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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医疗纠纷大幅增加,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医疗纠纷特点具有中立性,要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原则,要明确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认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一部分。
关键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前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增加,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大量医的疗纠纷未得到及时必要的处理,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对当事医院在针对当事人或家属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司法鉴定做为判决的重要依据,现将本文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做以下几方面学习与归纳。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指患者及其代理人在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双方在法律关系基础上,就医疗行为产生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而提出的损害赔偿为目的的民事纠纷,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有两种:即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由国务院颁发布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规卫生管理法律。诊疗护理等常规、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审理过程中依据民法通则,通常以医疗过错评价并分析医疗损害相应赔偿,从法律上讲由于在医疗损害民事诉法中,医护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所以司法鉴定一般使用“医疗过失”一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医疗纠纷的鉴定存在两类。1、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司法鉴定部门的医疗过失鉴定同时法院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明确医疗过失;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医疗纠纷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有机的结合并科学性的应用。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相关特点认识,首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具有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在医疗过失鉴定主体上独立,避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近亲”或“血缘”关系等问题在组织医学临床的专家学者。进行多方讨论、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法医的检查分析结果。进行综合性鉴定在鉴定实施中遵循司法的证据属性,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符合诉讼法的要求使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人廵选、鉴定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要求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出庭制和错误责任追究制,满足证据形式要件使司法鉴定文书具有一般证据能力,同时认真分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由于对临床医学的高度依赖,为了弥补法医对专科知识的不足,一般要聘请临床专业人员协助。对分析评价其医疗行为没有统一和规范,使鉴定结果随意性较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满上访投诉都不同程度影响到鉴定的公正性。
三、如何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原则,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必须明确医院或医护人员医疗行为中的基本义务,并且证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违反了这种义务。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的医疗行为,2、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或和级别,医护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3、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5、未经患者或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试验研究等医疗行为。以上五个方面是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理论基础标准。
四、如何认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坚定的文书意见具备证据规定的形成受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主要依据《条例》具有行政处理的效力特征,有关复议程序行政色彩较为突出,因此,其鉴定结果不具有证据属性,以鉴定主体上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其执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从业人员具有司法鉴定教育背景,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在鉴定前知道鉴定人情况同时履行回避原则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临床医生通常是随机抽取缺憾是当事人鉴定人无法了解同时,临床医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训练,从鉴定目的上司法鉴定是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技术支持,履行正规法行为,鉴定内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民事侵权诉讼有关。医疗过失—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鉴定意见需签名盖章,医疗事故鉴定与构成医疗事故有关,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因果关系,鉴定人员无需再鉴定意见上签名盖章,鉴定效力上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经法院审查判断能做为证据采信,其鉴定意见无地域行政级别之分,医疗事故鉴定受地域行政级别限制,行政上采用上级鉴定意见。综合所述,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案件有逐年增加趋势,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求,我们司法从业者应学习熟悉并掌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理论方法,统一认识逐步完整规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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