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83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能源危机的日益临近,我国经济在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开始对能源的节约利用重视起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成为了当前社会各界的共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水电水利基础工程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共同关注,建设规模随之不断增大。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往往会给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改变,建设占地或者水库淹没在所难免。因此征地移民的安置管理工作成为了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当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迁置工作完成时,应当对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从而才能实现整个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验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水电水利工程在移民安置方面存在着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情况时,百年不能对其开展阶段性的验收工作和竣工验收,因此为了实现工程的正常推进,就必须做好相应的移民验收工作。本文对水电水利工程的建筑征地移民迁置验收工作进行简要的探讨,为日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在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应用,达成能源的清洁再生。而在水利水电工程开展过程中,建筑征地产生的移民安置指的是对非自愿工程移民的生活、居住、生产等活动进行全面的规划实施,使其能够恢复移民之前的水平,能够在新的生活生产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移民安置一直都是一个需要重视的关键工作,安置结果对工程建设有着直接性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水利水电工程向前推进,就必须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进行分析探究。
一、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类型
在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验收工作在大体上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阶段性验收,另一种则是竣工验收,因此在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也可以分为与之相对的两种方式。在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往往沿袭着先移民后建设的基本原则,因此其阶段性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截流建设征地产生的移民的安置工作开展的验收,第二,对蓄水建设征地产生的移民的安置工作开展的验收,而工程截流移民安置验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围岩淹没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枢纽建设区移民安置验收,对于一些大型水电水利工程而言,在进行工程推进时,可以按照实际的蓄水进度计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来分批次、分期地进行移民验收[1]。
二、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在移民安置工作完成时,便需要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一般情况下,移民安置验收申请的接受方为省级政府或者相关的能源移民部门,而提出者为项目的法人,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安排,在进行下闸蓄水的前六个月向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申请,并提出意见,并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进行投产发电后一年开展竣工验收。由此可见水电工程验收申请的主体是项目的法人,通过法人向国家能源局进行申请,而项目核准前移民的前期工作也是由项目法人进行组织开展,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编制,做好相应的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而当项目核准后,水电水利工程中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工作则是由国家能源或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则是由省级政府进行批核开展的[2]。
三、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内容
在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征地范围的复核处理,在水电水利工程中,建设征地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枢纽工程的建设区和水库蓄水淹没影响区。其中水库蓄水淹没影响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正常水位下的经常淹没区与正常水位上的,当水库洪水回水、冰塞壅水、船行波等情况发生时出现临时淹没的短期淹没区,以及由于水库蓄水所导致的浸没、滑坡、坍岸等地质影响出现的区域。第二,实物指标施行。当完成实物调查后,超过5a没能进行批准的项目,必须进行重新调查,其具体的实物调查降低要求表1所示,此外,在进行实物施行调查时,还应当对其他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农村移民的安置规划实施情况、城市集镇的迁建规划实施情况、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实施情况、专业项目的迁复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水库库底清理的规划实施情况、移民安置档案建设管理情况,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情况、移民安置相关的法律手续履行情况、移民资金审计情况与结构、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独立评估与综合监理及其他需要建说明的情况等[3]。
表1主要实物调查的精度要求表
四、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程序
在开展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时,首先应当由香港工程项目的法人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进行安排,在计划开始下闸蓄水之前的6个月前,便应当通过工程所处区域的省级发改委与能源局的出身,并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建工程蓄水验收,其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水电水利工程实现基本完工后者全部机组建投产发电的一年内进行竣工验收。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时,可以采取和枢纽工程同步或者单独开展的方式来进行。当项目核准后,如果工程能够满足以下条件时,便可以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来负责开展移民验收:国家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水电水利工程的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水电水利工程所在区域省级政府批准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省级投资或能源主管部门提出了工程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初审意见,并要求进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开展[4]。
总结: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作为当前水电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工作内容繁复,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多的问题,目前在这一方面仍形成统一的明确规范,因此在开展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时,相关人员应当不断地对相关经验进行总结累积,以便于日后进一步进行完善规范,为我国的水电水利工程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支持。
参考文献:
[1]曹靖夫.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探讨[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5,(6):61-62.
[2]李开芬,王庆宽.大中型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审查和验收工作程序[J].云南水力发电,2015,(1):4-5.
[3]饶振华.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几点思考[J].老区建设,2013,(13):15-16.
[4]刘宇.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探讨[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11):1864.
作者简介:姓名孙钰凯(1984年12月),性别男,民族汉,学历本科