺乏法律规范,无法体现市场法则,相互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要么集体动辄以土地所有者名义侵犯农民权益;要么是农民把土地视为己有,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利益得不到相应保障。

2.2、生产经营方式制约。目前农村土地整治所涉及的土地利用主体主要是农户,在目前的农村生产关系中,经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其生产经营方式是相对独立的,对土地利用也是分割的。据安徽省肥东县的调查结果显示:土地分割承包的田埂系数增加了7%~8%。在土地整治的过程中,必须要打破这种土地利用格局。前已述及,由于农户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好坏地按人口均分,虽然这种产权制度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但却保证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推动土地整治发展

1.强化土地整治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是各国推进土地整治的主要做法,也是落实党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必然要求。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依法推荐土地整治有助于规范实施主体行为,平衡不同主体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当前,土地整治应以组织制定《土地整治条例》为契机,推动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土地整治立法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2.创建土地整治基本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基于山水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科学判断,提出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和修复。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土地整治应坚持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破坏农耕文明和不浪费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

3.土地整治目标的综合化。从国外土地整治的实践可看,土地整治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追求的目标效益最大化,土地整治目标的多元化是土地整治的发展方向,即土地整治目标构成了一个综合的整体,包括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为国家用地进行储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区域发展等。

参考文献:

[1]朱德举,卢艳霞,刘丽.土地开发整理与耕地质量管理[J].农业工程学报,2011,(07).

[2]王万茂.土地整理与可持续发展[J].国土资源,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